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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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895年4月17日 大清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大日本帝國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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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大日本帝國山口縣赤間關市(今山口縣下關市)春帆樓 |
生效日 | 1895年5月8日 |
簽署者 | 大清 欽差頭等全權大臣李鴻章(時任北洋大臣直隷總督)、欽差全權大臣李經方(時任欽差大臣) 大日本帝國 全權辦理大臣伊藤博文(時任內閣總理大臣)、全權辦理大臣陸奧宗光(時任外務大臣) |
締約方 | 清朝 大日本帝國 |
保存處 | 中華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 日本國立公文書館 |
語言 | 漢語文言文 日語漢文訓讀體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馬關條約》 |
日語寫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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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原文 | 馬関条約 下関条約 日清講和条約 |
假名 | ばかんじょうやく しものせきじょうやく にっしんこうわじょうやく |
平文式羅馬字 | Bakan Jōyaku Shimonoseki Jōyaku Nisshin Kōwa Jōyaku |
日語舊字體 | 馬關條約 下關條約 日淸講和條約 |
《馬關條約》(日語:馬関条約[1] )為大清帝國與大日本帝國於1895年4月17日,由清廷派出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李鴻章和欽差全權大臣李經方,及日本內閣總理大臣伊藤博文和外務大臣陸奧宗光等,在山口縣赤間關馬關港(今稱下關港)簽署之和約[2],並被多位學者和政府視為不平等條約。[3][4][5][6]
該條約之簽署象徵甲午戰爭之正式結束,該條約取代了先前兩國簽署之《中日修好條規》[1][7]。戰敗的清朝將福建臺灣省(其中包含澎湖)及奉天省南部的遼東半島永久割讓予大日本帝國;同時,清朝宣布放棄對朝鮮數百年來之宗主國地位。
臺灣和澎湖由此進入長達約50年之台灣日治時期,朝鮮因此獨立為大韓帝國但隨後被日本兼併進入35年殖民時期,遼東半島割讓事宜初因俄國、德國與法國等介入而未成,但其後日俄因此發生戰爭而日本最終強行租借遼東南部40年。
1912年該條約由中華民國繼承。條約中文原本現典藏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日文原本則典藏於國立公文書館。
名稱
[編輯]條約因其簽署地位於日本馬關而通稱為《馬關條約》(日語:馬関条約)或《中日馬關條約》[8]。日本馬關在1902年正式更名為下關,因此也有人稱之為《下關條約》(日語:下関条約)。其又稱為《春帆樓條約》、《清日講和條約》[9](日語:日清講和条約)或《中日講和條約》[10]。
背景
[編輯]1894年朝鮮王朝發生東學黨事件,清朝應朝鮮要求下派兵進入朝鮮半島,並依照《中日天津條約》,知會日本有關行動。事件發生後,日軍拒絕撤兵,後來更突襲駐守於朝鮮的清軍。清政府被迫向日本宣戰。由於該年是甲午年,故又稱為「甲午戰爭」,日本稱日清戰爭,其後清軍戰敗,清政府向日本求和。
簽約過程
[編輯]1894年11月26日,即大山巖大將指揮的日本第二軍在遼東半島九連城登陸後不久,李鴻章即派遣天津海關稅務司德璀琳前往神戶,試圖與日本內閣總理大臣伊藤博文會面並召開和談,但是遭到拒絕。次年1月31日,清朝的兩名全權大使,總理衙門大臣張蔭桓和湖南巡撫邵友濂到達日軍廣島大本營,與首相伊藤博文和外務大臣陸奧宗光會談,次日日方以「清國全權委任狀不完善」為由中斷交涉。
1895年3月15日日軍攻打澎湖,3月25日佔領澎湖。在之後的會談中伊藤博文告知李鴻章澎湖被日軍攻打的事。[11]
3月19日李鴻章攜帶全權委任狀,乘坐德國商船「公義號」抵達赤馬關馬關港(今下關港),隨後與日方全權代表伊藤博文展開和談,地點為馬關著名的河豚料理店春帆樓。
3月20日雙方進行全權委任狀檢視確認及簡短問答。
3月21日開始進行停戰談判。
3月24日李鴻章在乘坐轎子前往春帆樓途中,被刺客小山六之助開槍擊中左臉,血染官服,當場昏倒。一時間,現場大亂,行人四處逃竄,殺手趁亂躲入人群溜之大吉,躲入路旁的一個店鋪內。隨行的醫師馬上替李鴻章進行急救,幸子彈未擊中要害,李鴻章迅速康復。
3月28日伊藤博文擔心國際輿論指責,同時唯恐李鴻章就此回國、中日和談凍結,招致俄、奧、德、英、美、法等列強進行強行調解或干涉,是於此日告知李鴻章日方願意停戰,隨即進行談判並且完成停戰談判。
3月30日簽訂停戰協議。
4月1日開始進行議和談判,日方在議和談判第一輪中提出《日清講和條約》草案,主要要求包含:[12][13][14][15]
- 簽署《馬關條約》的還是清朝政府,代表中國
- 確認朝鮮獨立
- 向日本賠償軍費庫平銀二億兩;[15]
- 向日本割讓臺灣島、澎湖群島與臺澎附屬各島嶼,以及北緯41度線以南的遼東半島;
- 向日本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順天、湘潭和梧州七處通商口岸;
- 長江、西江、吳淞江及運河等內河航行權範圍;
- 日本駐軍地點及所需軍費。
4月17日議和談判期間,雙方經歷數次會面談判及書面協調後,日方降低要求,將賠款縮減為庫平銀二億兩白銀;縮減遼東半島割讓範圍(由北緯41度線改為鴨綠江口-安平河口-鳳城-海城-營口-遼河口一線);減去順天、湘潭、梧州三處通商口岸……等等。於1895年(明治28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日本當地時間上午11時40分,中日兩國全權代表在春帆樓二樓簽署了《日清講和條約》,即《馬關條約》。
總理衙門檔案記載,1895年5月8日中日在山東煙臺順德飯店換約。據查中方換約大臣伍廷芳和聯芳(非聯元)於5月6日從天津乘船到煙臺,旋即被排在建於光緒17年的廣仁堂內住宿。日本換約代表伊東巳代治於5月7日來煙臺,下榻於德國人開的海濱旅館(Beach Hotel)。7日及8日雙方多次見面商談。5月8日晚10時假一外國飯店(或為Strand Hotel,即德語的「海濱旅館」,也稱「大陸飯店」,有人誤譯為順德飯店)正式換約。[16]
按樺山資紀的「臺澎交接完結報告」記載,6月1日16時李經方在John W. Foster陪同下[17],乘德國輪船公義號抵臺。6月2日10時偕同翻譯盧永銘、陶大均在基隆三貂角外海的日本輪船「橫濱丸」上,與日本政府派任第一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海軍大將會面。11時樺山回訪。14時樺山派水野、島村至公義號商議交接手續,21時完成簽署《交接臺灣文據》,交換有關交接物件之文書。6月3日0時30分公義號開船。[18][19]
按明治二十七八年日清戰史第七巻記載乙未戰爭過程,6月3日6時,日軍從瑞芳出發,攻擊基隆。[18]
簽下《馬關條約》後,李鴻章感慨道:「日本將成為終世之患!」李鴻章赴日談判時,日方對光緒和李鴻章之間的聯繫瞭如指掌,對慈禧太后、光緒皇帝敕命李鴻章的賠款二萬萬兩白銀的底線也十分清楚,於是在談判中寸步不讓,最終獲取了最高的利益。[20]
誤傳
[編輯]台灣割讓與日本後與中國大陸關係暫時被斷絕,發展出台灣民族主義思想,其中有散文作家引用描述臺灣的一句諺語「花不香,鳥不鳴,男無義,女無情」,創作改寫為「清朝直隸總督北洋大臣李鴻章對台灣所做的評語」[21];或被引用曰「台灣,鳥不語,花不香,男無情,女無義,瘴癘之地,割之可也」[22][23]。在相關研究及評論者指出,根據目前所有可見史料檔案,未能發現李鴻章發表這段評語的紀錄[24][25]。相反,根據文件記載李鴻章在與當時日本首相伊藤博文進行《馬關條約》的談判時曾聲明「臺灣已立一行省,不能送給他國」[26]、「擬請所讓之地,如果勒令中國照辦,兩國子子孫孫永成仇敵,傳至無窮矣」[27][28]等等。
主要內容
[編輯]中文條約中首尾與第十一條稱大清帝國,其它條款中均稱中國。
- 第一條:中國確認朝鮮國為獨立自主國家,朝鮮對中國的朝貢、奉獻、典禮永遠廢止。
- 第二條:中國將下列地方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國有物永遠讓與日本。一、遼東半島。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三、澎湖群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 第三條:兩國各選派官員依據粘附本約之地圖,共同踏勘並確定遼東半島之劃界。
- 第四條:中國支付日本庫平銀2億兩(約3億日圓)作為軍費賠償。
- 第五條:中國割讓土地內居民能任聽其遷移界外與變賣資產,唯條約批准2年後該地的居民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 第六條:中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等口岸,及認可日本最惠國待遇。允許日本人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館和工廠及輸入各種機器。
- 第七條:日本在3個月以內撤回中國領土內之日軍。
- 第八條:中國承認日本佔領山東省威海衛三年,待中國還清賠款後才交還,如果費用支付不全,日軍不撤回,日軍軍費由中國負擔。
- 第九條:中國對日本人俘虜,不可虐待處刑,也不可對協助日軍的中國人士處刑。
- 第十條:條約批准日開始,停止交戰。
- 第十一條:條約由大清皇帝和日本皇帝批准,日本明治28年(1895年)5月8日,清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生效。
賠款日本國內用途
[編輯]賠償金總計約3.6億日圓,用途分配如下:
- 海軍擴張費:38.7%(約1億3926萬日元)
- 臨時軍事費:21.7%(約7,895萬日元)
- 陸軍擴張費:15.6%(約5,680萬日元)
- 軍艦水雷艇補充基金:8.3%(3,000萬日元)
- 皇室財產:5.5% (2,000萬日元)
- 臺灣經費補充金:3.3%(1,200萬日元)
- 教育基金: 2.7%(1,000萬日元)
- 災害準備金:2.7%(1,000萬日元)
- 八幡製鐵所創設費:0.2%(58萬日元)
- 其他:1.2%
影響
[編輯]俄法德三國干涉還遼
[編輯]由於馬關條約中規定將遼東半島割讓給日本,該約簽署後六天即1895年4月23日受俄國、法國及德國的干涉,稱為三國干涉。同年11月8日,中、日雙方又簽訂了《遼南條約》(《中日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條約》),日本被迫同意歸還遼東半島,但清廷須繳付三千萬兩白銀的「贖遼費」作為補償。其後,俄國以「還遼有功」為名,向清政府租借旅順和大連兩港,將勢力伸入南滿洲及朝鮮半島,1900年庚子條約議和後不撤兵,成為1904年日俄戰爭的原因。
日本勢力擴充
[編輯]日本在甲午戰後使朝鮮王朝脫離與清朝的藩屬關係並成立了大韓帝國,成為日本發展勢力的前奏並間接導致了日本於1910年正式吞併朝鮮,成爲了鼓舞日本於1930年代起占領中國東北建立滿洲國及1940年代起進攻歐美東南亞殖民地的遠因[29],而台灣的割讓增加了中國南方的軍事威脅,並使日本於1898年4月要求清廷將福建省永不割讓給他國。[30][31]1941年12月太平洋戰爭爆發後,臺灣更成為了日本進攻南洋的跳板,有一大部分的戰鬥群是來自臺灣的機場與港口。
另外,馬關條約所規定的賠款,為當時日本國家預算8,000萬日元的4倍強,相當於3億6,000萬日元以上的銀兩。巨額賠款的支付造成中國經濟更加貧乏,同時日本以賠款作為財源完成金本位制度。藉由獲取臺灣稻米、茶葉、樟腦、蔗糖、林業開發,日本內地獲得了資本主義所需的資本運作,使日本在世界經濟體系中從邊陲晉升到半邊陲國家(1868-1900),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從半邊陲晉升到核心(1945-1970)。
利用甲午戰爭賠款,將原先設於京都的第三高等學校升格為京都帝國大學,做為當時日本鋼鐵業重鎮的八幡製鐵所也利用賠款進行擴建。
推動變法及革命
[編輯]1894-1895年甲午戰敗及馬關條約的簽訂令全國震撼,後續1895年的《中俄密約》,使有識之士明白單靠1850年起自強運動學習歐美船堅炮利技術並不足以抵抗外敵的入侵,繼而提出政治改革的要求。維新人士康有為及梁啟超在北京發起十八行省與臺灣、奉天的公車舉人連署簽名,要求清廷拒和、練兵、遷都、變法,史稱「公車上書」,後續因應1898年的各國強租軍港及劃定勢力範圍於是推動君主立憲的維新運動,結果失敗史稱戊戌變法,並成為八國聯軍的原因,另一方面革命分子,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運動亦展開,主張推翻滿清,建立共和政體。
對臺灣的影響
[編輯]台灣語言寫法及拼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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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 | 馬關條約 |
注音 | ㄇㄚˇ ㄍㄨㄢ ㄊㄧㄠˊ ㄩㄝ |
台語羅馬字 | Má-Kuan Tiâu-Iok |
客羅 | Ma24-Guan24 Tiau11 Iog2 |
棄地已不可,棄台地百數十萬之人民為異類,天下恐從此解體,尚何恃以立國?且地有盡,敵欲無窮,他國若皆效尤,中國之地可勝割乎?
- 由於干涉還遼的啟發,兩江總督張之洞有意請英、法等國干涉還臺,然而各國在干涉還遼成功之後,已無強烈意願再為台灣之事而得罪日本,因此引發抗日政府臺灣民主國的出現。[36]但終究因實力遠不及日本而迅速瓦解。
- 依照該條約,臺灣本島及澎湖之主權被割讓給日本。之後臺澎由日本統治了50年,直至二戰結束始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統治,間接形成當今臺灣地位歸屬問題及臺海兩岸長期分裂分治。日本統治期間,對於中國歷經的巨大變動(如辛亥革命、中華民國成立、軍閥混戰、北伐、抗日戰爭等)臺灣均未受太大影響,復加上日後中華民國政府敗退台灣後兩岸分治的現狀,導致今日相當一部分臺灣人對中國大陸認同感薄弱,成為臺灣內部國家認同和統獨對立問題的遠因[39][40]。
- 另一方面,由於台灣在日治時期於政治、經濟、教育、醫療、文化等諸多層面經歷了逐步現代化,因此在戰後初期臺灣的經濟發展程度、社會形態與文化已與中國大陸有相當程度的差異。這一時期臺灣人集體認同開始出現,原本在清朝統治時,各族群間普遍存在的分類械鬥逐漸消失。[來源請求]日本20世紀30年代後期皇民化運動的同化政策影響和二戰後台灣人對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治臺政策手段的價值觀落差,也導致部份臺灣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後對日治時期產生了一定的懷念,影響了戰後臺灣對國家民族認同、臺灣主體性、族群意識觀念乃至臺灣獨立運動的興起[41]。臺灣迄今仍對日本相當友好,和中國大陸及韓國等國家形成強烈對比。[42]1995年,就有若干主張臺灣獨立人士在臺北舉辦遊行,紀念與慶祝馬關條約之簽定及臺灣脫離中國一百週年,認為1895年的脫離中國是臺灣歷史發展的一個契機,戰後舊金山和約第二條對台灣的模糊安排也導致當今對臺灣地位歸屬問題的討論。[43][44][45][46]
與西班牙訂立海上邊界
[編輯]馬關條約簽訂之後,日本獲得臺灣及其附屬島嶼,但由於當時統治菲律賓的西班牙並未與清帝國簽訂過確認雙邊領土的協定,於是時任西班牙代理駐日公使卡羅(Jose Caro)於1895年6月7日致電日本代理外務大臣西園寺公望,表達洽談臺灣和菲律賓群島間的領土問題,最後在同年8月7日雙邊簽署〈有關日西兩國西太平洋版圖國境宣言〉,以巴士海峽可供航行水道之中線為界(約為北緯21度30分處,以宣言附件為準),以北屬日本帝國,以南則為西屬菲律賓。[47]
單方面廢止
[編輯]- 1941年12月9日,中華民國政府發布《國民政府對日本宣戰布告》,正式對日宣戰。其中特別提出廢除與日本之間的一切條約、協定等。
紀念館舍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日本
[編輯]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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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unequal treaties」 (known also by the terms 「unjust,」 「coercive,」 「predatory,」 「enslaving,」 「leonine」) refers fundamentally, but not exclusively, to a historical category of bilateral treaties concluded in the late 19th and early 20th century between European states,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SA) or Latin American countries (states that fulfilled the standards of 「civilization」), and Asian or African states (perceived as 「uncivilized」). 「不平等條約」,(也被稱為「不公正」,「強迫」,「掠奪」,「奴役」,「如同獅子般的」)基本上是指歷史上主要由(但不僅限於)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由歐洲國家、美國或拉丁美洲國家等符合「文明」標準的國家與亞洲或非洲國家等被視為「未開化」的國家之間簽訂的一類的雙邊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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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1894, Japan launched the First Sino-Japanese War. China was defeated and forced to sign the Treaty of Shimonoseki, stipulating that it cede Taiwan and Penghu to Japan and pay a war indemnity of 230 million Kuping taels.(中文譯文)1894年,日本發動了第一次甲午戰爭。中國戰敗,被迫簽署《馬關條約》,規定割讓台灣和澎湖給日本,並支付2.3億兩白銀的戰爭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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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 the agreements had been procured by dint of coercion – that they had not been freely consented to, and reflected rather the presence of coercion and the inequalities in bargaining positions of the parties at the time of their conclusion. In the case of China, several treaties had been procured directly as a consequence of coercion. This was the case as regards the agreements with Britain, France and the United States had followed the Opium War in 1842, those with France after the Franco-Chinese war of 1884, and that with Japan following the Chinese-Japanese War of 1894–5. (中文譯文)...這些協議是通過威逼利誘達成的——它們並不是簽署國自由同意的結果,而是反映了當事各方在達成協議時的威脅存在和談判地位的不平等。對於中國,有幾項協議直接是因為被威脅而獲得的。這適用於與英國、法國和美國簽署的協議,在1842年的鴉片戰爭後,與法國在1884年的中法戰爭後,以及在中日戰爭(1894-1895年)後與日本簽署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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