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姗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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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姗姗事件是2011年11月一起发生在台湾美国之间的劳工人权、司法案件。

2011年11月11日,中华民国美国密苏里州堪萨斯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处长刘姗姗(英语:Jacqueline Liu),因涉嫌合约欺诈为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拘留[1]

当事者背景[编辑]

刘珊珊毕业于美国密苏里州立东北大学历史系硕士,曾派驻芝加哥波士顿,并曾担任中华民国外交部国际组织司科长及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副秘书长;陈水扁政府时期为驻菲律宾代表处副代表,先后经历驻菲代表吴新兴及后来的代表李传通马英九政府时代,中华民国外交部将刘派任为驻美国堪萨斯办事处处长[2]

事件经过[编辑]

2011年11月11日刘姗姗突遭联邦调查局外籍劳工契约诈欺罪名逮捕,检方随即起诉刘姗姗并移送法院,法官当庭谕令还押。

依检方指控,刘姗姗强迫其菲籍家庭帮佣超时工作,仅给付工作合约上的三分之一薪资,禁止自由外出,装置闭路电视监视菲佣[3]。刘姗姗所雇菲佣于八月不告而别,不知去向;但案件发生后,刘姗姗第一时间即已向美警政单位报案,并充分善意配合美执法人员调查该菲籍仆役下落。

三名驻堪萨斯办事处人员被列为合作证人,二号证人向调查人员表示:刘姗姗不但在知情的状况下付给该名菲佣低于合约的薪资,还经常大声斥喝。刘姗姗对前一名帮佣也短付薪资还曾对其动粗,使其变得情绪沮丧、甚至厌食

三号证人表示:他工作之一是记录刘姗姗付给该名菲佣的所有款项,给付金额远低于合约规定。并向调查人员展示该名菲佣签名的收据,也说刘姗姗对前一个帮佣也没有依合约金额付薪[4]

美国承办检察官表示,台湾驻美经济文化办事处与美国的关系属于非官方性质,刘姗姗可能不适用外交豁免;如果被定罪,她最重可遭处五年有期徒刑[5]

法院在台北时间11月16日晚11点37分左右举行第一次羁押听证会,刘姗姗当庭声明放弃交保权利。在短短不到10分钟,听证会结束,法官最后裁定将刘姗姗继续羁押。刘姗姗的律师沃肯私下表示,刘姗姗希望向检察官谈认罪协商[6]

刘姗姗承认检方指控的“外籍劳工契约诈欺”罪,仅付菲佣450美元且超时工作,非合约载明的1,240美元[7],而且交出80,044.62美元的赔偿金给两名受害菲佣[8]。刘姗姗在法庭上说的英文,书记官与法官都表示听不懂。法官问刘是否了解协议内容,刘却回答“谢谢”;法官再问一次,她才说“NO”[9]。针对雇佣的公私问题,刘的回答是私人事务,和外交部的主张雇佣执行公务完全不同[10]

刘案第2次召开预备听证庭,法官暂不接受刘姗姗的认罪协议。万一法官不同意认罪协议,刘姗姗将面临大陪审团起诉庭。[11]

1月28日,法官接受认罪协议,判刘姗姗即时递解出境,向两名菲佣赔偿80,044美元,支付囚禁她所需的4,700美元和押解她回台湾的美国移民官的机票费用。两名菲佣则获得为人口贩卖受害人所设的T签证,可以永久留在美国。

刘姗姗在美国被关2个多月后认罪返台,在调查争议期间,她仍月领新台币12万元高薪[12]

刘姗姗于2月17日发出声明稿表示,郑重否认有“虐佣”情事,更没有贪污不法;她强调,愿配合监察院及其他相关单位调查,以还原案情真相[13]

刘珊珊在2月22日以被告身份接受台北地检署传唤侦讯,并且否认虐佣及合约诈欺,供称在美认罪协商是不得已、不代表有犯罪,讯后被请回。侦讯三个多小时离开台北地检署时,表示“我已为此事发出声明道歉”,否认虐佣[14]

美国政府反应[编辑]

行政部门反应[编辑]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答复中央社记者询问时表示:美国官方发给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或是各“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的是“E-1条约商人签证”(E-1 Treaty Trader visas)。驻美台湾代表享有的豁免或特权并非来自他们的签证身份(visa status),而是根据1980年台美签署的《特权免税暨豁免协定》。在此协定下,刘姗姗享有与领事官员相同的地位,她的豁免权仅限于执行许可的职务范围内。[15]

司法部门反应[编辑]

  • 联邦调查局提交法庭证词显示:刘姗姗2010年十一月于菲律宾雇用一名女子,该F.V.(女性受害者)2011年三月抵达美国堪萨斯市后,却被要求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十六至十八小时,而且薪水只剩四百至四百五十美元。同时,刘姗姗扣押F.V.的护照与B-1工作签证,要胁F.V.如果不从,就要将她送回菲律宾。[16]
  • 法院认为刘姗姗拿的是E1贸易签证,而非外交官使用的A1或A2签证,因此不享有外交豁免权[17][18]。这项法院文件影响所及不仅于此,还扩及到中华民国所有驻美官员。包括驻美代表袁健生在内,所有驻美官员均持E1签证,而现在联邦法院的档案里,他们都不是外交官。既然不是外交官,未来一旦站上法庭被告席,豁免问题恐怕根本不存在。[19]
  • 无豁免权最主要因为中华民国不是被美国认可的主权国家。[20]
  • 依照美国《拐带人口被害人保护法英语Victims_of_Trafficking_and_Violence_Protection_Act_of_2000》,两位受虐菲佣是“严重拐带人口犯行的受害者”,因此两人将获得美国政府核发的T类签证,可以继续在美国合法居留及工作,并享有其他福利[21]
  • 刘案第2次召开预备听证庭,法官暂不接受刘姗姗的认罪协议。根据密苏里西区联邦地方检察署公布的认罪协议第5项,建议刘姗姗在判刑后立即递解出境,如果法官接受协议,签发赔偿外佣的支票即可生效,如果协议遭拒绝,辩方也有权撤销协议。[22]

中华民国政府与民间反应[编辑]

行政机关回应[编辑]

  • 驻美国堪萨斯办事处长刘姗姗因被控“外籍劳工契约诈欺”罪嫌遭美国执法单位逮捕,外交部立即表达严正抗议,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刘姗姗。[23] 美国专家说,要是她的犯罪行为与职务有关,她也说不定可以使用外交豁免,但是以目前美国调查单位掌握的案情来看,显非如此[24]。外交部长杨进添当月11日傍晚表示:美方此举已严重违反台湾外交人员所享有的豁免权(台美特权、免税暨豁免协定),除在第一时间向美方表达严正抗议外,并于11日中午召见美国在台协会官员,要求美方立即无条件释放刘珊珊[25]驻美代表袁健生说:“女佣是政府雇用的,不是个人问题[26]。”
  • 外交部长杨进添也不满办事人做为证人,下令严格处分[27]。外交部发言人章计平15日表示已经在调查这3位证人的不适当行为[28]。此举引发立委质疑外交部包庇刘姗姗,惩罚说实话的官员。外交部北美司司长令狐荣达表示,办事处人员基于协寻外佣理由接受FBI会谈,并非当证人,检察官把会面内容当证词,是有瑕疵。[29]但是根据美国法律,一旦驻处人员证词被列为呈堂证供,将来受法院传唤须担负出庭作证的义务。
  • 外交部表示美国联邦调查局是以“外籍劳工契约诈欺”罪名逮捕刘姗姗。对刘姗姗疑似贪走菲佣薪水,外交部辩解说外佣确实约定1240美金月薪。结果但其表明有关住宿、伙食、医疗及保险等费用,自愿从月薪中扣除790美元支付,因此每月实领450美元。刘姗姗每月再给140美元食品杂货费,总计实领590美元,月薪约17700台币,此金额也与驻堪萨斯办事处每月报外交部核销金额相同[30]。章计平以在外交上是很强烈的“粗鲁”字眼重批FBI,重申给的薪资不低[31]
  • 刘姗姗认罪前,外交部坚称刘姗姗清白、无辜,并外派专案小组抵美拯救刘姗姗[32][33],总计金额预估上看30万美金,约台币1到2千万的官司费由全民埋单[34]
  • 刘姗姗认罪后,外交部北美司长令狐荣达说,刘姗姗案为法律案件不影响台美密切合作关系。[35]外交部日前已强调契约合法,故刘是否涉及贪污,仍有待厘清。[36]外交部发言人章计平对刘姗姗身穿囚衣、戴手铐出庭表示外交部深感痛心[37]。行政院长吴敦义说:“对外交部处理刘姗姗事件的评价是,“我觉得外交部的处理不能讲100分,可是毕竟现在比较算圆满,兼顾豁免跟人权以及国格确保[38]。”
  • 12月14日杨进添表示:刘姗姗已将认罪协商,但刘姗姗继续支薪,也会将她调回外交部内继续工作[39]
  • 2月17日经过外交部行政调查后决议,给予驻堪萨斯前处长刘姗姗停职处分,并移请监察院进行审查。外交部发言人章计平表示:刘姗姗停职后只可支领“半俸”,每月是新台币2万6千多元;同时,停职审查期间,刘姗姗不可申请退休。
  • 2012年7月5日,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决议,刘姗姗严重损害国家形象、违反《公务员服务法》,裁罚休职二年。

检察机关侦查[编辑]

2012年5月25日,台北地检署经详查后认为:刘姗姗虽在美接受认罪协商,但依据本案的核销单据、往来呈报外交部的文件及证人访谈报告,和外佣自愿签署扣除食宿、保险等相关费用的副约,本案属于民事纠葛,刘珊珊并无涉及刑事犯罪的具体事证,应为民事纠葛,因此将全案签结,刘珊珊无罪释放[40][41]。侦查结果引发网友不满,质疑在美国认罪,在台湾却查不到,“史上最荒唐的笑话莫过于此”[42]

监察院调查[编辑]

监察委员的调查报告提到,刘姗姗在菲籍外佣离去后违反外交部规定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帮佣,直到刘姗姗被收押后以电话指示下属到宿舍支付陆佣薪资才曝光。而且外交部人员还发现,这名陆佣曾使用私人电脑,透过官舍保密电话上网,可能危害国家资讯安全或文件机密外泄等危机。外交部早在1999年5月即通令外馆严禁雇用中国人士帮佣,以防渗透收买。监察院认为,刘姗姗违反驻在地法律规定、领导统御欠佳,违失情节明确且重大,明显失职;以8票对5票通过弹劾刘姗姗并纠正外交部,要求外交部应全面清查其他外馆是否有类似情况发生。[43][44]

立法院反应[编辑]

国民党立委反应[编辑]

  • 国民党籍立委也都不相信外交部说法。立法委员张显耀也质疑:“外交部说法,很难取信社会大众吧?他们应该不会这么天真的拿去法庭上说吧?”《苹果日报》称,一名熟悉美国法律的人士认为,“仆役主动要求扣薪”说法违背一般常理,一定会被美国检方挑战[45]
  • 国民党立委费鸿泰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中,痛批外交部“对外馆的内部稽核是零”,要求外交部必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如何对外馆的人事、纪律和审计的有效稽核制度;否则选举一到,每次被选民问到这种事情,“都让人感到很丢脸”。[46]

民进党立委反应[编辑]

  • 民进党发言人陈其迈在本月13日晚间在政论节目中表示:外交部在整件事情的处置上明显“暴冲”,盲目力挺一个涉嫌违反人权、虐佣与贪污的刘姗姗,此举陷全体台湾人民于不义,让台湾成为国际笑话;若这名菲佣的薪资真由外交部给付,刘姗姗即涉嫌贪污[47]。民进党指出依签订雇佣合约该菲佣可得每月1240美元,工作时数一天八小时,超过皆算加班。可是每月刘姗姗只付给450元美元左右,换算台币只有15000左右,甚至低于台湾基本工资[48]
  • 立委蔡煌琅也拿出刘姗姗虐佣案的起诉方文书,指责外交部护短(企图替刘姗姗脱罪)。
  • 党团书记长翁金珠同时指出,外交部可以就“外交豁免权”据理力争,召回刘姗姗,但就涉嫌虐待外劳一事,绝不能护短[49]
  • 立委黄淑英端出劳基法,表示工时、基本薪资、扣抵证件,外交部通通违法,无论是台湾劳基法规范或美国法令都犯法。但劳委会官员强调,外交部雇佣属于特例范围[50]
  • 立委黄伟哲嘲讽说:“难道是菲佣佛心来着,不然怎么会自己要求扣薪,该不会是外交部逼人家写的吧?”

劳工团体反应[编辑]

  • 台湾劳工阵线秘书长孙友联表示,《劳基法》明订每月膳宿费用不得超过薪水的3成,外交部苛扣比例实际上高达6成以上,严重违法;并且该菲佣月薪低于台湾法定最低薪资,外交部带头剥削劳工[51]
  • 台湾的劳工、人权团体认为刘姗姗虐佣严重伤害台湾国家形象[52][48],并质疑律师费和赔偿金是否还要用公费支付[53][54]
  • 台湾国际劳工协会专员许家隽批评,《就业服务法》明文规定,雇主和中介不得扣留劳工的证件、财物、不得强迫储蓄。家庭看护的劳动契约上也明载“每周休息一天”;但被资方扣留护照、居留证、手机、强迫储蓄、全年无休的移工依旧多不胜数,正因为资方都握有一项无敌法宝:“自愿”同意书。于是就产生了无数的“我自愿不休假”、“自愿请雇主保管证件”和“自愿每月自薪水扣除五千元储蓄款”等“同意书”。这是典型的《民法》第七十四条“暴利行为”。[55]

舆论反应[编辑]

社会人士评论[编辑]

  • 前驻美代表吴钊燮表示驻外高层人员风纪问题,刘案并非特例,之前就有驻斐济代表爆发严重风纪问题,更早还有重要馆长被立委爆料有严重的公器私用情况。一位外交部驻日资深官员则透露:台湾外交部驻美官员远从菲律宾带女佣到美国的情形不在少数,可是违反美国最低工资标准,“刘姗姗事件只是冰山一角”[56]
  • 前外交部长程建人表示:一九七九年中美断交后,他返回外交部担任北美司司长。有一天接到同事来电说,有一位叫做“刘姗姗”的留学生,因为中美断交的缘故,竟然把自己的绿卡丢掉,还写信给当时的蒋经国总统说:“我一定要回来台湾共赴国难,和国人同舟共济”,当下认定这绝对是很爱国的青年。[57]
  • 资深华府记者刘屏在中国时报专栏以“请马总统学学谢瓦纳兹”希望马英九能学习乔治亚共和国总统谢瓦纳兹的做法,勇敢抛下外交特权,让刘姗姗一案由美国法院定夺[58][59]
  • 驻美特派员曹郁芬分析,台湾的外交官员从刘案更应该知道要自爱,因为犯罪赔上的不仅是他们自己的前途,还可能是台湾多年来奋斗争取的外交成果。而从秦日新案到刘姗姗案,外交部的外馆人员不循体制内途径表达对馆长的不满,而宁可对外爆料,甚至和美国联邦调查局合作来打击自己人,显然外交部内部的控管和申诉机制已经瓦解。[60]

网络评价[编辑]

  • 亲蓝媒体报导:一些台湾侨胞忿忿不平,指称菲佣坏心眼,为了拿绿卡,无所不用其极。但若不要让人有机可乘,还需“除非己莫为”,法律看不出心眼好坏,犯罪的证据可是清楚的[61]。但这个说法遭到多数台湾网友驳斥,认为这样的护航太恶心了,甚至怀疑是造假新闻[62]
  • 多数网友认为刘姗姗犯了大错,很多也认为她的丑闻丢脸到国外,是台湾之耻。[54]
  • 刘姗姗的谐音是633,与马英九在选举时大肆宣传、却无法达到的633政见谐音,因此被网友讽刺都是马英九的罩门[63]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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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