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是1949年籌備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機構。
背景
[編輯]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佈紀念「五一」勞動節口號(史稱「五一口號」),號召各民主黨派共同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舊的政治協商會議已在1946年破裂),成立民主聯合政府。此後,各民主黨派[1]、各人民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及海外華僑紛紛發表聲明、宣言、通電,響應「五一口號」。隨後,響應中共中央「五一口號」的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民主人士、少數民族人士、海外華僑代表人士,從中國各地及海外陸續抵達解放區,與中共代表協商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事宜[2][3]。
1948年9月18日,正值自香港北上赴東北解放區的第一批民主人士沈鈞儒、譚平山、章伯鈞、蔡廷鍇等人已啟程但還未抵達之時,中共中央致電中共中央東北局,要求在民主人士抵達哈爾濱後,由高崗、洛甫、林楓代表中共中央東北局,徵詢民主人士對召開新政治協商會議的意見。北平民主人士符定一、吳晗、劉清揚等人抵達河北省平山縣李家莊後,周恩來曾多次看望他們,聽取他們對籌備新政治協商會議的意見。隨後,周恩來根據自己及中共中央統戰部同李家莊的民主人士會商的情況,擬出了《關於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文件草案,經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審定之後,於1948年10月8日以中共中央名義將《關於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電發中共中央東北局高崗、李富春,向各民主黨派及民主人士徵求意見。該文件中稱:「中共及贊成中共中央『五一口號』第五項的各主要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的代表」是新的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參加人員。這就基本確定了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多黨合作中參加黨派的基本條件、標準及範圍。該文件附件《提議邀請參加新政協的單位表》中,對各民主黨派的排序為:民革、民盟、民進、致公黨、農工黨、救國會、民促、民聯、民建。中共在《關於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中稱:「所擬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無黨派民主人士的單位是否適當,有無增加或減少,均請諸先生考慮見復。」[1]
當時,各民主黨派及民主人士多數尚在香港、或者正在北上赴解放區途中。沈鈞儒等人希望中共能夠把《關於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文件草案轉發到香港,以便徵求在香港的民主人士的意見。中共中央乃於1948年10月30日致電中共中央香港分局,着後者抄送在香港的各黨派人士,「並由潘漢年、連貫分訪他們或邀請他們一起聚談,徵詢他們意見」[1]。
1948年9月到1949年1月,共有三批民主人士自香港北上抵達東北解放區,中共中央指派中共中央東北局負責人高崗、李富春先後組織了兩場座談會,就新的政治協商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參加者、討論事項等進行討論。中共中央香港分局負責人方方、潘漢年也根據中共中央指示,就籌備新的政治協商會議的問題徵求了在香港的各民主黨派意見。同時,對從上海、北平、天津陸續抵達中共中央統戰部所在地河北省平山縣李家莊的民主人士符定一、吳晗、胡愈之、周新民、楚圖南、雷潔瓊、田漢等人,中共中央統戰部也多次組織這些民主人士座談周恩來起草的《關於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草案)》及中共中央統戰部起草並經周恩來批准的《新的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組織條例(草案)》等文件,聽取意見[1]。
1948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代表與抵達哈爾濱的各界民主人士代表就成立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等問題達成了協議[2][3]。協議認為,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應由中共以及贊成中共中央「五一口號」第五項的各主要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的代表組成,共23個單位參加,其中黨派參加單位是:中共、民革、民盟、民進、致公黨、農工黨、救國會、民促、民聯、民建、無黨派民主人士。各民主黨派排序與中共在《關於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提出的排序完全一致[1]。
按照原計劃,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議將於1948年秋在哈爾濱召開。但是,由於第二次國共內戰迅速發展,1949年1月31日北平和平解放,乃決定改在北平召開。1949年3月,中共七屆二中全會批准了新的政治協商會議以及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建議。不久,國共北平和談破裂,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渡江戰役中先後攻佔南京、上海,新政治協商會議的籌備工作迅速推進[1]。
在此過程中,周恩來在西柏坡審閱修改了《參加新政協籌備會各單位民主人士候選名單》,並且與《關於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的協議》等文件印成冊,送交各方協商[1]。
1949年3月10日,李維漢抵達北平後,與各民主黨派、民主人士廣泛交流,逐一走訪了李濟深、沈鈞儒、郭沫若、譚平山、周建人、馬敘倫、蔡廷鍇等20餘位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徵求籌備新的政治協商會議和黨派工作的意見。1949年5月23日至28日,周恩來、林伯渠分別約請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負責人,就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的具體問題進行協商[1]。
1949年6月11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一次預備會在北平香山毛澤東住所雙清別墅舉行。會議通過了《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的各單位代表名單》,確定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簡稱「新政協」)的單位仍是23個,但各民主黨派的排序調整為:民革、民盟、民建、民進、農工黨、救國會、民聯、民促、致公黨[1]。
召開
[編輯]1949年6月15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在北平中南海勤政殿成立並開始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至6月19日會議結束[4][3][5]。6月15日會議開幕時,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解放軍總司令朱德、李濟深、沈鈞儒、郭沫若、陳叔通、陳嘉庚等七人發表講話[6]。
1949年6月16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組織條例》[7][3][8]。
1949年6月19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繼續舉行,由周恩來任執行主席。會上,李維漢代表第一小組作《關於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的單位及其代表名額的規定(草案)》的說明,會議通過了《關於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的單位及其代表名額的規定》[9][7]。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負責新政治協商會議一切籌備事宜,中心任務包括[3]:
- 商決並邀請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的單位及代表;
- 決定新政治協商會議的開會時間、地點、議程;
- 擬定新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條例草案;
- 制定共同綱領草案;
- 提出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方案[3]。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總共召開過2次全體會議,8次常務委員會議,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的召開做了準備工作[3]。
-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一次全體會議:1949年6月15日至19日在北平舉行。會議聽取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周恩來作的關於《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組織條例(草案)》的說明,並修正通過了該條例。會議根據該條例選出毛澤東等21人組成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還通過了《關於參加新政協會議的單位及其代表名額的規定》[5]。
-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1949年9月17日在北平舉行。由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周恩來報告3個月來的籌備工作。會議一致通過將「新政治協商會議」改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會議一致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草案)》[10]。
-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6月16日在北平舉行。會議選舉了常務委員會領導人員和設置有關工作機構。會議通過了《各單位代表參加小組的辦法》,規定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設6個小組;會議還通過了《關於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全體會議執行表決具體辦法》[5]。
-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6月21日在北平舉行。會議協商工商、教育、社會科學等團體的籌備發起與促成工作,審議修改《關於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的單位及其代表名額的規定》[5]。
-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7月5日在北平舉行。會議審議通過《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各黨派各團體為紀念「七七」抗日戰爭十二周年宣言》[5](後於7月7日發表[11])。會議決定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增設人事室、警衛處。會議討論了工商、教育、社會科學三方麵團體的籌備[5]。
-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8月26日在北平舉行。譚平山作了關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的報告。周恩來作了《關於人民政協的性質和作用問題》的講話[12]。
-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9月13日在北平舉行。會議討論修改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草案)》,並決定交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全體代表與到達北平的新政治協商會議代表分組討論[13]。
-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9月16日在北平舉行。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修改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改草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修改草案。會議同意將起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宣言》草案及擬訂國旗、國徽圖案的工作移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主席團決定[5]。
-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9月17日在北平舉行。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名單(草案)》[7]。
-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9月20日在北平舉行。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議事日程,並修改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議事規則(草案)》[7]。
組織條例
[編輯]1949年6月16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組織條例》[8]: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組織條例
第一條 新政治協商會議,為全中國擁護新民主主義、反對帝國主義、反對封建主義、反對官僚資本主義及同意動員一切人民民主力量、推翻國民黨反動統治、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解放區人民政府、人民解放軍、國內少數民族、海外華僑及無黨派和各界民主人士的代表人物所組成,國民黨反動政府系統下的一切反動黨派及反動分子不容許參加。
根據上項原則,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即由新政治協商會議原提議人中國共產黨與贊成中共一九四八年「五一」口號第五項之下列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無黨派民主人士等二十三個單位組成之。
- (1)中國共產黨;
- (2)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 (3)中國民主同盟;
- (4)民主建國會;
- (5)無黨派民主人士;
- (6)中國民主促進會;
- (7)中國農工民主黨;
- (8)中國人民救國會;
- (9)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
- (10)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
- (11)中國致公黨;
- (12)中國人民解放軍;
- (13)中華全國總工會;
- (14)解放區農民團體;
- (15)產業界民主人士;
- (16)文化界民主人士;
- (17)民主教授;
- (18)中華全國民主青年聯合會;
- (19)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
- (20)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
- (21)上海人民團體聯合會;
- (22)國內少數民族;
- (23)海外華僑民主人士。
第二條 前條各單位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之籌備代表為四人至七人,其確定名額按各單位情況協商定之。各單位籌備代表之人選,由各本單位提出,經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各單位協商通過,其前條第五、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二、第二十三各單位之籌備代表,由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之其他各單位共同推定之。
第三條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負責進行新政治協商會議之一切籌備事宜,其中心任務為:
- (1)商決並邀請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之單位和代表;
- (2)決定新政治協商會議開會之時間、地點及議程;
- (3)擬定新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條例草案;
- (4)制定共同綱領草案;
- (5)提出建立中華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之方案。
第四條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設常務委員二十一人,組成常務委員會,處理日常事務,由各單位協商推舉之。 常務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由常務委員會選出,主持常務委員會工作。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常務委員會及主任副主任進行工作,其人選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之。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下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其組織及人選由秘書長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之。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得按工作需要,設立各種小組,並由常務委員會指定各小組組長副組長。
第八條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之開會須有參加單位半數以上之出席。表決時,每單位不論其人數多少,均為一權。一般決議,經過多數通過,全體執行,但對有關基本方針之決議,如第三條第三、第四和第五各款,經多數通過仍有不同意者,有保留至新政治協商會議開會時重新提出、或不簽名、或退出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之自由。
第九條 本條例經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全體會議通過後實施。
代表名單
[編輯]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的共有23個單位,134位代表[3]。《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的各單位代表名單》如下[14][15]:
(一)中國共產黨(七人)
- 一、毛澤東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主席
- 二、周恩來 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副主席
- 三、林伯渠 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
- 四、董必武 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
- 五、陳 雲 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
- 六、薄一波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
- 七、李維漢 中國共產黨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部長
(二)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七人)
- 一、李濟深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主席
- 二、何香凝(女)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
- 三、李德全(女)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委員
- 四、張 文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
- 五、李錫九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
- 六、陳劭先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
- 七、梅龔彬 (因病未能出席由呂集義代)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委員,代理秘書長
(三)中國民主同盟(七人)
- 一、沈鈞儒 中國民主同盟負責中央常務委員
- 二、章伯鈞 中國民主同盟負責中央常務委員
- 三、張 瀾 (未到平前由劉王立明(女)代)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常務委員兼主席
- 四、張東蓀 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常務委員
- 五、周新民 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執行委員
- 六、羅隆基 (未到平前由辛志超代)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常務委員
- 七、楚圖南 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執行委員
(四)民主建國會(五人)
- 一、黃炎培 民主建國會常務理事
- 二、章乃器 民主建國會常務理事
- 三、胡厥文 (未到平前由閻寶航代)民主建國會常務理事
- 四、施復亮 (未到平前由孫起孟代)民主建國會常務理事
- 五、胡子嬰(女) 民主建國會理事
(五)無黨派民主人士(六人)
(六)中國民主促進會(四人)
(七)中國農工民主黨(五人)
- 一、彭澤民 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監察委員會主席
- 二、丘 哲 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
- 三、季 方 (未到平前由嚴信民代)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 四、韓兆鶚 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
- 五、郭冠傑 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八)中國人民救國會(五人)
- 一、史 良(女) (未到平前由張曼筠(女)代)中國人民救國會中央委員
- 二、李章達 (未到平前由千家駒代)中國人民救國會中央委員
- 三、胡愈之 中國人民救國會中央委員
- 四、沈志遠 中國人民救國會中央委員
- 五、曹孟君 中國人民救國會中央委員
(九)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五人)
- 一、譚平山 中國國民黨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
- 二、陳銘樞 中國國民黨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
- 三、郭春濤 (未到平前由吳茂蓀代)中國國民黨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
- 四、王崑崙 中國國民黨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
- 五、許寶駒 中國國民黨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
(一〇)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四人)
(一一)中國致公黨(四人)
(一二)中國人民解放軍(七人)
- 一、朱 德 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兼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
- 二、彭德懷 (未到平前由羅瑞卿代)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副主席,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司令兼第一野戰軍司令員
- 三、林 彪 (未到平前由呂正操代)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野戰軍司令員
- 四、劉伯承 (未到平前由滕代遠代)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野戰軍司令員
- 五、陳 毅 (未到平前由李濤代)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野戰軍司令員
- 六、聶榮臻 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副總參謀長兼中國人民解放軍華北軍區司令員
- 七、葉劍英 中國人民解放軍參謀長兼北平軍事管制委員會主任
(一三)中華全國總工會(七人)
- 一、李立三 中華全國總工會第一副主席
- 二、朱學范 中華全國總工會第二副主席
- 三、劉長勝 (未到平前由李頡伯代)中華全國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 四、許之楨 中華全國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 五、陳少敏(女) 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人之一
- 六、易禮容 中華全國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 七、丘 金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委員
(一四)解放區農民團體(七人)
- 一、劉玉厚 西北解放區農民代表
- 二、石振明 太岳解放區農民代表
- 三、朱富勝 山東解放區農民代表
- 四、楊耕田 察哈爾解放區農民代表
- 五、張振鐸 東北解放區農民代表
- 六、李秀真(女) (未到平前由康克清(女)代)冀魯豫解放區農民代表
- 七、張 曄 渤海解放區農民代表
(一五)產業界民主人士(七人)
- 一、陳叔通 商務印書館董事
- 二、盛丕華 上海上元企業公司經理
- 三、李燭塵 久大鹽業公司總經理
- 四、包達三 上海信義地產公司總經理
- 五、張絅伯 上海中興實業公司董事
- 六、俞寰澄 (未到平前由酆雲鶴(女)代)前上海證券交易所理事
- 七、吳羹梅 中國標準鉛筆廠總經理
(一六)文化界民主人士(七人)
(一七)民主教授(七人)
(一八)中華全國民主青年聯合總會(六人)
- 一、廖承志 中華全國民主青年聯合總會主席
- 二、馮文彬 中華全國民主青年聯合總會全國委員會委員
- 三、謝雪紅(女) 中華全國民主青年聯合總會副主席
- 四、胡喬木 中華全國民主青年聯合總會全國委員會委員
- 五、吳 晗 中華全國民主青年聯合總會秘書長
- 六、錢三強 中華全國民主青年聯合總會副主席
(一九)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六人)
- 一、蔡 暢(女) 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主席
- 二、鄧穎超(女) 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副主席
- 三、張琴秋(女) 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 四、沈茲九(女) 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 五、李文宜(女) (因病未能出席由楊蘊玉(女)代)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 六、鄧裕志(女) 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二〇)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四人)
(二一)上海人民團體聯合會(四人)
- 一、周建人 上海人民團體聯合會理事會理事
- 二、湯桂芬(女) (未到平前由雷潔瓊(女)代)上海人民團體聯合會理事會理事
- 三、陳震中 (未到平前由葛志成代)上海人民團體聯合會理事會理事
- 四、羅叔章(女)上海人民團體聯合會常務理事會理事
(二二)國內少數民族(六人)
- 一、烏蘭夫(雲澤) (未到平前由奎壁代)內蒙古自治政府主席
- 二、回回民族代表 (因事未能出席由楊靜仁代)
- 三、張 沖 彝族代表
- 四、天 寶 番族代表
- 五、朱早觀 苗族代表
- 六、朱德海 東北朝鮮民族代表
(二三)海外華僑民主人士(七人)
- 一、陳嘉庚 南洋華僑民主人士
- 二、司徒美堂 美洲華僑民主人士
- 三、陳其瑗 美國華僑民主人士
- 四、戴子良 馬來亞華僑民主人士
- 五、費振東 印尼華僑民主人士
- 六、暹羅華僑民主人士(因事未能出席)
- 七、莊明理 馬來亞華僑民主人士
每單位四人者: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上海人民團體聯合會,中國致公黨。(五個單位共二十人)
每單位五人者:民主建國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人民救國會,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四個單位共二十人)
每單位六人者:無黨派民主人士,中華全國民主青年聯合總會,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國內少數民族。(四個單位共二十四人)
每單位七人者:中國共產黨,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人民解放軍,工人,農民,產業,文化,教授,華僑。(十個單位共七十人)
以上二十三個單位,共一百三十四人。
常務委員會
[編輯]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出毛澤東等21人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的日常事務[3]。
依據《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組織條例》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的常務委員及其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如下[16]:
- 常務委員會主任:毛澤東
- 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周恩來、李濟深、沈鈞儒、郭沫若、陳叔通
- 常務委員(以姓氏筆劃多少為序):毛澤東、朱德、李濟深、李立三、沈鈞儒、沈雁冰、周恩來、林伯渠、馬敘倫、馬寅初、烏蘭夫、(雲澤)、章伯鈞、張瀾、張奚若、郭沫若、陳叔通、陳嘉庚、黃炎培、蔡廷鍇、蔡暢、譚平山
- 秘書長:李維漢
- 副秘書長(以姓氏筆劃多少為序):余心清、沈體蘭、周新民、連貫、宦鄉、孫起孟、齊燕銘、閻寶航、羅叔章[16]
各小組
[編輯]1949年6月16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成立六個小組,由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各組組長和副組長由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指定[17]。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一小組
[編輯]第一小組(擬定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之單位及其代表之人數)
- 組長:李維漢
- 副組長:章伯鈞
- 組員:李濟深、沈鈞儒、黃炎培、馬寅初、馬敘倫、彭澤民、曹孟君、譚平山、蔡廷鍇、陳其尤、聶榮臻、李立三、朱富勝、陳叔通、曾昭掄、許德珩、馮文彬、蔡暢、黃振聲(黃鶴禎代)、羅叔章、天寶、陳其瑗[18][17]
第一小組的任務是擬定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後定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單位及各單位的代表名額。第一小組在此前醞釀協商的基礎上,草擬了《關於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的單位及其代表名額的規定(草案)》,於6月19日提交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一次會體會議通過。根據該規定,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的單位共45個,代表名額510人,另外還設有「特別邀請人士」,其代表資格、名額、人選由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協議。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後,根據會議通過的規定,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的工作重點之一便是促成工商、教育、社會科學等團體的籌建,協商各單位的代表名單。至此,籌備會第一小組的工作完成[17]。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二小組
[編輯]第二小組(起草新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條例)
- 組長:譚平山
- 副組長:周新民
- 組員:林祖涵、李德全、施復亮(孫起孟代)、符定一、王紹鏊、郭冠傑、史良(張曼筠代)、郭春濤(吳茂蓀代)、蔣光鼐(秦元邦代)、雷榮珂、易禮容、鄭振鐸、俞寰澄(酆雲鶴代)、葉聖陶、沈茲九、李秀真、陳震中(葛志成代)、天寶、戴子良[18][19]
第二小組的任務是起草新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條例(後定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該組組長和副組長由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指定,分別由籌備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譚平山、副秘書長周新民擔任。第二小組共舉行過四次全體會議。第一次會議就本組的工作交換意見之後,推定譚平山、周新民、王紹鏊、葉聖陶、沈茲九起草討論提綱。第二次會議討論提綱及相關問題,推舉譚平山、周新民、葉聖陶、蔣光鼐(秦元邦代)、沈茲九、史良、郭春濤、林祖涵、易禮容九人組成起草委員會,由周新民、史良起草初稿。初稿起草完成後,多次向各方徵詢意見,並經第二次小組全體會議修改,報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此後該組召開第四次全體會議,通報情況並稍改文字,報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提請9月17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草案)》在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通過後,籌備會第二小組的工作完成[19]。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三小組
[編輯]第三小組(起草共同綱領)
- 組長:周恩來
- 副組長:許德珩
- 組員:陳劭先、章伯鈞、章乃器、李達、許廣平、季方(嚴信民代)、沈志遠、許寶駒、陳此生、黃鼎臣、彭德懷(羅瑞卿代)、朱學范、張曄、李燭塵、侯外廬、鄧初民、廖承志、鄧穎超、謝邦定、周建人、楊靜仁、費振東、羅隆基[18][20][21][22]
第三小組的任務是起草新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後定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20]。第三小組分為政治法律、財政經濟、國防外交、文化教育、其他(包括華僑、少數民族、群眾團體、宗教等)五個分組,其中財政經濟分組的召集人是章乃器[23]。 第三小組決定由中國共產黨負責起草新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初稿。初稿完成後,分交陸續抵達北平的各界代表分組討論兩次,第三小組討論三次,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討論兩次。1949年9月17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草案)》,籌備會第三小組的工作完成[20]。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四小組
[編輯]第四小組(擬定中華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方案)
- 組長:董必武
- 副組長:黃炎培(離平時由張奚若代)
- 組員:張文、沈鈞儒、張東蓀、胡厥文(閻寶航代)、林礪儒、林漢達、韓兆鶚、李章達(千家駒代)、王崑崙、李民欣、陳其尤、劉伯承(滕代遠代)、丘金、石振明、俞寰澄(酆雲鶴代)、張志讓、謝雪紅、張琴秋(離北平時沈茲九代)、聶維慶、湯桂芬(雷潔瓊代)、朱德海[18][24][22]
第四小組的任務是草擬中華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方案(後定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小組第一次全體會議推舉出以張志讓作為召集人的七人委員會以準備一個討論提綱。第四小組第二次全體會議討論了提綱起草委員會提出的《政府組織法中的基本問題》,就國家名稱和性質、政府組織的基本原則、最高政權機關的產生辦法及人民政府委員會、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署的組織與隸屬關係等問題進行了討論,並且推舉董必武、張奚若、閻寶航、王崑崙、張志讓五人負責起草政府組織法初步草案。第四小組第三次全體會議修正通過了董必武等五人起草的政府組織法初步草案,提交給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審議。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指定董必武、黃炎培、馬敘倫、張奚若、李立三對初步草案修改後,由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再審議修改。1949年9月17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草案)》,籌備會第四小組的工作完成[24]。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五小組
[編輯]第五小組(起草宣言)
第五小組的任務是起草新政治協商會議的大會宣言(後定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宣言》)。第五小組第一次全體會議推定郭沫若、胡愈之、胡喬木草擬大會宣言初稿。會後,第五小組還承擔了起草《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各黨派各團體為紀念「七七」抗日戰爭十二周年宣言》的任務。第五小組第二次全體會議對郭沫若等提出的大會宣言草案進行修改。因起草大會宣言的工作未完成,9月17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決定將該工作移交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並由原負責該工作的第五小組向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提出報告。9月22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決定設立宣言起草委員會,籌備會第五小組的工作結束[25]。
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六小組
[編輯]第六小組(擬定國旗國徽國歌方案)
- 組長:馬敘倫[18]
- 副組長:葉劍英[18](不久因葉劍英工作忙,又增加沈雁冰任副組長,主持日常工作[26])
- 組員:張奚若、田漢、沈雁冰、馬寅初、鄭振鐸、郭沫若、翦伯贊、錢三強、蔡暢、李立三、張瀾(劉王立明代)、陳嘉庚、歐陽予倩、廖承志[18][27]
第六小組的任務是擬定國旗、國徽、國歌方案。1949年7月4日,第六小組第一次會議舉行,決定公開徵求國旗、國徽圖案及國歌詞譜,擬定出了國旗、國徽、國歌方案的徵求條例,設立國旗、國徽圖案評選委員會以及國歌詞譜評選委員會,並決定公開發表徵求國旗、國徽圖案和國歌詞譜啟事。8月5日,第六小組第二次會議決定,聘徐悲鴻、梁思成、艾青為國旗、國徽圖案評選委員會顧問,聘馬思聰、呂驥、賀綠汀、姚錦新為國歌詞譜評選委員會顧問。第六小組及參加兩個評選委員會的專家對徵集到的國旗、國徽圖案和國歌詞譜多次討論,並將初步意見報告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9月17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決定,將擬定國旗、國徽、國歌的工作移交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並由原負責該工作的第六小組向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提出報告。9月22日,第六小組第五次會議舉行,研究國都、紀年及國旗,提出初步意見。同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決定設立國旗、國徽、國歌、國都、紀年方案審查委員會,籌備會第六小組的工作結束[27]。
制定政協會徽
[編輯]1949年7月,新政協籌備會秘書長辦公室第五次工作會議決定製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會徽(簡稱政協會徽)。最後從眾多設計圖案中選定張仃、周令釗設計的圖案,經周恩來批示交新政協籌備會常務委員們傳閱,並於1949年7月由新政協籌備會制定通過。經新政協籌備會常委會主任毛澤東批准,在1949年9月21日開幕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上首次正式使用[28][2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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