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平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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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平漁5540號事件
位置 中華民國台灣省宜蘭縣澳底
日期1990年7月21-22日
21日14時 - 22日清晨(UTC+8)
目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縣漁民76人
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 福州市調查組認為是不當封船所致窒息致死
中華民國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認為是船員械鬥
死亡25
主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閩平漁5202號事件
位置臺灣海峽
日期1990年8月11日(UTC+8)
目標福建漁民50人
類型沈沒
死亡21
受傷29

閩平漁5540號事件是1990年7月2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警總)將76名福建漁民逮捕並封艙遣返,致使25人缺氧死亡之事件。閩平漁5202號事件,是1990年8月1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將50名漁民裝船遣返,其後因碰撞發生船難之事件。兩次事件可統稱閩平漁事件

7月14日,中華民國海軍臺北縣馬崗外海截獲閩平漁5540號,臺灣警總指其供船員偷渡,福州市公安局則指其為從事邊界貿易的船隻。7月21日,警總用原漁船將76名漁民強制遣返,由中華民國國軍護送至臺灣海峽中線,後漁船自行航返;抵福州市平潭縣後,發現25人死亡(死者集中在五艙中的兩艙,這兩艙僅1人存活),法醫鑑定為缺氧致死。兩岸對死因的說法差異巨大,互相質疑對方調查。福州市公安局指控臺灣警總草率將部份船艙釘住,令其內漁民缺氧,是極不人道的遣返;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則自辯處置無不當,憑證供推斷死因是偷渡失敗的漁民在船內械鬥[1]。兩岸輿論大嘩,衝擊海峽兩岸關係

8月1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再強制50名偷渡客由閩平漁5202號遣返,由海軍護送至中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指控漁船駕駛趁夜間故意駛向護送軍艦,導致漁船被撞斷成兩截沈沒,獲救的29人則出面指控海軍有意拖延搜救,致使21人未被尋獲(死亡)[1]。為防類似事件再發生,兩岸紅十字會簽署《金門協議》以保證雙方人員移交的安全。

背景[編輯]

大陸偷渡客[編輯]

上世紀80年代中期,中國大陸東南沿海出現一股偷渡潮。早期,海峽兩岸對於「偷渡」問題之處理,幾乎沒有任何合作的情況[2]。因為早期偷渡客之處理係由中華民國警備總部主管,當時查獲中國大陸偷渡客,經必要的偵訊程序後,即以「原船」遣返大陸,由於兩岸完全不接觸,只能單方面實施遣返作業,以致中國大陸偷渡客即使在台被捕,遣返時,只要選一個偏僻的海邊上岸,即可避開警察,神不知鬼不覺地自行返家。

1987年,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正式宣布「開放大陸探親」。台灣《青年日報》報道,思鄉情切的老兵們帶著電視機與金飾,前仆後繼地奔回大陸,讓隔絕近40年的大陸人驚覺台灣經濟之發達,更致偷渡客人數的激增[3]國立政治大學的研究表示,早期偷渡犯以男性佔絕大多數,除了做粗工、廠工,還有被稱為「大圈仔」的亡命之徒摻雜其中,由於有不少人具軍事背景,偷渡至台、港兩地後充當殺手、強盜,一度引發台、港兩地社會震驚與不安[4][5]。時任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周仲南表示,解嚴以後大陸人大批偷渡來台的企圖值得推敲。因為一方面偷渡的人百分之九十以上從福建平潭出發。另外,在捕獲的大陸偷渡漁船中發現很多走私品,其中包括毒品、工業炸藥及武器。以手槍來說,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989年喪命非法走私槍枝者共有九十四人,其中八十九人死於大陸製造的「紅星」「黑星」下。而據被捕者供述的偷渡原因中,打工者只佔百分之五十七,走私者卻佔百分之四十二,其中還有不少人經偵訊單位發現供詞疑點頗多,使其動機存疑[6]

俗稱「靖廬」的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經常爆滿。新竹「靖廬」最多時同時收容逾1200名偷渡客,甚至有人連續偷渡5次,義無反顧前赴台灣。資深刑警回憶,早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偷渡者後,因靖廬常爆滿沒法送入,只好先安置在警察局拘留所,中山分局拘留所甚至曾因收容人數爆滿,發生鬧房事件[7]

公視報導稱,台灣每處理一位偷渡客約需花費公帑約十萬台幣[8]。而採取原船遣返方式,屢發生船員不願返回大陸之情形,如待船開出基隆港後,即改航至宜蘭上岸,或由宜蘭航行至他處再跳船上岸。台灣執行單位其後採用集中五十名以上大陸偷渡客之後,統籌一艘漁船遣返,又為防止航行途中為爭奪返家航道的鬥毆或改航他處,於是將多數人封艙拘禁於船艙後再遣送出海。台灣方面稱「行之有年、尚稱順利」[3]

台灣黑幫[編輯]

大陸《青島日報》則稱,台灣黑社會見到了這個法外之地,藉由「開放大陸探親」政策潛入大陸,並在大陸發生了黑幫火併[9]吳桐潭黃鴻寓等黑道勢力成為大陸公安機關重點追捕對象[9],自然黑社會也介入了偷渡活動,大陸及台灣的偷渡蛇頭為牟取厚利,花言巧語引誘大陸一些人到台灣去,一些人不走正道去偷渡[9]

閩平漁5540號事件[編輯]

經過[編輯]

台灣方面表述[編輯]

1990年7月14日凌晨1時50分。閩平漁5540號漁船在馬崗外海一浬處被海軍查獲。警總方面指,該船駕駛艙當時噴寫船名為「經燕五五八一號」,曾因偷渡被台灣查獲兩次,船東將船重漆改名[6]

7月21日下午1時46分,警總將76名大陸偷渡客集中於原漁船,除13人於駕駛艙操舟外,餘63人分置五船艙,經補給加足油、水,備妥每人兩日份乾糧及飲水,由海軍護送出港,於23時10分抵海峽中線處附近,在海軍目視下由該船自行駛返大陸[1]

為避免危險及困擾,除了少數開船的人留在甲板,其餘則被安排在船艙中,船艙以木條封住,但木條空隙相當大,手可伸出,從無「橫向豎向」封死及以「木頭重物」壓在船艙上。而且台方一向用三寸釘封艙[6]

大陸方面表述[編輯]

1990年7月21日,26名福建漁民乘坐「閩平漁5540號」漁船到台灣海峽與台灣漁民做小商品貿易活動[10],被台灣軍警於台灣海岸上抓獲[11]

1990年7月21日下午14時許,中華民國軍警在宜蘭縣澳底,將63名漁民關進空間為2.8平方米至5.8平方米不等的四個船艙內,並命令13名船工用六寸長的全新圓釘將船艙頂蓋釘死,然後令該船漂回福建沿岸[11],當晚便有第七艙的艙蓋被打開,而第五、六艙由於船艙空間狹小,缺氧缺水且悶熱異常,其中兩個船艙關押的35名漁民中,有25人相續被悶死,1名陷入昏迷狀態[10][12]

唯一倖存者林里城事後稱:「他們是被台灣軍警用一寸多寬的透明膠紙綁住雙手,一群全副武裝的台灣軍警用木棒把我們一個個硬趕下艙,一個身背衝鋒鎗的台灣軍警,拿來一大包嶄新的鐵釘,強令船工把艙蓋釘死。」林里誠還回憶道:「我們這麼多人硬擠在一個小艙內,不到一個小時就口乾舌燥、心如火燎,直感到人就像是要被悶死一樣,雖然張大嘴巴拚命呼吸,仍是胸悶氣短。為了活命我們曾拚命呼救,後又想用頭頂開艙蓋,有的用手拚命摳,但頂破了頭,摳斷了指甲,仍然無濟於事,船行了一段時間後,我眼睜睜地看着一個60多歲的老人首先倒下去,接着又有其他人倒下。起初,我雖然僥倖地靠船艙隔板上一條小縫透進的一點空氣勉強呼吸,但過不多久,我也什麼都不知道了[11]。」

1990年7月22日清晨,福建平潭縣澳前鎮光裕村漁民發現擱淺的「閩平漁5540號」漁船,撬開一塊木板後,發現其中有數具屍體,立即報警。平潭縣公安局在接到報案後迅速派出警察趕到現場,但由於中華民國軍警將船艙木板釘得極牢,在場公安民警用扳手、木棍等工具足足撬了半個多小時才打開第五、六號船艙,發現了兩個船艙中的25具屍體,並將昏迷的倖存者緊急送往醫院搶救。[11]而釘得尚不嚴密的另兩艙的28名漁民則被警察解救,所幸無生命危險[10]

平潭縣公安局法醫經勘驗鑑定後認為:屍體無致命的暴力損傷痕跡,呈暗紫紅色的顯著屍斑。屍體顏面青紫腫脹,眼皮紅腫,眼瞼膜淤血或充血。由於屍體系被發現在狹小、高溫、濕度大、完全密封的船艙里,因而法醫認定25名死者均系缺氧窒息死亡[11]

大陸方面反應[編輯]

大陸的中國紅十字會發表聲明表示:對於臺灣遣返偷渡客時發生撞船之不幸事件,深感遺憾,並以傳真信函致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請求提供此次撞船事件的相關資料,該會認為大陸方面始終希望我方在遣返偷渡客時,能確保大陸人民之安全,給予人道之待遇,不希望因此而影響兩岸關係的和諧發展。[12]時任平潭縣縣長林文寶在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海峽兩岸人民是骨肉同胞,同胞之間應當相互來往,我們對台灣同胞向來是以禮相待,對他們的困難我們都盡力相助。但大陸到台灣的人卻受到如此極不人道的對待,這實在令人憤慨。台灣當局必須嚴懲肇事者,認真處理好善後事宜,保證不再發生類似事件。」[11]《人民日報》連續數日發表文章譴責台灣方面,要求嚴懲肇事者[10]新華社8月3日報道認為台灣方面處置嚴重不當,致使慘劇發生。

時任福州市委書記習近平決定專門抽調福州市公安機關公安邊防部隊20多人組成工作組,前往平潭現場調查閩平漁5540號事件。福州市調查組其後將調查結果編成《閩平漁五五四○號調查報告》[13]。並於8月20日由新華社發布。調查報告表示台灣方面「以極不人道的方式遣返」導致漁民缺氧致死[14]

台灣方面反應[編輯]

事件發生後,台灣輿論為之譁然,中華民國監察院派遣四名監察委員前往大陸調查。境內新聞媒體也全力追蹤、採訪,甚至跨海訪問。台灣方面認為,新華社所說的六寸釘只有大陸漁船才用,此外新華社所說的駕船人數與船艙數目皆不符。

根據聯合報記者八月五日在平潭實地採訪結果,福州、平潭等地人都傳說這件慘案的發生,是因為平潭人與福州人在被遣返途中因爭奪漁船所有權造成。而中國時報記者八月十三日在福州的報導,也證實「閩平漁五五四○號」的部分罹難者家屬及生還者,已具狀向福州市公安局及福建省公安廳指控開船的林茂惠等十三人涉嫌蓄意謀殺,為爭奪漁船所有權而悶死廿五人。爭奪漁船所有權事件在台灣時有所聞。以大陸漁民的標準,老舊的漁船是很好的維生工具。甚至有偷渡客在偵訊時供稱,有些人參加偷渡真正的目的不是到台灣,而是利用遣返的機會搶船[15]

「如果出事,就真是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了」,宜蘭靖廬一位高級軍官表示。為避免類似不幸發生,政府對遣返方式加以檢討。並船、封艙方式均廢止,紅十字會也介入協助,不再單獨由軍方主導遣返作業。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秘書長陳長文表示,為保障偷渡客安全到對岸,政府原希望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與大陸紅十字會攜手,由紅十字會購買專艦,將遣返的大陸偷渡客,送到外島再由大陸紅十字會接走;或是由兩邊紅十字會的船隻在海峽中線進行交接,結果都因為大陸紅十字會興趣不高而未能定案。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發佈《〇七二一報告》,質疑新華社的報導顯與事實有極大出入,認定偷渡客死因應是械鬥,遣返作業並無不當。

警備總部為闡明清白,於8月13日在立法委員與新聞界的見證下派海軍護航遭遣返的漁船,不料又發生失蹤22人(陸稱死亡21人)的悲劇,即閩平漁5202號事件

閩平漁5202號事件[編輯]

經過[編輯]

台灣方面說法[編輯]

有鑑於7月的閩平漁5540號事件,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於1990年8月13日將大陸漁船「閩平漁5202號」裝載50名偷渡客後,在6位立委及新聞界的見證下,由海軍近岸偵搜巡邏船兩艘護航,自蘇澳啟航。豈料大陸漁船數度欲逃離控制[16][17],在基隆北方13海里處,漁船突然大角度左轉,國軍海軍文山艦(PF-834)除以信號燈照射及廣播警告外,立即左轉停航避讓,但艦首仍撞及漁船的左舷船中部位,漁船斷裂成兩截,雖經中華民國海軍全力搜救,但僅救起29人,失蹤22人。

獲救人員說法[編輯]

閩平漁5202號獲救人員上岸後在中華民國國防部召開的記者會上情緒相當激動,強烈指責軍方救援行動過於遲緩,在船被撞沉後,到了深夜12點多、拖延兩小時才救人,造成21人失蹤的慘劇[18]。9月9日,29名生還者因不滿中華民國政府拒絕調查事件真相,在台中靖廬絕食抗議[19]

大陸方面反應[編輯]

大陸民主黨派民革中央刊文回顧當時情景:「慘案發生不久的8月13日下午,蠻橫的台灣軍艦又將我「閩平漁5202號」漁船撞沉,船身斷為兩截。船上21人當即死亡。台灣當局再次製造令人髮指的流血事件……荷槍實彈、全副武裝,背後有台灣國民黨政府撐腰打氣的軍人,受台灣當局唆使,肆意拿我漁民出氣以發泄對大陸的不滿」[11]。在「千案」處理過程中,大陸方面堅持兩岸同胞一視同仁的立場,主持公道,以法辦案,絕不姑息罪犯。而「閩平漁事件」發生後,台灣當局卻一再胡攪蠻纏、推諉責任。兇手不但至今逍遙法外,而且竟然還受到台灣當局的嘉獎。另外「千案」發生後,台灣當局似乎對案情真相絲毫不感興趣,而偏偏熱衷於散布他們編造出來的所謂「疑點」,用以毒化兩岸關係,為的是推動其「南向政策」和對「大陸熱」降溫目的[20]

陸方中國紅十字會當時亦發表聲明表達不滿[11]

台灣方面反應[編輯]

當時遣返福建漁民,再度成為台灣社會批評的焦點,咸認應檢討改進遣返之方式。總統李登輝對海難深為關切,同時也表示:「台灣民眾應理解國軍執行遣返大陸偷渡者的用意和執行任務的辛勞,給予他們所應得到的支持。」

時任行政院院長郝柏村指示國防部,將過去幾年遣返大陸偷渡民眾的情形、重要資料等盡速對外公佈,並邀請國際紅十字會派員分赴海峽兩岸調查,使這兩大海難發生的原因真相大白。經過調查之後,郝柏村認為,「閩平漁5202號是大陸漁船自己撞到軍艦上的,因此不存在責任問題」[11]

金門協議[編輯]

兩岸政府為防止前述兩次意外事件重演,乃透過紅十字會積極協調;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之代表,於1990年9月11日至12日,在金門進行為時兩日工作會談,就雙方參與見證其主管部門執行海上遣返事宜,達成「金門協議」。[12]

由於上述「金門協議」的簽訂,使以往單方、隱密進行的遣返作業,此後得以公開、雙方合作的方式進行,充分符合人道精神,免遭「黑箱作業」之譏,從此遣返作業邁向一個新的里程碑。

兩岸簽訂「金門協議」後,兩岸官方人員透過雙方紅十字會組織之聯繫,正式合作辦理大陸偷渡犯之遣返事宜,使遣返作業更符合人道與安全的原則。自協議簽訂後在遣返過程中,未有任何人員傷亡之情事發生。

依據歷年遣返數據,兩岸政府大體均依協議精神處理偷渡事件。

後續[編輯]

儘管簽訂了協議,但雙方的論戰持續。

國立政治大學的統計指此後幾年,偷渡者持續增多,1993年達到5944人後開始大幅下降[21]

據《人民日報》統計,1990年至1994年5月,福建漁民遭金馬守軍槍炮打死46人,傷112人。1989年以來,台灣遣返大陸偷渡者悶死、撞船淹死46人;在大陸側攔截抓扣大陸漁船223艘、漁民3160人,扣留其中20艘及生產設備,直接經濟損失達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20]

根據大陸媒體的報導,台灣方面的「反偷渡行動」甚至延伸到大陸一側的近海漁業區。1991年9月1日下午,福建省平潭縣閩平漁2004、2005號漁船在平潭縣澳前鎮東澳港276海區進行拖蝦作業,因為遭到懷疑而遭台灣警察武裝登船,執法過程中有人受傷。[22]

影視改編[編輯]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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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