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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單位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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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登記行政區劃層級 |
行政級別與其他術語 |
歷史:清朝 → 中華民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成立之後建立的行政區劃體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全國行政區劃分為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四級結構。其中,省級行政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4類;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4類;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林區、特區8類;鄉級行政區包括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街道辦事處、區公所7類[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不設政權性區域組織。
區劃制度[編輯]
法定行政區劃[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此外,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市轄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釋》指出,「這些派出機構在實踐中被稱作行政公署或盟、區公所和街道辦事處三類,其職責是代表設立派出機構的人民政府行使各項職權,而不是一級獨立的政權機構,因而不是一級行政區劃[4]。」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行政區劃層次架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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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行政區[5] | (設區的市、州) | 縣級行政區 | 鄉級行政區 | |
省 自治區 |
縣 自治縣 市 |
鄉 民族鄉 鎮 | ||
較大的市 | 市轄區 縣 | |||
自治州 | 縣 自治縣 市 | |||
直轄市 | 市轄區 縣 | |||
特別行政區 | (不設政權性區域組織)[註 1] |
民政部登記行政區劃[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全國行政區劃分為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四級結構。其中,省級行政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4類;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4類;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林區、特區8類;鄉級行政區包括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街道辦事處、區公所7類[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行政區劃層次架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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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行政區[6] | 地級行政區 | 縣級行政區 | 鄉級行政區 | |
省 自治區 |
(省直轄)[A] | 縣(旗[B]) 自治縣(自治旗[B]) 縣級市 林區 |
鄉(蘇木[B]) 民族鄉(民族蘇木[B]) 鎮 街道[C] 區公所[C] | |
地區[C] (盟[B]) | ||||
地級市 | 市轄區 縣(旗) 自治縣(自治旗) 縣級市[D] 特區 | |||
自治州 | 縣 自治縣 縣級市 | |||
直轄市 | 市轄區 縣 自治縣 | |||
特別行政區 | (不設政權性區域組織)[註 1] |
- ^ 其中,河南省直轄1個縣級市;湖北省另直轄3個縣級市、1個林區;海南省另直轄5個縣級市、4個縣、6個自治縣(海南所有的縣級市、縣、自治縣均為省直轄,地級市不轄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另直轄12個縣級市(新疆直轄縣級市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直管)。
- ^ 2.0 2.1 2.2 2.3 2.4 內蒙古自治區的盟與地區相同、旗與縣相同、蘇木與鄉相同、民族蘇木與民族鄉相同、嘎查與村相同,均不屬於民族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的自治旗與自治縣相同,屬於民族自治地方。
- ^ 3.0 3.1 3.2 地區、盟、街道辦事處、區公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釋》的觀點,只是上級行政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不是一級獨立的政權機構,因而不是一級行政區劃[4]。
- ^ 縣級市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地級市代管[7]。
區劃類型[編輯]
![](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c/c6/China_administrative_zh-hans.svg/220px-China_administrative_zh-hans.svg.png)
![](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4/4c/China_prefectural-level_divisions_and_administrative_divisions_%28PRoC_claim%29.png/220px-China_prefectural-level_divisions_and_administrative_divisions_%28PRoC_claim%29.png)
地級市
![](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3/34/China_county-level_divisions_and_administrative_divisions_%28PRoC_claim%29.png/220px-China_county-level_divisions_and_administrative_divisions_%28PRoC_claim%29.png)
省級行政區[編輯]
地級行政區[編輯]
縣級行政區[編輯]
鄉級行政區[編輯]
國家機構設置[編輯]
政區行政級別[編輯]
根據《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的領導職務層次(行政級別)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8]。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級別為正省部級;普通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的行政級別為正地廳級,普通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旗、自治旗)的行政級別為正縣處級,普通鄉(民族鄉、鎮、蘇木、民族蘇木、街道)的行政級別為正鄉科級[9]。
特別地,副省級城市本級行政級別為副省部級,副省級城市的市轄區行政級別為副廳級、街道辦事處行政級別為正處級;所轄縣、縣級市行政級別為正處級、街道辦事處行政級別為正科級。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發〔1995〕5號)規定,「(副省級城市)16市直屬機關的級別,可比照國辦發〔1993〕85號中關於國務院直屬機構和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機構級別確定,即市直工作部門為副廳級,內設機構為處級。市轄區及其工作部門的級別,可比照市直機關相對應的關係確定;市轄縣和代管的縣級市的級別仍為處級,其工作部門仍為科級[10]。」
直轄市的市轄區行政級別與地級行政區(市、地、州、盟)相當。根據《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第十條規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按照下列規格設置:……(三)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設置一級巡視員,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設置二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設置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8];」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級別特殊的行政區類型簡表(括注示例行政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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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正省部級 | 副省部級 | 正地廳級 | 副地廳級 | 正縣處級 | 正鄉科級 |
普通行政區 | 省 (福建省) |
地級市 (福州市) |
縣 (連江縣) |
鎮 (鳳城鎮) | ||
副省級城市 | 地級市 (廈門市) |
市轄區 (思明區) |
街道 (鼓浪嶼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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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同安縣) |
鎮 (汀溪鎮) | |||||
省 (山東省) |
地級市 (青島市) |
縣級市 (膠州市) |
街道 (阜安街道) | |||
直轄市 | 直轄市 (北京市) |
市轄區 (東城區) |
街道 (北新橋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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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政區在民政部登記的行政區類型: 省級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 |
有研究認為,地方長官個人的職務級別與行政區劃本級國家機構的行政級別存在區別,但又有相互影響。比如,在某些情形下,一些地級市、省直管縣(縣級市)的領導,比基準情形下的級別高半級[9][11]。譬如,省會城市是一省的行政中心,當地市委書記往往由副省級的省委常委兼任,級別高於普通地級市市委書記[11]。
各級國家機構[編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轄區、不設區的市、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2]。選舉採分階段進行,在鄉級、縣級行政區舉辦直接選舉[12][13]。當選的鄉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再選出更高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並由這些代表選出全國人大代表[2][14]。
行政區類型 | 國家權力機關 (立法機關) |
行政機關 | 監察機關 | 審判機關 | 檢察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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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行政區— | |||||||||
省 自治區 |
省級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
人民政府 | 高級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 省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 | 省級監察委員會 | ||||
直轄市 |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
人民政府 | 高級人民法院 若干中級人民法院 |
市人民檢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 直轄市監察委員會 | ||||
特別行政區 | 立法會 | 特別行政區政府 |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澳門) |
律政司(香港) 檢察院(澳門) |
廉政公署 | ||||
—地級行政區— | |||||||||
地級市 自治州 |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
人民政府 | 中級人民法院 | 人民檢察院 | 監察委員會 | ||||
地區 盟 |
省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 行政公署 (省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
中級人民法院 | 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分院 | 監察委員會 | ||||
—縣級行政區— | |||||||||
市轄區 縣級市 縣(旗) 自治縣(自治旗) 特區 林區 |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
人民政府 | 基層人民法院 | 人民檢察院 | 監察委員會 | ||||
—鄉級行政區— | |||||||||
鎮 鄉(蘇木) 民族鄉(民族蘇木) |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主席團) |
鄉級人民政府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縣轄區 | 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 區公所 (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街道 | 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 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區劃沿革[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源於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根據地時代建立的行政區劃體系。與國民政府設置的行政區劃體系類似,但有所區別。隨着中國共產黨取得第二次國共內戰的軍事勝利擴大至中國大陸全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成立時,全國分為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直至1967年區劃多次調整,到1967年調整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共計30省級行政區,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慶直轄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門回歸中國,相繼新設2個特別行政區,至此共計23省、5自治區、4直轄市和2特別行政區共計34省級行政區。
-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將全國分為5大行政區和一個中央直屬行政單位,總共有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
- 1950年1月,政務院《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13條規定:「各省得根據需要劃為若干專員區」。此後,地級行政區有多次演變。
- 1950年12月,撤銷旅大行署區,設立旅大市,並設立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撤銷四川省,設立川東、川南、川西、川北4個行署區。
- 1952年,撤銷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設立政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並將原來的大行政區改稱為行政委員會。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全國範圍內的調整行政區劃,撤銷了行署區的建制,組建安徽省、四川省。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組建江蘇省。撤銷平原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南、山東二省。撤銷察哈爾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北、山西二省。直轄南京市改為江蘇省省轄市。
- 1953年,吉林省的長春市和松江省的哈爾濱市升為直轄市。總計6大行政區,下轄30省、1自治區、14直轄市、1地方、1地區。
- 1954年,撤銷6大行政委員會,最高一級的地方行政單位變為省。撤銷遼東、遼西二省,恢復遼寧省。撤銷松江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黑龍江省。撤銷寧夏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甘肅省;1954年6月撤銷綏遠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內蒙古自治區。歸綏市改稱呼和浩特市,定為自治區首府。總計26省、1自治區、3直轄市、1地方、1地區。
- 1955年7月30日,撤銷熱河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北省、遼寧省及內蒙古自治區;1955年10月,撤銷西康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四川省;1955年10月1日,撤消新疆省,設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治區首府烏魯木齊市(1953年迪化新名),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昌都地區劃其管轄。
- 1958年3月5日,撤銷廣西省,正式設立廣西僮族自治區。
- 1958年開始推廣人民公社,鄉鎮行政單位逐漸被廢除。
- 1958年10月25日,從甘肅省劃出部分區域,正式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1958年2月11日,中央直轄的天津市改為河北省省轄市;至此全國分為22省、4自治區、2直轄市、1籌備委員會。
-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1965年10月12日,廣西僮族自治區更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
- 1967年1月2日,河北省天津市重新升為中央直轄市;截至1967年全國分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
- 1982年憲法宣佈廢除人民公社,重新引入鄉鎮。
- 1988年4月13日,撤銷海南行政區,設立海南省。
- 1997年3月14日,四川省重慶市重新升為中央直轄市。設立重慶直轄市,管轄原四川省重慶市、萬縣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區所轄行政區域。
- 1997年7月1日,對香港行使主權,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 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行使主權,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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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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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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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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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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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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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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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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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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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政區 (1949-1954)
註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 ^ 1.0 1.1 2021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PDF).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23-07-20] (中文(中國大陸)).
- ^ 2.0 2.1 2.2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北京: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23-07-20] (中文(中國大陸)).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北京: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23-07-20] (中文(中國大陸)).
- ^ 4.0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第一章 总纲). 北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國人大網). [2023-07-20] (中文(中國大陸)).
- ^ 中国的行政区划──省级行政单位. [2018-01-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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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澎湃新聞. 近5年全国74地完成“撤县”:中西部省份动作最多. 北京: 央視網. [2023-07-20] (中文(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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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 9.1 聶輝華. 中国官员级别的政治逻辑. 中國戲曲學院(轉FT中文網). 北京. [2023-07-20] (中文(中國大陸)).
- ^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 中國改革信息網. 北京. [2022-0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20) (中文(簡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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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eijingers get greater poll choices. 中國日報. 2003-12-08 [2017-04-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10) (英語).
- ^ Bryan Lohmar和Agapi Somwaru. Does China’s Land-Tenure System Discourage Structural Adjustment? (PDF). 經濟研究局. 2006年5月1日 [2016年1月22日].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2年1月14日) (英語).
- ^ 中国百科 政治制度. 20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0-31) (羅馬尼亞語).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釋》認為不屬於行政區劃的區域
-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會列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列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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