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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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崇案是1946年12月24日發生於中華民國北平市的一起刑事事件。北京大學先修班女學生沈崇看電影回家途中遭兩名美軍士兵擄走,其中猶太裔士兵威廉·皮爾遜強暴她。[1]事件曝光後促成中國共產黨領導反美的中國學生運動,並造成中華民國與美國關係緊張。此案亦加速了美國軍隊從北平天津青島撤軍。

案件經過[編輯]

強暴當夜[編輯]

1946年12月24日晚,美國海軍陸戰隊下士威廉·皮爾遜和二等兵普里查德在東長安街北側平安影戲院西邊(即現今之東方廣場)遇到沈崇,兩人至東單廣場強迫其發生性關係。當天北平《北方日報》曾發出善意警示:「今晚洋人狂歡,婦女盼勿出門。」,但凡有美國駐軍之異域,或多或少,總會發生風化案,尤其聖誕夜[2]

北平市警察局局長湯永咸中華民國內政部警察總署的《北平市警察局為呈報沈案經過紀要致內政部警察總署代電》:

北京大學先修班女生沈崇,年十九歲,寓居本市內一區甘雨胡同十四號,於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晚八時三十分,由家赴東長安街平安電影院看電影,至影院迤西地方,由對面(東方)走來美兵二名,突將沈崇頭頸挾持,拖架南行。沈崇當時呼救不得,被挾越過馬路至使館界界牆下,即被一美兵強行姦污,連續三次。事被第十一戰區修理班供職之孟昭傑等瞥見,告知於內七分局警士關德俊輾轉報告本局,當派警在當場將肇事之正犯美海軍陸戰隊士兵皮爾遜(Pierson Williams)一名帶交美海軍憲兵隊看押,將被害人帶局訊悉前情。本局為詳求當時事實真象計,曾將被害人送往警察局醫院鑑定,確屬被奸,開具鑑定書並協同北平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紀元赴現場履勘,製作筆錄。傳據證人孟昭傑、趙澤田、張志新、趙玉峰、馬文彬等五名供明當場發現經過暨聆被害人哭泣甚哀,並警士關德俊、劉志平、尚友三報告美兵皮爾遜強行姦淫、施行強暴各節,均與沈崇所供符合。又據本局外事科科員張穎傑及巡官策紹明報告,該被捕之美兵(皮爾遜) 身穿制服,面部塵土頗多,一手戴手套、一手未戴。被害人身著之大衣紐扣未扣,裡衣未扣齊,大衣後下部浸濕一塊,兩襪脫落於腿腕,頭髮凌亂,全身灰土,顯曾抵抗甚烈。是本案犯罪事實至為明顯。

《北平市警察局為呈報沈案經過紀要致內政部警察總署代電》附有《美兵強姦沈崇經過紀要》一份,詳述了調查出的事實:「女生是北大先修班學生,名叫沈崇,19歲,住在北平市一區甘雨胡同14號,24日晚8時30分,赴東長安街平安影院看電影,被美兵二人挾持,拖至使館牆下,被皮爾遜·威廉強行姦汙, 連續三次…經多方取證,均與沈崇所供符合」,還列舉了證人的證詞和醫院鑑定書等[3]。並稱在東單操場逮捕皮爾遜轉交美國憲兵關押。

當晚,北平市警察局局長湯永咸了解案情、看到亞光社發的新聞後,立即封鎖消息,急忙給中國國民黨中央通訊社打電話,讓中央社通知北平各報社不要刊登亞光社發的新聞。中央社當即以北平市警察局的名義給各報發了一條電令,聲稱:

「關於今日亞光社所發某大學女生被美兵酗酒姦污稿,希望能予緩發。據謂此事已由警局與美方交涉,必有結果。事主方面因顏面關係,要求不予發表,以免該女生自殺心理更形加強。容有結果後,警察局當更發專稿。」

事件發酵[編輯]

1946年12月25日的北平各報紙都沒有刊登亞光社發的新聞。12月25日上午,北平各報社的記者看到亞光社的新聞和中央社的電令後憤憤不平,互相打聽被害者的學校和姓名,有人透露是北京大學的女學生沈崇。為了弄清真相,各記者紛紛到沙灘北大校本部採訪是不是確係沈崇。但訪問了許多學生都不清楚,因為先修班在國會街的北大四院,校本部的同學都不認識沈崇。《益世報》記者劉時平是西南聯大的畢業生,同北大許多教職員和同學很熟,直接跑到北京大學教務處註冊科採訪,開始被拒,費了很大週摺才允許查學生卡片。劉時平查到了沈崇的卡片,卡片上寫着:「沈崇,19歲,福建閩侯人,北大先修班文法組學生,永久通信地址:上海古拔路25號」。註冊組劉主任忙對劉時平說:「訓導長陳雪屏今天吩咐過不要接待外人,並在先修班學生座次表上塗去了沈崇的姓名,因此你千萬別聲張。」劉時平採訪後,立即把沈崇被美軍強姦和北平市警察局、中央社、陳雪屏封鎖消息的事告訴了他熟悉的北大學弟們。北大學生知道後奔走相告,串聯開會,準備揭發抗議。當天下午沙灘北大廣場上就出現了披露沈崇被美軍強姦污辱的壁報。12月26日,北平《世界日報》、《北平日報》、《新生日報》、《經世日報》、《新民報》等,不顧中央社和北平警察局的禁令,刊登了案發當夜亞光社揭露一女大學生被美軍強姦的新聞。《新民報》還將中央社發給各報不要刊出亞光社消息的電令改編成一條新聞登出來。

12月27日,中央社發消息:「沈崇似非良家女子」,「美軍是否與沈女士認識,需加調查」。合眾社報道「少女引彼等狎游,並曾商定夜度資」。北大訓導長陳雪屏指責沈崇「也有不是之處,為什麼女人晚上要上街,而且還是一個人」「該女生不一定是北大學生,同學何必如此鋪張」[4]。北大西齋學生宿舍的牆上貼出了一張署名「情報網」的大字報:「最近延安曾派若干女工作人員赴各地,專門以各種技術誘惑美軍,造成事件。」

為弄清沈崇的真實身份,12月27日下午北大女同學會主席劉俊英等8位女同學到王府井八面槽甘雨胡同14號沈崇寄居住處—她的表姐楊振清女士的住宅慰問。表姐楊振清說:「我們曾受到治安當局的警告,不要隨便接待外人,如果隨便發言,便不負責個人的安全。」楊女士接着說:我不怕他們的威嚇,把沈崇真實的身份告訴你們。沈崇決不是中央社、合眾社造謠的那種人,她是名門閨秀,純潔的少女。清朝兩江總督沈葆楨是沈崇的祖父(經查沈崇是沈葆楨的玄孫女)。沈崇的父親沈劭中華民國交通部簡任技正。沈崇是北京大學先修班的學生,不僅認識訓導長陳雪屏,而且同陳還有親戚關係。陳雪屏的妻子是福建閩侯翻譯家林琴南的族女,沈崇的母親也是林家的女兒,沈陳兩家素有往來。沈崇到北大入學後專門拜訪過陳雪屏。沈崇不是在北平念書的中學生,不是二十多歲的婦女,是十九歲的少女,她是在12月初從南方剛到北平上北京大學先修班的學生,她借住在我們家裡,沒有住到北大國會街北大宿舍。平時除到國會街上課很少出門。她平時身穿藍旗袍,腳穿一雙絨布鞋,是一位正派、樸實的女學生,與美軍素無往來。劉俊英等8位北大本部女同學回校後,立即將訪問情況用大字報形式公布在北大沙灘廣場,各大院校和中學紛紛轉抄披露。[5]

12月27日晚,北大女同學會發起,在北樓第一教室召開了系級、社團代表會議,有300多位同學參加,會議通過「嚴懲暴徒及其主管長官,在北平公開審判」、「要求駐華美軍公開道歉」、「要求駐華美軍立即退出中國」、「聯絡全市大中學校一致行動」、「舉行罷課」等項決議,選舉產生了領導全校同學行動的「北京大學學生抗議美軍暴行籌備會」,劉俊英胡邦定當選為籌備會領導成員。12月29日晚18時半,北京大學學生代表會議剛開始,突然有幾輛吉普車和一輛大卡車衝進沙灘北大校園,從車中下來100多名手持木棍、腰懸手槍自稱是中國大學華北文法學院的學生代表,進入北樓第一教室驅散了參加會議的北大學生代表,占據了會場,開起了會議。會上宣布成立「北平各大學生正義聯合會」,宣稱「誓作政府後盾」、「信任政府合理解決問題」、「決不採取罷課手段荒廢學業」;搗毀了北大抗暴籌備會辦公室,砸毀辦公室的全部辦公用品,毆打辱罵抗暴辦公室的北大學生,然後到紅樓和廣場,撕毀了在校園裡張貼的抗議美軍暴行的壁報和標語,並厲聲恫嚇在場的同學不要搞事。12月27日晚,清華大學召開學生代表大會通過了30日起罷課的決議。

中國政府平息局勢[編輯]

1947年1月1日,上海20餘所大學學生4萬餘人遊行示威,抗議聖誕節夜美國海軍陸戰隊下士皮爾遜在北平強姦北京大學女生沈崇事件,要求美軍撤出中華民國。[6]:82511月2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接見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傅斯年,聽取兩人意見。[6]:82541月4日,中華民國行政院隨後發出指示中華民國教育部及各軍政機關,命令壓制各地學生對北平沈崇事件之抗議運動,稱「此事為該犯美兵私人行為」,「至中美兩國友誼,自不應因此而受損害。」[6]:82561月9日,時任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世杰密電胡適,制止胡適為沈崇事件出庭作證;電謂:「美方刻正羞憤同深,兄之地位或未便如此。」[6]:82621月14日,美國駐華軍事法庭宣稱:出席審訊美兵案之中外人士各九人已核准出席旁聽。[6]:8265

當事人[編輯]

審理:美國軍事法庭[編輯]

按照南京國民政府同美國簽訂的《處理在華美軍刑事案件條例》的規定,中國法院不能審訊美國軍人,要移送給美軍司法部門軍法處審辦。1947年1月9日北平各報紙發表消息,北平地方法院檢察處1月8日已將沈崇投訴案轉給美國駐平海軍陸戰隊司令官。1月9日北平《世界日報》報道:「北大先修班女生沈崇,年前在東單操場被美兵兩名強姦後,經北平地方法院檢察處受理後,已偵查竣事,認為兩名美兵確有犯罪行為。昨將各項證件,函美國駐平海軍司令官,請對肇事美兵,依法懲辦。」該報刊登了北平地方法院檢查處的公函:

「北平地方法院檢察處公函,函字第十五號。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元月八日。案據沈崇於本年元月四日起訴:本人於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晚八時許,在北平長安街電影院附近,被美兵兩名強架至東單操場地方,由一美兵連續強姦,另一美兵曾經幫助強姦,請求法辦等情到處。當經本處偵查,茲根據被害人沈崇並證人關德俊、劉志平、唐文華、王桐、孟昭傑、趙澤田、馬文彬、趙玉峰等供述,以及各醫院之診斷證明書,檢查傷單等件,認為該兩名美軍確有犯罪行為。經向北平市警察局調查犯罪人,系貴部士兵。其當時捕之一名,其姓名為Pierson Williams,已送交貴部,其另一名,已由貴部拘押。相應依據《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函請查明依法懲辦為荷,此致美國駐平海軍陸戰隊司令官。

公函附送了以下證件。
(一) 被害人沈崇偵訊筆錄一份,附肇事地點略圖一份,傷單一份。
(二)證人孟昭傑、趙澤田、張志新、趙玉峰、馬文彬、唐文華、王桐、關德俊、劉志平、尚友三、李風坡偵訊筆錄共十一份,內附證人結文共十份。
(三) 警察醫院診斷證明書共二份。
(四) 勘驗筆錄系二份。
(五) 北平市警察局外事巡官朱紹明報告一份。」

1947年1-3月:美軍軍法審判[編輯]

美國駐北平海軍陸戰隊接到北平地方法院檢察處的公函後,由駐華美國海軍陸戰隊遠征第一師組織軍事法庭,任命休士中校等7人為軍法官,由費茲吉羅德中校擔任檢察官。

1947年1月17日,駐華美國海軍陸戰隊軍事法庭開庭審理沈崇案件。[6]:8268北京大學先修班法文組女學生生沈崇在法庭上作證說,1946年12月24日平安夜,往東長安街平安影戲院看完電影的回家途中,在北平東單美國海軍陸戰隊下士威廉斯·皮爾遜和二兵普利查德強行要求發生性關係。北平工人孟昭傑的證詞稱目睹一個哭泣的女孩被拖到操場,他帶領同事試圖制止未果,被海軍陸戰隊員驅走,之後跑到北平警察局內七分局報案。第二次隨同警察仍被驅走[15]。被告辯護人 John Masters 中校未能成功建立「沈崇是妓女」的觀點,但是仍一直認為性交是雙方自願。他的辯護基於這個基礎:「沈崇沒有嚴重傷害,來證明她的反抗意願。」檢察官 Paul Fitzgerald 中校提供了一系列中方證詞的翻譯,認為:「不能強求一個少女,在兩個大漢的威脅下,做出超出常理的反抗行為。」他的辯護詞以質疑:「一個名門閨秀,為何會自願在零下八度的氣溫下的公共場所,進行長達三小時的性行為?」結束。中美法醫向法庭提供的證詞都認為:沈案的傷勢,符合在極低氣溫下,被醉漢強姦的條件;但是也不超出處女第一次性交,可能造成的傷勢的範疇。[16]

1947年1月22日,駐華美國海軍陸戰隊遠征第一師軍事法庭審判長休斯中校宣判:[17]

駐華海軍陸戰隊增援第一師軍事法庭審判長休士中校二十二日宣布:美軍伍長皮爾遜,在本市東單,於十二月二十四日暴行案,應為強姦已遂罪。法庭繫於晨十時開始,出席旁聽者為被害人之父沈劭、北大校長胡適、北平市長何思源、北平市政府外事處長左明徹、被害人法律顧問北大法律系教授李士彤、北平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紀元鄂森、北平市警察局外事科長孟昭楹,以及中外記者共十七人。首由檢察官助理楊格中尉宣讀第四日審詢記錄,旋由檢察官宣布昨夜請示師長何華德英語Samuel L. Howard將軍,起訴書中第三及第五兩罪,是否應不予考慮。何復電上兩罪應撤銷。此時庭中為之一振,被告皮爾遜態度變為驚惶。七法官經五分鐘之討論,由審判長休士中校,宣布起訴書之第二與第四兩罪不成立,皮爾遜應判為第一項強姦已遂罪。宣布後,即令被告押回,時為十時三十五分。檢察官繼宣布,本案結束,至刑狀尚俟呈轉華盛頓海軍部長核定後宣布。此時旁聽人紀首席、左處長、胡校長、李教授,互相握手,對本案勝訴,至表欣慰。至美國道歉一節,俟判決核定宣布後,即可舉行。賠償事尚待受害人家屬呈請另案辦理。」

但應處何罪須呈華盛頓海軍部長核定後宣布。[6]:8272《新民報》說:法庭宣判後,旁聽人紀元檢察官、左明徹處長、胡適校長、法律顧問李士彤教授,互相握手,對本案勝訴,至表欣慰(時任清華大學法律系系主任的趙鳳喈也參與法庭辯論)。

1月26日,北平大學生聯合會舉行會議通過決議,要求將沈崇案件罪犯皮爾遜交由中美聯合法庭重審。[6]:8273

1月30日,美國海軍法庭公審沈崇案件幫凶美兵普利查德。2月1日美國海軍軍事法庭宣布普利查德不報強姦罪行及幫同皮爾遜毆打沈崇有罪。[6]:8275

被告的上級塞繆爾·L·霍華德英語Samuel L. Howard將軍
美國海軍軍法署署長Oswald Symister Colclough
代海軍部長約翰·L·沙利文

3月3日,師長何華德英語Samuel L. Howard將軍核准軍事法庭判決,沈崇案件主犯皮爾遜(強姦罪)降為普通士兵徒刑15年,幫兇普利查德降為普通兵(攻擊罪)處監禁勞役10個月,兩犯均開除軍籍[6]:8303。兩名被告的在華上級塞繆爾·L·霍華德英語Samuel L. Howard將軍也同意了該判決。

麻省理工學院教授白魯恂(Lucian Pye)是當時美軍負責調查的軍官之一。他表示,事件當晚被告皮爾遜與朋友從酒吧出來時,皮爾遜突然被憤怒的群眾包圍,他不懂發生了什麼事。憲兵必須保護他回到軍營。白魯恂到北大要沈崇作證,沈崇拒絕出庭,學生們也拒絕合作[18]:131

1947年8月:證據不足無罪釋放[編輯]

1947年6月17日,合眾社報道:6月美國海軍陸戰隊司令范特格里甫特在沒有中方原告、中方證人、中方律師出庭並毫不知曉的情況下,寫信給皮爾遜家屬,宣稱皮爾遜之罪行難以成立准予釋放。華北學生聯合會1947年6月29日致函美國政府指出:「此種措施不僅損毀美國法律精神,且為輕視中國民命,包庇罪行之公開表示……深盼貴國政府尊重法律,執行已判之徒刑……」。北大校長胡適急電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表示震驚。中國外交部也表示抗議,要求「維持原判,予以執行」。

其後,美國海軍軍法署署長英語Judge Advocate General of the Navy Oswald Symister Colclough 認為中方供詞可信度較低,建議根據皮爾遜的酒友和美軍憲兵的供詞無罪開釋;海軍部的判決覆核和赦免委員會則認為證據已經排除合理的質疑。Colclough的觀點最後在海軍部內占據了上風,美國海軍部代海軍部長約翰·L·沙利文英語John L. Sullivan (United States Navy)簽署了釋放皮爾遜和普利查德的命令[16]。1947年8月11日,美國海軍部長福萊斯特以證據不足宣布原判無效並恢復職務[12][6]:8395。1947年8月26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照會美國國務院,抗議北平東單強姦事件罪犯美兵皮爾遜被美國國防部覆判無罪並釋放復職之措施,要求美國防部根據審判紀錄,重新予以審核,秉公處理[6]:8401-8402

輿論[編輯]

媒體[編輯]

儘管北平警察局則通知國民黨中央社請各報暫緩刊登這條消息,但是翌日,私人通訊社北平亞光通訊社仍發表新聞:

「本市訊:某大學某姓女生,年十九歲,昨晚九時,赴平安影戲院看最後一場《民族至上》影片,散場時,忽見身後有美兵二人尾隨,迄行至東單操場,即對該女施以非禮,該女一人難敵四手,大呼救命,適有某行路人聞之,急至內七分區一段報告,由警士聞德俊電知中美警察憲兵聯絡處,派員赴肇事地點查看,美軍已逃去其一,當即將另一美兵帶走,某女生被姦後,送往警察醫院檢驗後,轉送警局辦理。」

據說有個人力車車夫目睹案件,向亞光通訊社主辦人王柱宇報料,事後,王柱宇遭到拘留,並被《世界日報》除名。次日《世界日報》、《北平日報》、《經世日報》、《新生報》、《新民報》等報也發表了消息。《新民報》還將國民黨中央社的有關電令編成一條新聞刊登出來。

美國媒體儘管在中國駐有足夠的記者,對本案被害者的報導不足,以至於之後的學生運動被美國民眾認為是過度反應,大驚小怪。《華盛頓郵報》的元旦刊僅僅提到有反美的示威遊行,而沒有提到遊行的原因是強姦案,第二天美聯社的報道關注在示威中受傷的美國官員,僅在第九段提到示威原因。《華盛頓郵報》直到第四天才在首段提到示威的原因。[16]。《洛杉磯時報》等報紙甚至拒絕提到強姦這個詞,而僅用攻擊、不當行為等。另一些媒體指責這些遊行是共產黨組織,而忽略了這些遊行的廣泛支持和眾多非共產黨媒體對這些遊行者的支持。僅有左派的《紐約時報》和共產黨的《每日工人報英語Daily Worker》對事件進行了比較完整的報道。總而言之,這些報道在一開始並未給予美國民眾此案非常重要的印象。[16]

學生示威[編輯]

1947年1月7日,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舉行罷課和示威遊行,抗議美軍暴行

事件發生後引發中國學生運動北平各高校學生即組織遊行示威,隨後天津、上海、南京、武漢、重慶等全國數十個大中城市學生均舉行了示威遊行,抗議美軍暴行,要求美軍撤出中華民國。進而掀起「反政府」,「反饑餓」,「反內戰」的中國學生運動清華校長梅貽琦看見清華和燕大的同學示威,在騎河樓清華同學會召集北大各負責人開會,席上表示:清華燕大二校已決定採取不干涉態度,北大各院負責人同聲響應。[19]時任上海市市長的吳國楨在他的回憶錄中說:沈崇事件以後,上海交通大學也有一次罷課的準備,他對學生說:當俄國人占領東北時,有多少中國婦女遭到了蹂躪?如果你們要示威,那麼應當針對這個劣跡更大的罪犯。如果你們要對美國示威,那麼同時也應該對蘇聯示威。[19]

中國共產黨[編輯]

1946年7月1日,中共北平市工作委員會在其發布的通告《關於反美工作的指示》中這樣寫道:「根據目前國內國外的實際情況,美帝國主義已經揭下了它的假面具,開始直接向中國人民挑戰,……為了反對美帝國主義一切陰謀,為了中國人民和全世界無產階級的利益,我們必須立刻針對這一情況,決定我們鬥爭的方向,積極打擊美國,孤立國民黨[20][21]同年7月7日,中共北平市工作委員會再次發出通告:「一、為著要燃起群眾的反美情緒,要努力擴大宣傳美國士兵在街道上、酒吧間、戲院、舞場中的一切越軌行為。二、對於工人、民族資產階級、知識份子和學生,要強調宣傳,使他們明瞭美國的經濟擴展,是造成中國的實業破產、人民失業、教育水準低落的唯一原因;使這階級的人們動員起來作罷工和示威運動。三、要努力使美國的人民和士兵明瞭他們政府的反動性質,轉變他們對國民黨的好感,造成他們與美國好戰集團的互相衝突。」[22][23]上述通告後來被國民黨政府用作質疑事件「被共產黨所煽動」的理由,然而這些信息都是遠在事件發生前幾個月出現的。 真正與該事件有直接關聯的指示為1946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給董必武吳玉章張曙時葉劍英劉曉方方林平等人發表《中央關於在各大城市組織群眾響應北平學生運動的指示》,要求在北平、天津上海南京重慶成都杭州香港等地發動示威遊行[24]。由此,中國共產黨黨員開始參與組織遊行。

美國政界[編輯]

有觀點認為此事件讓美軍陸續撤離北平、天津、青島等地駐軍,並停止對華援助,喬治·卡特萊特·馬歇爾也發表了「離華聲明」。但是杜魯門在事前一周剛剛宣布裁撤絕大部分駐中國軍隊,此事件對美國的政策是否有影響不得而知。華北美軍則認為軍事法庭迫於國民黨政府的壓力倉促判決,將此案稱為中國的德雷福斯事件[16]

爭議[編輯]

對當事人身份及案情的質疑與回應[編輯]

北京大學訓導長兼先修班委員會主任委員的陳雪屏曾懷疑沈崇的身分,而說了這段話:「該女生不一定是北大學生,同學何必如此鋪張」,隔天又否認講過此話[4]。但當時陳雪屏所依據的消息來源主要有兩處:一是事件發生前,1946年8月16日由國民黨教育部轉發內政部給北大的一封電報中提及「(中共)以大量金錢收買平津各大學學生」、以及12月14日「奸匪近選派青年貌美女工作員二百七十人」[25];二是事件發生後,北大校內出現了署名「情報網」的壁報,說沈崇是「從延安派來的女同志」,「逗引美兵製造事件」[26]。1990年代中華民國國立編譯館主編的高中歷史教科書亦將沈崇指為中共職業學生。[27]:181

2004年6月、7月,山西省《黃河》雜誌副主編謝泳於演講「個人遭遇如何成為公共事件——以1946年發生的沈崇事件為例」中提出:美國審理沈崇事件的法庭記錄已經解密[28],如果法庭記錄可信,則判定「皮爾遜沒有強姦沈崇」是可以接受的結論。[29]

2010年,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出版的《百年潮》雜誌第4期刊登兩篇北大校友反駁謝泳的文章;案發時的北大學生李凌、胡邦定、沙葉的文章質疑謝泳的說法,認為他所根據的材料不夠充份、可靠,結論過於牽強。同時對近年來盛傳的幾個傳聞一一提出反證。[5]馬句、宋柏的文章也提出種種的證據與論點來反駁謝泳。[30]

2012年8月,沈峻(沈崇)在與許禮平會面時,表示強姦事件跟當時的共產黨沒有關聯,自己是1956年在上海復旦大學讀書時才加入共產黨,又說:「我當時十九歲,什麼都不懂,我家的背景都是國民黨的。」「當年國民黨貼出大字報小字報造謠,早已被當時的學生駁得體無完膚,很快沒有聲音了。現在有些人,只不過重拾當年造謠者的牙慧而已。那個時候國民黨是統治者,控制着國家機器,如果我是八路,早就被抓起來了。」此外,她還表示,所謂「被紅衞兵揭穿身份」之說更是子虛烏有,因為「這事《毛選》早有定案,紅衛兵不敢亂來。」[2]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William Gaither Pierson. Find a Grave. 2016-10-07 [2020-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3).  原文引錄:「BURIAL: Jewish Cemetery, Sumter, Sumter County, South Carolina, USA」
  2. ^ 2.0 2.1 許禮平:沈崇自白. 蘋果日報 (香港). 2012-08-12 [2014-07-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3. ^ 羅炳權·王慧君(編),《解放戰爭時期的南京學生運動》,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p.90. 轉引自侯傑、胡慎. 公共事件與文本解讀——以1946年沈崇事件爲中心 (PDF). 《中國史硏究》. 2010年2月, 64: 207-210 [2020-11-03].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1-03). 
  4. ^ 4.0 4.1 《經世日報》,1946年12月28日、29日。
  5. ^ 5.0 5.1 李凌、胡邦定、沙葉:〈駁關於沈崇事件的一種謬說〉《百年潮》(2010年,第4期),頁46-50。
  6. ^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李新總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韓信夫、姜克夫主編 (編). 《中華民國大事記》. 北京: 中華書局. 2011年7月. 
  7. ^ 〈平學生罷課一天 抗議美軍強奸北大女生〉,《申報》(上海),1946年12月30日. 轉引自侯傑、胡慎. 公共事件與文本解讀——以1946年沈崇事件爲中心 (PDF). 《中國史硏究》. 2010年2月, 64: 207-210 [2020-11-03].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1-03). 申報》原文引錄「系清末名將沈葆楨之孫女,福建閩侯人,年方19歲,父服務於交通部,沈爲本屆北大京滬區錄取新生,隨該校復員學生來,住其表姐家,聖誕夜平安影院看《國家至上》電影」.
  8. ^ 〈沈崇·沈葆楨〉 ,《宇宙文摘》1947年第1卷 第2期 p.118. 轉引自侯傑、胡慎. 公共事件與文本解讀——以1946年沈崇事件爲中心 (PDF). 《中國史硏究》. 2010年2月, 64: 207-210 [2020-11-03].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1-03). 
  9. ^ 《「小丁」四十才結婚》,《名人傳記》2000年第8期
  10. ^ “1946年美军强奸案”当事女生沈崇去世(图). 鳳凰資訊. 2014年12月17日 [2014年12月17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年12月17日). 
  11. ^ William G Pearson in the 1940 Census. 1940年美國人口普查——轉自ancestry.com. [2020-1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3). 
  12. ^ 12.0 12.1 Tampa Bay Times (St. Petersburg, Florida) https://www.newspapers.com/newspage/331852589/. 1947-08-12: page 11 [2020-1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4).  缺少或|title=為空 (幫助) 原文引錄:The conviction of Private First Class Warren T. Pritchard, of Petaluma, California, as an accessory in the alleged rape, also was set aside. The Navy announced that Secretary Forrestal acted in both cases on the ground the evidence was insufficient.
  13. ^ Warren T. Pritchard Sr.. Find a Grave. 2009-09-19 [2020-1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7). 
  14. ^ Warren T. Pritchard. ancestry.com. 
  15. ^ Jing Li. China's America: The Chinese View the United States, 1900-2000. SUNY Press. 2 January 2012: 49. ISBN 978-1-4384-3518-3. (英文)
  16. ^ 16.0 16.1 16.2 16.3 16.4 Robert Shaffer. A Rape in Beijing, December 1946: GIs, Nationalist Protests, and U.S. Foreign Policy. The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 Feb 2000, 69 (1): 31–64 [2014-12-29]. PMID 193266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英文)
  17. ^ 1947年1月24日《新民報》刊載中央社訊《美軍事法庭宣判皮爾遜強姦罪成立》
  18. ^ Joseph K. S. Yick. Making Urban Revolution in China: The CCP-GMD Struggle for Beiping-Tianjin, 1945-1949. M. E. Sharpe. 1995年. ISBN 978-1-56324-606-7. (英文)
  19. ^ 19.0 19.1 謝泳. 重说沈崇案. [2018-01-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1-15). 
  20. ^ 王淦. 《青運工作概論》. 台北知識青年黨部. : 第84頁 [民國59年]. OCLC 49693967. 
  21. ^ 中共教育評析.汪學文.1987年6月.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印行
  22. ^ 金達凱.中共宣傳政策與運用.近代史研究所.民國43年10月.香港版,頁162
  23. ^ 國立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抗戰期間中共青運工作之實質.閔爕.1977年6月
  24. ^ 中央关于在各大城市组织群众响应北平学生运动的指示. 中國共青團網. 1946年12月31日 [2011年11月2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2月3日). 
  25. ^ 李秉奎. 〈沈崇身份疑點補正〉 (PDF). 《中共黨史研究》. 2006年, (第5期): 頁126 [2014-12-29].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8-07-31). 
  26. ^ 《燕京新聞》第13卷第8期。
  27. ^ 國立編譯館主編 (編). 《高中歷史》. 台北: 國立編譯館. 1998年. 北京大學先修班之中共職業學生沈崇,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晚間引誘美軍伍長皮爾遜,由事先埋伏之共諜將皮捉拏,指為「美國人強姦中國人」,掀起各地學生反美運動,罷課遊行,要求美軍撤離中國。此為轟動一時之「沈崇案」。 
  28. ^ Provost Marshal, First Marine Division to Commanding Officer, Fifth Marines, Alleged Rape of Miss Shen Chung by Coropreal William G. Pierson, Investigation of, 30 December 1946. Copy in Marshall Mission Records, National Archive Record Group 59, entry 1102, box 27.
  29. ^ 美國解密沈崇案:哪個才是事實真相?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網易
  30. ^ 馬句 宋柏:〈沈崇事件與抗議美軍暴行再回顧〉《百年潮》(2010年,第4期),頁40-45。

參見[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