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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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中法又稱開中開中制,是明代為鼓勵商人運輸糧食至邊塞,以換取鹽引,以給予販賣食鹽的資格。

開中法類似於北宋的折中法,但又有稍許不同[1]洪武三年開始的舉措[2]。洪武四年(1371年)始定「中鹽例」,規定五石糧食可向朝廷換取二百斤的鹽引。鹽商因長途運糧耗費巨大,就在邊區僱傭開墾田地,直接生產糧食,再換取鹽引,稱之「商屯」。後來不限於糧食,布料銀兩馬匹等皆可換取鹽引。

開中法可以分為報中﹑守支﹑市易三步驟,邊商進行報中,用糧食政府換取鹽引;內商憑鹽引到指定的鹽場守候支鹽;水商進行市易,將鹽運到指定地點進行銷售。明代中葉後,開中法弊端甚多,出現「占窩」的現象,意指豪族以納糧佔有鹽引,然後賤買貴賣,嚴重破壞了開中制度。弘治時,遂以葉淇戶部尚書,改舊制為折色法,但開中法並未廢除,一直沿用至明末[3][4]

參見[編輯]

註釋[編輯]

  1. ^ 陸深燕閒錄》:「沈存中筆談》,載兵部員外郎范祥為鈔法,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四貫八百售一鈔,至解池請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數十郡搬運之勞。此即今日開中給引之始。」
  2. ^ 《明太祖實錄》卷53,洪武三年六月辛巳:轉輸之費省而軍儲之用充……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斗者,給淮鹽一引,引二百斤。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
  3. ^ 明實錄·附錄·崇禎長編》卷31,三年二月丙辰:鹽引開中猶昔也……行之內地,商鹽多壅,引價日稽,絕不能如昔年之朝中夕支,鹽疏利倍。
  4. ^ 明世宗實錄》卷24,嘉靖二年三月丙辰:蓋本商自納,每引計銀一兩;各邊開中,每引止銀八錢。況正鹽母也,余鹽子也。正鹽守支搬運,候久費多,故願中者少。余鹽勘合一到,即時支賞,故願中者多。今若舍母求子,余鹽無自而積矣。請……嗣後申明前例,令本商自納余鹽之價,慎勿開中……上是之,敕余鹽存留納價,輸部濟邊。

參考書目[編輯]

  • 《大明會典》卷三十四
  • 中山八郎《開中法與占窩》
  • 賴建誠:《邊鎮糧餉:明代中後期的邊防費與國家財政危機,1531-1602》(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