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救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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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救赎论是基督教神学对救赎的观点,指基督教信仰中有关耶稣基督的救赎的信仰意义,是基督教哲学中的崇高表现,亦是《圣经》中最重要的主题。根据基督教的教义,耶稣基督的救赎所显现的意义是与全人类都有关的,从过去直至未来。
历史背景
[编辑]早期教会并没有发展“不成熟”的救赎理论。教父时期对神学的贡献主要是在于──“基督论”及“三位一体”的教义。早期的救赎论点都带有浓厚的神话色彩,成熟的救赎教义是始于坎特伯雷的安瑟莫,直至17世纪新教正统主义时期才算是真正发展。[1]
救赎基础
[编辑]救赎的基础有三项[2]:
- 上帝爱的具体彰显。
- 上帝借着救赎,在世代与永恒间显明祂的恩典。
- 上帝要“被拣选之人”以善行回应祂的拣选。
救赎定义
[编辑]从人的角度看赎罪:有与上帝“和好”的意思,也有“被救赎”的观念。“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3]”,人因为罪而与上帝隔离,生命被罪恶捆绑,罪使人成为被奴役者,而救赎者则是要废除奴役,使人得释放。从宗教的角度看赎罪:上帝是救赎者,在旧约中,上帝将天选之人从为奴之地领出来[4],新约则预表耶稣基督要将人为从罪恶释放出来。
圣经中的救赎
[编辑]耶稣基督用以下的话表明他成为人的目的:
世人因着罪而失丧,亦因为这样,耶稣要来到世间把救赎赐给人类。《哥林多后书》第5章第19节指出耶稣来到世间是为要使世人与上帝和好。表明基督在世的工作之另一词语是“赎罪”。简单来说,耶稣基督来到世上是要为世人付出罪的赎价,叫世人脱离律法的咒诅。“正如人子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马太福音》第20章第28节)
主耶稣完成救赎工作的方式就是舍了自己的生命,被钉在十字架上。因此人是借由耶稣基督的救赎而从罪的压制中得释放、蒙赦免;所以保罗才会说:救赎既是在基督里以信心获得,就不再需要借着“善工”或“守律法”来换取了。[5][6]
最早期的救赎观,Aulén称之为“古典的”救赎观,经常被理解为“赎价型救赎论”。自从其名著出版后,也被称之为“基督得胜论”。这理论认为亚当与夏娃在堕落时,使人类接受了魔鬼撒旦的辖制;而上帝为了赎回人类,差基督作“赎价”或“诱饵”;而魔鬼不知道耶稣基督不会永久死亡,于是杀害了基督;当耶稣复活时魔鬼就失去了对人类的控制权了。
Aulén认为,“基督得胜论”Christus Victor是初代教会的主流观念,也是教会历史头一千年的主流观念,几乎每一位教父都支持它——包括爱任纽、俄利根和希波的奥古斯丁,这仅仅是其中几位。
Aulén认为神学家们误解了早期教父的观念,误会了他们的救赎观是一种“赎价理论”Ransom Theory。教父说的“赎价”的原意,并不是说要给魔鬼赎价;教父乃是说人类从罪、从死亡、从魔鬼的辖制中得释放。正如“基督得胜论”所顾名思义的,“赎价”ransom不是指一种交易,而是把人类从罪的奴役中解救或释放出来。(但坎特伯雷的安瑟莫把它误解成是给魔鬼赎价了)。
这部分翻译自英文维基百科的Christus Victor。完整翻译见下面的外部链接。
对俄利根的批判
[编辑]‘付赎价给魔鬼’的理论与圣经的教导并不符合。
- 与上帝公义的本性不符:俄利根的论点似乎是一场最强壮、最狡猾者就占上风的竞赛。上帝的公义是彰显在每一个层面上,特别是在祂救赎人类的计划中,上帝以公义、大能的行动来救赎人类,并不需要用其他“手段”来施行祂的拯救。
- 人虽犯罪,但并不代表撒但有权控制人类:撒但乃是借着罪与死来控制奴役人,并不表明它因此而取得“合法地位”来控制人。
人因为犯罪而亏缺了上帝的荣耀,因此人需承担罪的刑罚──死亡。基督用祂生命所付的赎价,将人类从律法的咒诅中赎出来。无罪的基督为罪人死,使上帝的公义能得以维持并成全救赎的行动;这是上帝公义原则的因应之道,绝不是以强欺弱的戏码。
第二种救赎观是“拉丁的”观念、或称为“客观成就目的”理论。是11世纪的安瑟莫创立的。它通常被理解为“补偿型救赎论”。它是安瑟莫创立的,其中基督代替人类受苦,满足上帝被亏缺的荣耀。宗教改革时,新教由此发展出“代罚救赎论”:基督代替人类被惩罚,满足上帝公义的要求,于是上帝可以合法的饶恕人。有些人试图证明“代罚救赎论”源于早期教父,如游斯丁、游社博和奥古斯丁。
对安瑟莫的批判
[编辑]- “补赎论”的说法太过客观:整个过程都忽略了人类的活动在内。人类在这“救赎交易”的过程中,仿佛是上帝手中的棋子一般。
- 太过注重司法与律法化:强调上帝的荣耀,将耶和华描绘为封建的帝王,耶稣基督为慈爱的朋友,为人类偿付罪债。
- 忽略了圣灵的角色。
安瑟莫的补赎说受到许多的讨论,尽管它有些争议点,但对于新教与旧教的整体冲击力却是重大无比,此观点受到多数神学家的接纳。 [7]
辩证
[编辑]教义专家认为,初代教会里并不存在“补偿型救赎论”或“代罚救赎论”;初代教会里只能找到另外两大类的救赎观念。罗马天主教的神学拐点是在第5世纪,但11世纪前绝不存在“补偿型救赎”的理论;16世纪前也绝不存在“代罚救赎论”。
只有一位著名的教义历史学家J.N.D. Kelly,认为初代教会曾有过某种“代罚救赎观念”。但这位J.N.D. Kelly的论证方法,已被拆穿是学术舞弊;J.N.D. Kelly是把近代的观念强塞进教父的词语中,造成教父有代罚观念的假象。
这部分翻译自英文维基百科的Christus Victor。完整翻译见下面的外部链接。
第三种是“主观成就目的”理论。人称“品德感染论”(Moral Influence view)——其中耶稣受难是一个典范的举动,感染相信的人。这种观念常被错误的追溯为亚伯拉德的原创。实际上亚伯拉德是重申了奥古斯丁的看法,而奥古斯丁则是阐述了他那个年代的一种教义。
12世纪的亚伯拉德公然表示不同意罗马天主教的“赎罪理论”以及安瑟莫的“补赎说”。亚伯拉德高举上帝的爱,而不强调上帝的荣誉或神怒。他认为人类需要的是一个新的“行为动机”,对于上帝与人类的情感修复,反倒不是那么在意,亚伯拉德主张上帝早已接纳了人类,人类只是需要有可遵行的榜样而已,因此人类并不需要“赎罪”。亚伯拉德所提出的赎罪观点被称为“道德影响说”。
亚伯拉德所著的《与罗马人书训诂》一书中,亚伯拉德认为基督之死最主要的后果便是彰显上帝对人类的爱。亚伯拉德一方面强调基督的代死是显出上帝的爱,另一面他又轻视罪的破坏性,认为人类的行为之所以会有善恶的分别,乃是在于人自己内在的动机,而与人性本善或本恶的特质无关。人因为看见那挂在十字架上受难、流血的基督,而被基督的大爱所感动,心中涌起万分感恩;于是从原本惧怕、远离上帝,再次回到上帝面前,并且有分于基督的生命不再活在罪恶之中。人类借着“回应基督之爱”的行动得以与基督结合,并且因祂的受苦而获益,将基督的完满道德作为生活的准则。 [8]
对亚伯拉德的批判
[编辑]虽然亚伯拉德强调上帝的爱是成就救赎的源头,然而他的理论却抛弃了上帝的公义以及赎罪之真正含意。亚伯拉德的救赎观完全没有“法律行为”的意义。根据亚伯拉德的说法,当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受难而死之时,发生改变的是罪人受到基督之爱的影响,在纯粹道德中并没有提到“死在罪恶与过犯之中”的人类要如何真正的悔改。因此有些批判者将之谑称为“主观理论”。单以上帝爱的属性涵盖整个救赎过程,又以人的主观来解释基督之死,将基督的死与其他历史上英雄烈士的感人事迹相提并论,容易陷入异端的模糊界线中。 [9]
加尔文主义预定论(英语:Calvinistic doctrine of predestination),又称预选说,是加尔文主义神学理论体系的中心理论和加尔文主义者的主要信念。神恩独作(英语:monergism)是指基督教神学中,信仰上帝的人通过圣灵的工作而无需个人行为配合,从而达到得救的理论。这个理论自圣奥古斯丁以后,主要见于加尔文主义(例如归正宗和长老宗)和其“不可抵制的恩典”教条。加尔文主义者将其“预定论”适用于其救赎论,认为上帝以其恩典指定某些人得救的永恒命运,而留下其余的人为他们自己的罪甚至人类的原罪得到永恒的诅咒。前者称“无条件的拣选”, 后者称“遗弃”。加尔文主义认为,一个人必须被上帝所预定,蒙有效的呼召(更新/重生)而得到神赐给他的信心,然后才会愿意相信耶稣基督,或者说想要去被称义。加尔文主义者相信上帝在创世以前拣选了祂要拯救的人,使被拣选者最终进入神的国;他们同时相信上帝不予拯救的其余人将下地狱。加尔文主义神学的创始人约翰·加尔文认为“选民”永远不会失去他们得到的救恩,虽然他们不能确定自己将会得救,但是这上帝预定的人在社会上负担重责大任,在工作上有杰出表现,在世间的荣耀是来自天命。加尔文亦认为预定论和自由意志不矛盾,两者是并行不悖的。
反对预定论的宗派
[编辑]对加尔文的批判
[编辑]信义宗
[编辑]信义宗(路德派)一向拒绝加尔文主义的“预定受罚论”,认信文献《协同书》摘要清楚指出,加尔文此教导是“亵渎上帝而且可怕的错误”。他们认为,根据《新约圣经》彼得后书3:9、 提摩太前书2:4,已经清楚教导上帝不愿一人沉沦,乃愿人人改悔,获得拯救。
普救论者
[编辑]普救论认为,上帝要拯救全世界,耶稣是为全人类死的,所有人都会得救,包括许多没有信耶稣就死掉的人也会得救。这种观点既然相信耶稣会拯救全人类,自然也无所谓“预定”与“不预定”,故有反对加尔文主义预定论之嫌。
支持加尔文主义预定论的神学家则认为这明显与圣经中大量描述的众多不信的人下地狱的经文冲突,如启示录21:8、启示录20:14、马太福音10:28、马太福音5:30、马太福音13:40-42、25:31、25:41、25:45-46等等,且诗篇37:10,20明确指出恶人要灭亡,并不是像普救论者说得那样“全人类都得救”。但普救论并非主张有罪不罚,而是即便有地狱也不是永恒。
对于救恩,天主教与阿民念主义者一样,认为救恩能够失去。天主教相信“任何大罪都能使人丧失称义之恩;能够重新得着:借着告解圣事。所以要坚持到底,直到最后一口气,因没有必然把握”。而反对这种观点的教派则认为《约翰福音》第10章第27至29句是指救恩不能失去[10],《约翰一书》第5章第13句是指信徒可以知道自己被拣选有着永生的把握。[11]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 ^ 麦葛福编著、杨长慧译,(2003年),《基督教神学原典精华》,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257。
- ^ 雷历,(1996年),《基础神学》,杨长慧译,香港:角石出版有限公司,305。
- ^ 约八34
- ^ 《出埃及记 20:2》我是耶和华,你的 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
- ^ 薛思捷,《圣经要道》,圣临出版社,第四版,页51
- ^ 章力生,(1991),《系统神学──救恩论》,卷陆,香港:宣道出版社,146-47。
- ^ 奥尔森:《神学的故事》,386;鲍凯索:《基督教信仰之研究》,217。
- ^ 雷历,《基础神学》,337;周联华,(1991),《神学纲要》,卷二,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354;麦葛福编著,《基督教神学原典精华》,237。
- ^ 奥尔森:《神学的故事》,391;鲍凯索:《基督教信仰之研究》,218。
- ^ 《约翰福音》第10章第27至29句:“我的羊听我的声音、我也认识他们、他们也跟着我。我又赐给他们永生,他们永不灭亡、谁也不能从我手里把他们夺去。我父把羊赐给我、他比万有都大,谁也不能从我父手里把他们夺去。”
- ^ 《约翰一书》第5章第13句:“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信奉神儿子之名的人,要叫你们知道自己有永生。”
来源
[编辑]- 书籍
- Gustaf Aulén. 《歷史性信仰:基督得勝論 Christus Victor》. 1931.
- Paul Inns. 《慕迪神學手冊》. 1994.
- 吴罗瑜 编著. 救贖,救恩. 《聖經神學辭典光碟版》. 1999.
- 沈介山. 《信徒神學》. 2000.
- 马有藻. 《基要信仰概論》. 1989.
- 章力生. 《系統神學──救恩論》 卷6. 1991.
- 麦葛福. 《基督教神學手冊》. 1998.
- 麦葛福 编著. 《基督教神學原典精華》. 2003.
- 奥尔森. 《神學的故事》. 2004.
- 雷历. 《基礎神學》. 1996.
- 鲍凯索. 《基督教信仰之研究》.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