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波罗提木叉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戒經


上座部佛教

国家和地区
佛教大纲英语Outline of Buddhism 佛教主题

波罗提木叉梵语प्रतिमोक्ष罗马化:pratimokṣa巴利语: Pātimokkha;又作波罗底木叉般喇底木叉等,简称木叉[1]),佛教术语,意译为“随顺解脱”、“处处解脱”、“别别解脱”、“别解脱”、“最胜”、“无等学”、“护解脱”,为佛教出家众所应遵守的戒律,是学处中最重要的核心规定,所有僧团成员都应遵守。后世僧团将波罗提木叉的内容收集一处,就形成《波罗提木叉经》(亦称戒经、木叉律、木叉法、木叉戒[来源请求],是律藏的核心。

释义

[编辑]

波罗提木叉,是在释迦牟尼生前所制定的学处中,最重要的核心项目。释迦牟尼曾经说过,在他般涅槃后,僧伽应当以波罗提木叉为师[2]

《波罗提木叉经》,又称戒经,收集了所有比丘都必须遵守的各种学处,是律藏的核心,如巴利律藏包括比丘227戒和比丘尼311戒,并提出具体惩罚。戒条主要防止僧伽内的邪恶行为,其次是鼓励善行。[3]其中包括四波罗夷、十三僧残、二不定、三十舍堕、九十单堕(或说九十一单堕;九十二单堕)、四波胝提舍尼、众学、七灭诤法等八种。

四波罗夷

[编辑]

波罗夷巴利语pārājika梵语pārājika)又译巴拉基咖巴拉基嘎他胜驱摈重禁,是戒律中的根本罪。指杀人偷窃行淫和妄称上人,均属大罪。犯者必须逐出僧伽。

十三僧残

[编辑]

僧残又译桑喀地谢沙僧伽胝施沙。指故意自淫、故意触摸女人、充当男女私通牵线、私自建造房屋、毁谤其他比丘、挑拨离间和不听忠告等,属于重罪。犯者接受六夜摩那陲灭罪法,然后在僧团大众面前认罪忏悔,方能恢复僧尼资格。

三十舍堕

[编辑]

舍堕又译尼萨耆波逸提尼萨耆亚巴吉帝亚。指衣钵、卧具超过应有数量,或者不按照规定获得、使用。犯者须当众忏悔,衣钵、卧具没收。

二不定

[编辑]

不定又译阿尼夜陀、梵语为aniyata。指独自与妇女一起坐在隐蔽处。犯者视情况定为波罗夷僧残舍堕

九十单堕

[编辑]

单堕又译波逸提巴吉帝亚。亦有传承因文句的断句不同,而为九十一和九十二条。指妄语、毁訾语、两舌、与妇女同屋住宿、比丘和非亲比丘尼结伴而行、比丘和比丘尼一起坐在隐蔽处、饮酒暴食、杀害牲畜、贪吃肉类、乳酪和饮用有虫之水等。犯者须当众忏悔。

四波胝提舍尼

[编辑]

波胝提舍尼,又译波罗提提舍尼钵喇底提舍尼,简称提舍尼,巴利语为pātidesanīya。指比丘从非亲比丘尼中接受食物、未受邀请而自取食物、或住处危险而不事先向前来送食的檀越说明。犯者须忏悔。

众学

[编辑]

众学巴利语为sekhiya,义为应当学。不同传承数目不同,从最少66条到最多113条。指有关服装、饮食和说法等等日常行为的戒律。

七灭诤

[编辑]

灭诤(adhikarana-samathā),共有七灭诤,指有关平息僧团内部纷争的方法(包括现前止诤、忆念止诤、不痴止诤、自言止诤、觅罪相止诤、多觅罪相止诤、如草覆地止诤)。

其他概念

[编辑]

有如下针对犯而未遂的罪行:

  • 偷兰遮(sthūlātyaya),又译偷兰遮耶偷罗遮萨偷罗土罗遮窣吐罗偷兰窣吐罗底也,意译大罪重罪粗罪粗恶粗过大障善道等。即触犯将构成波罗夷、僧残而未遂之罪;不属于波罗夷等五篇之罪,除突吉罗罪外,其余一切或轻或重的因罪、果罪皆总称为偷兰遮。
  • 突吉罗梵语duṣkṛta巴利语dukkaṭa),又译突膝吉栗多突瑟几理多独柯多,意译恶作恶说轻垢等,是戒律中的轻罪。凡是违犯了二不定、百众学、七灭诤等三类戒条之一,即犯突吉罗。

历史

[编辑]

释迦牟尼在世时,为了教导僧团中的出家僧侣,作出许多规定,这些规定被称为学处。其中有许多重要的学处,被收集在一起,形成波罗提木叉。

佛教僧团每半个月要会集一处,称为布萨。在布萨中,由上座长老负责诵出波罗提木叉戒本,以提醒僧众随时遵守戒律。违反戒律的僧侣可在会中提出忏悔,而假如同修僧侣有违反戒律之处,也可在此提出,由僧伽大会作出判决,此称为布萨羯摩。

释迦牟尼入涅槃后,在王舍城结集中,由优婆离尊者负责诵出波罗提木叉,集结成律藏的核心部分,后世称为《戒经》[来源请求]

注释

[编辑]
  1. ^ 丁福保. 【木叉】. 《佛學大辭典》. 1922 [2022-01-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31). (经名)波罗提木叉Pratimokṣa之异称。译言别解脱,为戒律之一名。 
  2. ^ 大正新修大藏经·阿含部·大般涅槃经》:“尔时如来告阿难言,汝勿见我入般涅槃便谓正法于此永绝。何以故?我昔为诸比丘,制戒波罗提木叉,及余所说种种妙法,此即便是汝等大师,如我在世,无有异也。”
  3. ^ 刘在信着,魏道儒等译:《早期佛教与基督教》(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1),页93-94。

参考文献

[编辑]

参阅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