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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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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桓案,是明初四大案之一,發生在明朝洪武十八年(1385年),屬於官吏貪污案件。戶部侍郎郭桓等人,通同各直省的官吏作弊,盜賣官糧。後被揭發,以其涉案金額巨大,對經濟領域影響深遠而為世人矚目。對此,朱元璋(明太祖)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處死,各省官吏死於獄中達數萬人以上。為了追贓,牽連到全國各地的小富百姓,遭到抄家破產的不計其數。由於牽扯面過廣,全國百姓對此案非常不滿意,朱元璋為了平息民怨將審刑官吳庸等人處死[1]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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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末年的官僚機構極為腐朽,官吏貪腐成性,以至於明太祖在建國後就十分注意政風。他一方面提倡廉潔,要求各級官吏遵紀守法,廉政愛民[2]。另一方面對於官吏犯法特下重典,以嚇阻官吏貪污腐敗[3] 。如果有官員觸犯貪污罪,則施以剝皮之刑。郭桓案爆發前,空印案胡惟庸案先後發生,明太祖為了解決官員貪污,逐漸採取法外施刑的方式,而且也越來越重,並且設立錦衣衛以加強監控官員。他曾經感嘆說:「朕才疏德薄,控御之道竭矣!」[4]

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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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八年(1385年)明太祖懷疑擔任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李彧提刑按察使司趙全德偕同戶部侍郎郭桓等人共同舞弊,下令調查。同年三月,御史余敏丁廷舉告發郭桓利用職權,勾結李彧趙全德胡益王道亨等貪污,其事項有:

  • 私吞太平鎮江等府的賦稅,降低朝廷歲收。
  • 私吞浙西的秋糧,浙西秋糧本應該上繳四百五十萬石,郭桓只上繳兩百多萬石。
  • 徵收賦稅時,巧立名目,徵收多種水腳錢、口食錢、庫子錢、神佛錢等的賦稅,中飽私囊。

郭桓等人總共貪污兩千多萬石糧食。為此,明太祖決心趁機掃蕩全國貪污官員[5]

明太祖令審刑司吳庸拷訊,此案牽連全國的十二個布政司,牽涉禮部尚書趙瑁、刑部尚書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麥至德等。總計一共損失精糧兩千四百萬擔,「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係死者數萬人」,為了追贓糧,演變成全國騷動,民間富人莫不因此破產[6],史稱「郭桓案」[5]。最後,明太祖為了平息民怨,將審刑司吳庸殺了,並稱折算贓糧實有兩千多萬石,「恐民不信,但略寫七百萬耳」[7]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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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刑法二》記載郭桓案的起因時,曰:郭桓者,戶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明太祖在《大誥》感嘆說:「古往今來,貪贓枉法大有人在,但是搞得這麼過分的,實在是不多!」郭桓案與之前的空印案坐死數萬人,這是明太祖過度重典肅貪的表現,讓明朝官員警戒恐懼,時人謂:「郡縣之官雖居窮山絕塞之地,去京師萬餘里外,皆悚心震膽,如神明臨其庭,不敢少肆[8]。」郭桓案因打擊面過寬,使不少官員蒙受不白之冤,從而使肅政目標大打折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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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姜公韜. 《中國通史 明清史》〈第二章 明太祖的開國規模〉: 第26頁.
  2. ^ 《明史 卷三十三》:「天下府州縣官來朝,帝諭之曰「天下初定,百姓財力俱困,如初飛之鳥,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搖其根,在安養生息之而已。惟廉者能約己而利人,爾等當深念之。」又嘗諭戶部「國家賦稅已定,撙節用度,自有餘饒,使民得盡力農桑,自然家給人足,何事聚斂也。」」
  3. ^ 《明史·刑法志二》:「凡守令貪醏者,許民赴京陳訴。官吏受賄枉法者,一貫以下杖九十,每五貫加一等,至八十貫絞;監守自盜倉庫錢糧者,一貫以下杖八十,至四十貫斬;貪污銀子六十兩以上者即梟首示眾,並剝皮示眾。」
  4. ^ 《御製大誥三編》,「序」
  5. ^ 5.0 5.1 《明史:一個多重性格的時代》〈第一篇 第二章 開國制度與政治整肅〉. 第20頁-第45頁.
  6. ^ 《明史》卷94: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7. ^ 朱元璋.《大誥‧郭桓造罪第四十八》
  8. ^ 方孝儒.《遜志齋集》.卷十四.〈送祝彥芳致士還家序〉.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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