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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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狀況受到國際社會上一些政府、組織和人士的高度關注。世界多個國家政府、機構、組織及媒體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缺乏各類政治自由與權利。在1978年末實行改革開放以後,該國的人權狀況雖有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在2012年末習近平出任中共中央總書記上台執政以來持續惡化,引發更多爭議[1][2][3][4][5]。
發展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
中國一直到20世紀初還是君主專制的國家,相對於擁有兩三百年甚至更長的君主立憲制和共和制的西方國家,中國在人權領域起步較晚。清末民初,中國發生了急遽的社會和政局變化,新思想和政治概念開始被大量引入,知識分子在中國開始宣揚自由、平等和天賦人權等思想。在民國時期,中國共產黨批評北洋政府缺乏民主和人權。其中早期的共產主義者陳獨秀把人權、進化論和社會主義作為現代文明的三個突出特徵[6][與來源不符][7]。
毛澤東執政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人權問題上受到外部指責的事件或議題包括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毛澤東發動的三反五反、鎮壓反革命、反右運動、西藏問題、文化大革命等。[8][9]
1956年至1969年,階級鬥爭一詞成為政治詞語的主流[10]。在1957年「百花齊放」時期許多民主黨派的人士批評政治運動中對人權的侵犯,要求憲法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得到更好的保證,但受到反右運動打擊後這類聲音逐漸消失[11][12]。
改革開放時期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權狀況開始改善。公民不僅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同時也獲得了越來越多的人身與言論自由;公民在旅行、就業、教育、文化、工作與住房選擇以及獲取信息方面,亦已擁有了一定的選擇權[13][14]。然而,1989年的六四天安門事件被武力鎮壓後招致國際社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的批評與對該國的制裁[15][16][17]。
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稱:「中國共產黨從創建那天起就一直高舉民主和人權的旗幟」[18]。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為人權概念由於國家的歷史、文化和經濟的不同而不同,中國有權利按照自己的標準來建立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人權也提出自己的看法,著重強調生存權和發展權,同時也強調個人對集體人權的義務[19]。
1997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1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該公約,但對結社、成立工會等權利做了限制[20]。
1998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多次表明會儘快批准[21],但至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都未予批准。2004年1月,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表示,一旦條件成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向全國人大提交批准該公約。同年5月,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訪問歐洲再度回應「儘快批准」。[22]在2008年,有公民公開聯名請求全國人大在北京奧運會前批准[23],同年3月,有記者在總理記者會上詢問溫家寶政府準備何時提請全國人大正式批准該公約,溫家寶回答正在研究,儘快批准[24]。
2009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25],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首次制定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26]。此後每隔幾年發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27]、《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28]、《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29][30][31][32]及其實施評估報告[33]。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本人權藍皮書《中國人權事業發展報告 (2011)》發佈並指出,該國已參加27項國際人權條約[34],其中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全國人大尚未批准,未生效)、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日內瓦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權安全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反恐怖主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難民地位公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以及其他公約。此後又發表2019年《為人民謀幸福:新中國人權事業發展70年》白皮書[35]和2021年《中國共產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偉大實踐》白皮書[36]。
習近平執政時期
習近平在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召開以後出任中共中央總書記,任內實行少數民族同化政策,包括被認為對維吾爾族實施迫害的新疆再教育營[37]和取消蒙古語授課[38]。又大量逮捕、軟禁國內民運人士、維權人士、信訪人士、維權律師[39],打壓香港的法治與自由等[40]。習近平執政期間加強言論和出版審查,習近平對自身的批評和輿論給他取的暱稱、外號、負面稱呼等展開了大量屏蔽工作[41][42][43][44][45]。另外也有輿論指控習近平對含有自己姓名的普通漢語詞語,如「陋習」等進行審查和避諱[46]。
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因新疆再教育營及新疆種族滅絕指控事件再次受到國際批評和制裁。為回應外界的批評,該國宣布已完成三期人權行動計劃,同年9月,發布第四期人權行動計劃[31]。
2021年2月3日,全球180個國際人權組織發表公開信,集體向各國政府呼籲抵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主辦2022年冬季奧運會。信中提及該國的人權狀況在習近平主政下日益惡化,並以新疆、西藏、內蒙古和香港為例子,亦提及中共對台灣的威脅,在南海和中印邊境的軍事擴張[47][48]。
政治權利
新聞言論出版自由
在中國大陸,民眾沒有開辦私人報紙、電視台的權利,媒體被控制在中國共產黨手裡,被喻為「黨的喉舌」[49][50],通訊社僅有新華社和中新社兩家[51][52]。習近平出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後更強調「黨媒姓黨」[53]。儘管民間已有《新聞法》立法的呼籲,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迄今尚未頒布相關行政法規[54][55],而《廣播電視法》尚在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新聞自由狀況招致美國之音、無國界記者等組織的負面批評[56][57][58]。2018年,在無國界記者的全球新聞自由指數排名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排名為倒數第五[59]。BBC中文網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審查民眾思想、建立防火長城,審查者對內容進行監控與限制消息[60],如臉書、推特、YouTube與維基百科等網站在中國大陸被屏蔽[61][62][63]。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審查制度針對中國大陸及境外的各類電影[64]。2016年,具有穿越及性別轉換情節的《太子妃升職記》和青春劇《上癮》分別因為內容「有傷風化」及富含同性戀情節被要求整改。同性戀題材的戲劇或影片通常會被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禁播或因媒體的自我審查而刪減[65][66]。
結社組黨權利
組黨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結社的自由。但除中國共產黨外,該國只有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八大「民主黨派」,它們大多是在抗日戰爭和國共內戰中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但沒有執政權力,被稱為「政治花瓶」。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允許任何人在中國大陸組建新的政黨,一旦發現會被嚴厲處罰[67]。自2020年6月港區國安法實行以來,在香港等地組建實質性的反對派政黨或者政治派別也不被允許,違者會被處以解散、起訴甚至監禁的處分[68]。
結社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組建獨立的工會[69][70],全國唯一的工會為受中國共產黨領導[71]的中華全國總工會,為中國大陸各級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的領導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農民可以自行成立獨立的農會團體,農會團體分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合作聯合社兩類。根據中國農業農村部的統計,截至2019年2月,全國依法登記的農民合作社有218.6萬家、聯合社有1萬多家[7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規定,所有的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73]。學者李煜興指出,社會團體登記條件中不確定法律概念較多,變相增加了行政機關的裁量權,使社會組織登記較為困難[74]。
遊行示威集會權利
六四事件發生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89年10月31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限制公民遊行示威集會的權利。根據該法規定,若公民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則必須提前五日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獲得許可。事實上,提出相關申請具有一定風險,且不予通過的概率較高。
改革開放後初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呈現較寬鬆的政治氛圍,公民的遊行示威集會權利仍處於自由狀態下。1986年,八六學潮發生。同年12月2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北京市關於遊行示威的若干暫行規定》,對遊行示威活動作了部分規定。直至1989年六四天安門事件發生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才出台法律明確限制公民的遊行示威集會權利,並遭致國際社會批評。
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政府部門表示共收到77份遊行示威申請,並已在北京開闢三塊區域專門用於遊行示威。英國廣播公司則指,並沒有任何示威申請得到通過[75][76]。BBC中文網及自由亞洲電台報道指,有位80餘歲的老人因為住房拆遷問題申請示威遭到勞動教養處罰一年,但政府隨後撤銷了這一決定。[77][78]
2014年1月22日,78名教授、律師和媒體人表達了對該法律的憂慮,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與憲法相抵觸[79],但由於憲法目前不能作為判案依據,所以無法進行違憲審查[80]。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關規定:「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二)監督憲法的實施;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也就是從理論上來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廢止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廢止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修改的法律以外的法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六十七條)[81],因而違憲審查的權力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行使。
2022年11月27日至同年12月初,中華人民共和國多地爆發「白紙運動」集會。這導致了習近平當局的部分退讓,實質性放棄了「動態清零「的防疫措施。然而有相關示威者於事後被追查。
宗教信仰權利
改革開放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004年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了宗教事務條例,規定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學者楊俊鋒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當今世界上為數不多的設有專門宗教事務管理機關對宗教事務進行全面系統管理的國家[82]。
然而,受到2008年藏區騷亂影響,西藏的宗教自由受到一定程度影響[83],如不允許談論藏傳佛教格魯派的領袖達賴喇嘛,因其被認為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國共產黨政權。而反對者則批評西藏佛教信仰自由縮水。[84]
另外對新疆穆斯林信仰的部分,美國國會圖書館國會研究處指控「放棄伊斯蘭教、伊斯蘭習俗、伊斯蘭政治思想是獲准離開新疆再教育營的條件」。 [85]
截止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宗教團體包括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和中國基督教協會等[86]。
司法人權保障
執法領域人權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五條分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87]
2014年9月2日,人民網援引北京行政訴訟案件數據指,行政執法部門違反法定程序進行執法的問題較為突出[88]。2014年11月,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提出「全面依法治國」[89]。2018年12月,全國人大代表張桂華批評各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的執法方式,認為應加強立法對城管部門的執法程序進行規範[90]。
監獄人權保障
2006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布了禁止刑訊逼供的規定[91]。美國自由亞洲電台批評指,該國部分地區的公安與司法部門仍然存在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問題,其主要原因是警務部門追求破案率與定罪率[92][93][94]。2010年,該國政府表示刑訊逼供事件至少造成每年30起冤案[95]。
2010年5月13日,趙作海收到商丘市中院國家賠償金及生活困難補助費共計人民幣65萬元之後,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文,強調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進一步對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證明責任及訊問人員出庭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規範。而無罪推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關於非法證據排除則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事實上,沉默權並未在該國的司法實踐中真正貫徹[96],但是零口供不會被作為有罪的依據[97]。
美國自由亞洲電台及一些人權組織認為該國的監獄系統存在管理不嚴格的問題,批評監獄勞動改造制度。亦有學者認為,監獄勞改的多數產品收入以稅收的形式上繳,支撐該國的發展。[98]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勞動教養制度正式廢止[99];同時,對正在被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100]。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所等機構則陸續撤銷。
死刑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承諾將在慎殺上努力。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許蘭亭認為,該國政府在2000年代中期已經於減少死刑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101]。死刑的核准權於2007年1月1日以後收歸最高人民法院來復核[102]。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07年一年中,由於證據不足、程序不當或是量刑過重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15%的判決[103]。
由於死刑人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絕密,確切的數字無以得知[104],國際人權組織大赦國際2018年有關死刑的年度報告中說,該國依然是全球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每年約有數千人被處以死刑[105]。但同時也指出,該國人口基數遠大於其他任何國家,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這一結果。
器官移植問題
21世紀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器官移植分為死刑犯器官捐獻和公民自願捐獻兩種形式。美國自由亞洲電台等媒體相繼指控「中國大陸政府有計劃的在刑場和火葬場摘取死囚的皮膚、眼角膜和腎臟派遣各大醫院使用」[106]與批評[107]。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的議員提議拒絕向摘取死刑犯身體器官的該國公民發放簽證[108]。
2005年,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在世界衛生組織西太區衛生高層會議上首次承認該國以死囚器官作為移植主要來源[109],但強調不存在強迫或者盜取死刑犯器官的問題[110]。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對規範器官移植、禁止人體器官買賣制定了新規定,並於同年7月1日正式實施;2007年4月6日,國務院公佈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於同年5月1日正式實施;內容規定,醫療機構臨床用於移植的器官,必須經捐贈者書面同意;捐贈者有權在器官移植前拒絕捐贈器官;人體器官不得買賣。[111]
2008年,在中國共產黨和國務院的支持下,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使用技術准入手段,在3個月內把全國能做器官移植的醫院從600多家減少到163家[109]。2014年12月3日,黃潔夫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死囚器官的使用,公民捐獻成為唯一合法來源。2017年2月,黃潔夫在梵蒂岡的反器官販賣峰會上再次承諾對死囚器官移植零容忍[112]。但美國之音、法新社等媒體對於該國是否真正停用死囚器官仍有質疑[113][114]。
除此之外,有調查者指控說中國共產黨大規模系統性活體摘取良心犯的器官,供商業性移植給本國公民或外國公民謀利,被害者因此死亡,主要對象是遭關押的法輪功修煉者,以及部分其他宗教及少數民族團體成員,這些人士被關押在監獄或勞教所等場地;而中國政府強摘法輪功修煉者等良心犯器官的可能性,使得歐盟通過歐洲理事會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同時以色列、西班牙、台灣等地陸續立法禁止到中國大陸器官移植旅遊。[115]
西藏人權問題
據報道,中國共產黨在西藏侵犯人權的行為包括限制宗教、信仰和結社自由;任意逮捕;拘留期間的虐待,包括酷刑;強迫墮胎和絕育。根據1992年國際特赦組織的一份報告(未經核實的數字),中國的司法標準,包括西藏自治區的司法標準,沒有達到「國際標準」。報告指控中國共產黨[116]政府關押政治犯和良心犯;虐待被拘留者,包括酷刑,以及面對虐待不作為;使用死刑;法外處決[116][117];以及強迫墮胎和絕育[118][119]。20世紀80年代末發表的一系列報告證實了這一說法,即中國正在迫使藏人堅持嚴格的計劃生育,包括強迫墮胎、絕育,甚至殺嬰。[118]路透社2020年的一份報告指出,西藏人口的15%是人權組織認為具有強制性的大規模勞工計劃的一部分。[120]批評中共的人士說,中共旨在消除「分裂主義、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三大邪惡」的官方目標被用作侵犯人權的藉口。[121]
新疆穆斯林群體人權問題
2017年年初開始,多家中文、英文、阿拉伯文媒體報道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投入100萬左右的人到新疆再教育營進行封閉式國民教育和職業培訓[122][123][124][125]。 一些國際人權組織也揭發該國拘留數十萬人到再教育營[126][127][128][129]。
有報道認為,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下令中共新疆黨委和新疆政府將該國及部分中亞國家的一些穆斯林集中至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中心即新疆再教育營內。[130]在這些培訓中心內,穆斯林接受社會主義教育,並且擁護中國共產黨、學習漢語和漢文[131][132][133]。該國政府表示,這些舉措是為了打擊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和宗教極端勢力,並極大扭轉了新疆安全形勢,保障了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權、健康權、發展權等基本人權。[134][135][136]
新疆人權問題還涉及新疆種族滅絕指控,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加拿大大使館發言人的回應為:「2010年至2018年,維吾爾族人口從1017萬人上升至1272萬人,增加255萬人,增幅為25%,高於全疆人口14%增幅,更明顯高於漢族人口2%增幅,哪來的『種族滅絕』?」[137]
2022年8月31日,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米歇爾·巴切萊特發布了一份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待新疆維吾爾族穆斯林和其他穆斯林少數民族的報告。報告發現,該國對這些群體的待遇可能構成危害人類罪。報告的結論是,新疆「發生了嚴重的侵犯人權行為」,報告將其歸因於該國政府針對維吾爾穆斯林和其他穆斯林少數群體的「反恐和反『極端主義』戰略的應用」。報告也顯示,「關於酷刑或虐待模式的指控,包括強迫醫療和惡劣的拘留條件,是可信的,對個別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事件的指控也是可信的」[138][139]。聯合國人權辦公室也在報告中提出的建議,中國政府應迅速採取「釋放所有被任意監禁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或任何其它拘留中心的個人」,以及提供確切的位置和下落給拘留者的家屬知道,並幫助建立「安全的溝通渠道」,讓其家人團聚。報告也建議,該國政府應廢除任何不符合國際標準的法律,迅速調查關於在拘留營地和其他拘留設施中侵犯人權的指控,包括關於酷刑、性暴力、虐待、強迫醫療以及強迫勞動和死亡報告的指控[140]。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各國對維吾爾人事態分成兩大陣營針鋒相對,連續多年(2019-2021)支持新疆再改造政策的國家比反對者多。[141][142][143][144][145][146][147]
- 2020年10月6日,德國、美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新西蘭、海地、洪都拉斯、阿爾巴尼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以及大部分歐盟成員國在內的39個國家在聯合國發出聯合聲明,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尊重維吾爾人的人權,允許包括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巴切萊特在內的獨立觀察員立即不受限制地進入新疆。同時還要求該國政府維護香港的自治權利,尊重香港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包括古巴在內的45個國家則發表聲明,支持該國在新疆的反恐和去極端化措施;另有包括巴基斯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本身在內的55個國家發佈聲明,譴責任何以香港局勢為藉口干涉中國內政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聯合國大使張軍指責德國、美國和英國濫用聯合國平台,將人權問題政治化,挑起政治對抗[148]。
- 2021年6月仍然發生了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聯署信競爭」,指責當前新疆政策的共44國。 但支持新疆政策者比反對者多不少,共68國, 認為該指責"出於政治動機和毫無根據"[147][149][150][151]。 據《以色列時報》,由於美國政府施壓, 通常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抗的以色列罕見加入簽署聲明的44國行列[152][153]。另外,烏克蘭在短暫加入支持陣營後被迫於6月24日退出,其官員透露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威脅要阻止向烏克蘭運輸的50萬劑科興疫苗[154][155]。
美國新聞周刊指出,指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聯合聲明中明顯缺乏伊斯蘭國家支持——如果將主要是穆斯林的波黑(Bosnia and Herzegovina)除外[147],支持該國的確有不少伊斯蘭國家[150]。
美國發佈的2023年《各國人權實踐報告》對中國人權問題提出關切, 並指出「這一年,中國發生了針對以穆斯林為主的維吾爾族以及新疆其他民族和宗教少數群體成員的種族滅絕和反人類罪。」「2017年以來,(中國)政府任意逮捕和拘留了超過 100 萬維吾爾族人和其他以穆斯林為主的少數民族群體的成員,並將其關押在法外拘留營、監獄中,還有另外一些總數不明的人在白天接受『再教育』培訓。」[156][157]
強制勞動
2020年12月,美國「新線戰略和政策研究所」(前稱全球政策中心)發布了一份分析報告,內容有關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下的政府在新疆地區強迫少數民族勞工採收棉花。該份報告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網路文件指出,遭強迫勞動的勞工總數涉及了三個群體,其中維吾爾地區在2018年估計有51.7萬人遭到強制勞動採收棉花[158]。
2023年4月27日,6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指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2015年起強迫數十萬名西藏人參加威脅其文化認同,並可能導致強迫勞動的計劃,並認為該計劃是用於破壞西藏宗教、語言跟文化認同、以及監控並灌輸西藏人思想[159]。
選舉權
經濟權利
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建國後相當長的時期內,由於意識形態的原因,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一直處於缺位的狀態,對個人所能擁有和支配的財產有嚴格的限制,從而使得建國初的所有制社會主義改造得以完成。改革開放後,對個人的私有財產的承認與保護開始建立並逐步進展。2004年3月14日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文字寫入憲法。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在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通過。2021年1月1日,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生效,公民財產權被整合入該法典,同時《物權法》廢止實行。
收入水平與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2019年數據,中國大陸城鎮國有和集體單位人員年度平均工資為8.24萬元,城鎮私營單位人員年度平均工資為4.95萬元,國有單位與民營企業年均收入差距較大[160]。
根據聯合國2019年數據,中國大陸最富有20%人口的收入是最貧困20%人口的9.2倍[161]。根據2018年福布斯富豪榜,中國最富有的100人擁有6430億美元超過底層40%的家庭4.25億人擁有的6370億美元,[162]美國《外交政策》2016年報道指,中國大陸貧富差距仍在逐步擴大[163]。
平等權利
遷徙居住權
1949年的《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都曾承認和保障公民的遷徙自由。1958年1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開始對人口自由流動實行嚴格限制和政府管制。1975年,憲法正式取消了有關遷徙自由的規定,至今未恢復。[164]
2014年,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擬放開戶籍管理制度,逐步放開自由遷徙權。[165]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始實施居住證制度改革,並配套以相應的公共資源建設計劃。 [166]。
人口販賣問題
根據UNIAP對該國人口販賣的獨立調查報告稱,在2006年至2007年間,該國的紙質媒體總共報道了800起關於人口販賣的案例。研究發現年齡和性別等因素與販賣不同類型的人口之間存在聯繫。例如,為了滿足收養需求而販賣年輕男孩,為了性剝削需求而販賣女孩和年輕婦女。[167]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販賣人口、強迫勞動和強逼賣淫的主要來源國,也是重要的過境國和目的地國。來自中國大陸的婦女和兒童被販賣到非洲、歐洲、拉丁美洲、中東和北美地區,而被販賣到臺灣、泰國、馬來西亞和日本的人則在當地主要從事被嚴重剝削的性工作和被強迫的高強度體力勞動。來自緬甸、越南、蒙古、前蘇聯(波羅的海國家除外)、朝鮮、羅馬尼亞、印度尼西亞、尼泊爾、巴基斯坦和加納的婦女和兒童被販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後,主要也從事被嚴重剝削的商業性工作和被強迫的高強度體力勞動。[168][169]
2017年,美國國務院監督和打擊人口販賣辦公室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列入第3級監察名單。[170]
婦女權利與婚姻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該國婦女權利大幅提高。當下,婦女權利在該國憲法意義上規定與男性平等。但其實際上在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所扮演角色的重要程度仍與男性存在一定差距[1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該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性少數群體權利
LGBT(男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既不屬於違法行為,也不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和法律支持,也沒有任何相關的反歧視法律和政策,同時一直視同性戀議題為「敏感話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於同性戀的態度可以歸結為「三個不」,即「不支持,不反對,不提倡」[172][17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婚姻為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對同性結婚法無明文規定,行政實務上則只接受由男女登記結婚,不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等同性伴侶關係,沒有保護同性戀免受歧視和仇恨罪行的法律、規章和政策。
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74],廢除了模糊地將同性性行為入罪的流氓罪。2001年4月20日,中華醫學會精神科學會等制定的《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將「自我和諧型同性戀」從中刪除[175]。這兩個事件一般被認為標誌着同性戀在該國的非罪化和非病理化[176]。
2006年發布的一項針對生活在大中城市、受過良好教育、相對年輕和「活躍」的男同性戀者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因為受歧視,30%~35%的同性戀者曾有過強烈的自殺念頭,9%~13%的人有過自殺行為;超過半數人由於不被理解,曾感到很痛苦並嚴重影響生活和工作[177]。
2012年11月26日,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公開接見中國同性戀交友應用Blued的創辦人,是中共高層領導人首次表態支持同性戀群體權益[178][179]。
隨着世界上許多國家同性婚姻法制化,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有相關議論和呼聲[180],然而在2018年至2020年間不同官員三度公開否定同性婚姻的可行性[181][182]。習近平當局對待中國LGBT權利和同性婚姻的態度被形容為「善變」[183][184]。
受教育權利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始施行義務教育制度,規定小學初中不收學雜費。但由於政府投入不足,實際上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未能實現。隨着後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義務教育已經在中國大陸全境基本實現並往公立學校全免費方向推進,經濟困難者可以申請兩免一補計劃達成免費上學。此外,截至2020年,中國內地教育經費投入的比重已占該國GDP總量的5%[185]。同時,延長義務教育年限至12年的呼聲逐步增大。[186]
2003年9月,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教育權報告員托馬舍夫斯基在考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教育狀況後批評該國政府在公共教育經費方面的支出不足GDP的2%,低於聯合國建議的6%,認為其在義務教育上的投入在非常低,遠未到達世界教育投入比重的平均水平[187][188][189],但其後該國外交部發言人稱,托馬舍夫斯基沒有採用該國政府提供的數據,「卻使用了許多與事實不符的數據」[190]。
2006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修訂版實行。政府率先保障西部農村中小學生,小學生平均每人每年補助140元,初中生180元,貧困寄宿生500元,當年就有20萬輟學生回流。
2007年中國大陸中東部農村中小學實施「免雜費、免書本費、逐步補助寄宿生生活費」;2008年京津滬等21個省市試辦城市中小學生(含私校學生和農民工隨遷子女)學雜費免費,每生每年免繳190元至350元[191]。
2015年,中國財政部、中國教育部宣布將在2017年全面免除義務教育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和提供補助生活費給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192]。
高考招錄問題
高考按省份地區劃分入學分數線的現象的公平性具有一定爭議。諸如山東,河南,湖北等參加高考學生比重大的省份,每年許多學生的分數已經達到很多著名大學在所在地的入學分數線。然而在上述省份的學生若是填寫入學志向略欠考慮,可能會直接落第[193]。例如2008年河南省參加高考的學生100萬人(全國的十分之一)中,僅僅4%的學生就讀重點大學,是全國均值的三分之一,而頂級大學的入學率更是僅有全國均值的四分之一。這是按省份地區劃分入學分數導致的不公平現象[194]。
根據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的研究,按照現行的高考制度,以北京大學為例,不同省份學生入學的機率相差懸殊。若以每一萬學生報名北京大學並順利入學的比例計算,廣東省是1.4人,接近萬分之一。而大學所在地的北京的學生入學率是52.2人,相差37倍[195]。由此引發的移民現象已經出現,雖然這種現象通常不被政府允許。以此移民的人又被稱為「高考移民」。
高考除了考試分數外,還有多種加分途徑;其已於2018年被取消[196]。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指出,高考加分項目在方式上違背「程序公平」原則,加分的範圍和具體分值存在不嚴謹性,不能真實體現學生素質,反而會衍生出腐敗、造假現象,對教育公平造成損害[196]——例如無線電測向、航空模型等項目作假現象嚴重[197]。
高校自主招生中曾出現過的校長推薦制存在爭議。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進一步規範高校錄取、自主招生、保送生;加強、加分資格審核,查處違法違規[198][199];各大高校業已頒布自主招生簡章,規範自主招生行為[200][201][202]。
高考閱卷問題
2011年,《中國青年報》披露了一名河北的學生因模擬考試與高考實際成績相差過大而要求查詢考卷,卻處處受阻的事件。該學生2008年參加高考,原本幾次模擬考成績都可以就讀重點大學,正式考試時也沒有沒有出現發揮失常的情形,但最終成績居然與預估的和模擬考試成績的相差100分之巨,因而向河北省教育局提出查詢考卷的要求,最後被拒絕。後來在2009年,該學生復讀並再次參加高考,得到幾乎和2008年一樣的結果,提出查詢申請雖然得到批准,卻不允許學生本人查看考卷,而是由考試閱卷組的評議專家查看,得到了「考卷沒有問題」的結果,學生本人認為這無法令人信服[203][204]。同樣的問題在北京、河南等地也出現過類似的案例,有的案例甚至還鬧上法院,但能查詢到考卷的案例很少。[203]教育學家、北京理工大學教授楊東平認為造成這些事件的原因在於高考查詢制度的不完整,而且高考考卷屬於「國家機密」,查詢考卷的可操作性不高;而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除了認同楊東平的意見外,還認為一些高考改卷的評卷員「不負責任」。[203][204]
其他評價
肯定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實現了從貧困到溫飽、再到小康的歷史性飛躍。1949年中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9.7元,2018年增加到28228元,名義增長566.6倍,扣除物價因素實際增長59.2倍。按照2010年農村貧困標準,1978年末中國農村貧困人口7.7億人,2018年末減少到1660萬人。[205]
在教育事業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經過70年的努力,教育面貌發生根本改變。9年義務教育全面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快速普及,高等教育大眾化水平進一步提高。2018年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達94.2%,高中階段毛入學率為88.8%,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48.1%。該國教育規模居世界首位。[205]
英國駐華大使館在2015年世界人權日(12月10日)發布聲明,肯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社會和經濟領域所取得的人權進步。「英國與中國的代表都參與起草了世界人權宣言,並且兩國現在都是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國。」、「中國在社會、經濟領域所取得的人權進步值得肯定。單單2014年一年,就有超過1200萬人脫貧,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直在努力普及醫療、教育等社會服務。」[20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為,該國公民享受着廣泛的人權保障,其人權問題大多是由於經濟不發達造成的;此外,該國政府堅持致力於提高本國的人權水平,並宣稱政府有權利按照自己的特殊情況來建立人權觀,對其人權狀況惡意批評者是意圖利用人權問題為其政治目的服務[18]。
2004年4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和瑞士其他國際組織代表沙祖康表示:「中國今天的人權狀況就比美國的人權狀況要好,中國人口比美國多五倍,如果按照人口比例來講,我們問題至少應該比美國多五倍,那才說明我們人權狀況和美國一樣。但現實是,我們目前人權狀況比美國的好,說明中國人權至少比美國好五倍。」[207]
2009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布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明確規定了2009至2010年各部門在促進和保護人權各領域的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首份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是全面推進該國人權事業發展的重要政策文件。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稱,「近年來,從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到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從9年免費義務教育全面實現到農村地區免費午餐的推行,從公民的有序政治參與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公民的權利保障基礎在不斷夯實,個體全面發展空間得到不斷拓展。預定的各項目標都已如期實現,其中有約35%的約束性指標和50%以上的涉民生指標超額或提前完成。《行動計劃》的全面實現,展現了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和全面促進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的堅定信心和決心,標誌着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邁入了一個新階段」。[208]
2009年7月31日,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共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在接受美、英、法、德、日、韓、新加坡七國和香港地區媒體聯合採訪時宣稱:「中國從來不缺少言論自由。」[209]
2013年7月30日,《人民日報》刊文《中國人權事業,博採眾長的實踐》,文章指出,「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是完美的。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努力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中國願繼續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與各國開展人權對話,為促進世界人權事業的發展作出新的貢獻。」[210]
在2015年世界人權日當天,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對於美國駐華大使、德國駐華使館關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狀況的聲明作出回應稱:「我注意到一些人總是過分關注中國的個案,卻選擇性忽視中國13多億人民的感受和正在享受的自由和進步。這如果不是政治偏見,就是認識論和方法論出現了嚴重偏差。希望他們不要一葉障目。」[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2015年回應朝鮮核試驗時表示:「中國高度重視促進和保護人權,堅持將人權普遍性原則同中國實際相結合,不斷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公民、政治權利全面協調發展,走出了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人權發展道路,中國人權事業取得的成就舉世矚目」[21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為「中國的人權事業正不斷取得新的進展。但由於中國發展不充分和發展不平衡,中國大陸的人權狀況還存在着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213]該國政府還認為,人民幸福生活的權利是最大的人權。[214]
2019年10月,歐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莫蓋里尼訪問北京,表示「歐盟承認各國國情不同,在保障和促進人權問題上做法也不同。歐洲國家自身的人權狀況也存在問題,歐盟無意在人權問題上作他國的『教師』,願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同中方開展人權交流與合作,共同推動國際人權事業的發展」期間會晤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長王毅,[215][216]王毅回應表示「一國人權狀況好不好,最重要的判斷標準是本國人民滿意。中國的發展日新月異,中國即將實現全面脫貧目標是五千年中華文明史奇蹟,讓老百姓過上好日子就是保護和提升人權。」
中國法學會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利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編纂中首創了人格權單列成編的體例,強化了對人權的保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的發展意義重大。[217]
新華社在《中國當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意味着什麼?》一文:「何為人權?人權的含義和內容比較廣泛,但不管是東方人還是西方人,一個人的最根本的人權就是生存權,也就是吃飽飯的權利,穿暖衣的權利,有房住的權利,總之,就是享有基本生存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人權觀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即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人權觀主要是指人的生存權、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較大改善[218]。復旦大學中國研究院院長張維為論述認為「脫貧就是最大的人權」[219]張維為聲稱「一個人在貧困狀態下空談我有這權利有那權利本質都是一種腦中的空想,沒任何現實意義,所以哪一國底層脫貧工作做得最好就是最有人權,但西方永遠不敢加入這條評量標準,原因眾所周知,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數字說話現在一億三千萬人次每年出國,滯留海外者十萬人中不到一兩人,請問按西方講我們是沒有人權的國家那這些人為何又買機票自己回來?還不趕快逃走,所以任何事情一用大規模數據來解釋跳脫一些奇怪的個案時,很多人就講不出話。」[220]
其他
2007年,美國人權組織自由之家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權狀況為「劣中之劣」[221]。2009年,美國人權觀察組織指出該國人權「顯著惡化」[222]。
2016年3月,美國駐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代表基思·哈珀宣讀了一份由美國、日本、澳大利亞、英國、德國、荷蘭、瑞典、挪威、丹麥、芬蘭、愛爾蘭和冰島共計12國的政府代表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發表的聯合聲明,聲明說:「我們對中國無情鎮壓公民社會以及手段之嚴厲深表關切,現在已經從壓制批評輿論發展到鎮壓維權人士以及大膽直言的書商和律師,而且還越來越擴展到海外」,「我們在紀念活動人士曹順利被拘留致死2周年的同時,應該採取聯合行動,明確表示,不能袖手旁觀,讓踐踏異議人士的行為繼續下去。」[223]
2019年9月,美國國會因應香港爆發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審議並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宣稱香港人權存在問題,需要美國促進改善[224][需要較佳來源]。
2021年國際人權日當天,歐洲聯盟駐華代表團發表聲明,批評中國系統性侵犯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在香港實施的《國家安全法》破壞了香港人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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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 西藏人權
- 香港人權
- 臺灣人權
-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主運動、中國維權運動
- 亞洲價值
- 普世價值
- 天賦人權
- 自然權利
外部連結
中國官方立場
- 新華社-新中國人權事業發展70年白皮書(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新華社-《新疆的反恐、去極端化鬥爭與人權保障》白皮書(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新疆的反恐、去極端化鬥爭與人權保障》影片版(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中文)中國人權網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中國人權研究會
非中國官方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