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罗提木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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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罗提木叉(梵语:प्रतिमोक्ष,罗马化:pratimokṣa;巴利语: Pātimokkha;又作波罗底木叉、般喇底木叉等,简称木叉[1]),佛教术语,意译为“随顺解脱”、“处处解脱”、“别别解脱”、“别解脱”、“最胜”、“无等学”、“护解脱”,为佛教出家众所应遵守的戒律,是学处中最重要的核心规定,所有僧团成员都应遵守。后世僧团将波罗提木叉的内容收集一处,就形成《波罗提木叉经》(亦称戒经、木叉律、木叉法、木叉戒)[来源请求],是律藏的核心。
释义
[编辑]波罗提木叉,是在释迦牟尼生前所制定的学处中,最重要的核心项目。释迦牟尼曾经说过,在他般涅槃后,僧伽应当以波罗提木叉为师[2]。
《波罗提木叉经》,又称戒经,收集了所有比丘都必须遵守的各种学处,是律藏的核心,如巴利律藏包括比丘227戒和比丘尼311戒,并提出具体惩罚。戒条主要防止僧伽内的邪恶行为,其次是鼓励善行。[3]其中包括四波罗夷、十三僧残、二不定、三十舍堕、九十单堕(或说九十一单堕;九十二单堕)、四波胝提舍尼、众学、七灭诤法等八种。
四波罗夷
[编辑]波罗夷(巴利语:pārājika,梵语:pārājika)又译巴拉基咖、巴拉基嘎、他胜、驱摈、重禁,是戒律中的根本罪。指杀人、偷窃、行淫和妄称上人,均属大罪。犯者必须逐出僧伽。
十三僧残
[编辑]僧残又译桑喀地谢沙、僧伽胝施沙。指故意自淫、故意触摸女人、充当男女私通牵线、私自建造房屋、毁谤其他比丘、挑拨离间和不听忠告等,属于重罪。犯者接受六夜摩那陲灭罪法,然后在僧团大众面前认罪忏悔,方能恢复僧尼资格。
三十舍堕
[编辑]舍堕又译尼萨耆波逸提、尼萨耆亚巴吉帝亚。指衣钵、卧具超过应有数量,或者不按照规定获得、使用。犯者须当众忏悔,衣钵、卧具没收。
二不定
[编辑]不定又译阿尼夜陀、梵语为aniyata。指独自与妇女一起坐在隐蔽处。犯者视情况定为波罗夷、僧残或舍堕。
九十单堕
[编辑]单堕又译波逸提、巴吉帝亚。亦有传承因文句的断句不同,而为九十一和九十二条。指妄语、毁訾语、两舌、与妇女同屋住宿、比丘和非亲比丘尼结伴而行、比丘和比丘尼一起坐在隐蔽处、饮酒、暴食、杀害牲畜、贪吃肉类、乳酪和饮用有虫之水等。犯者须当众忏悔。
四波胝提舍尼
[编辑]波胝提舍尼,又译波罗提提舍尼,钵喇底提舍尼,简称提舍尼,巴利语为pātidesanīya。指比丘从非亲比丘尼中接受食物、未受邀请而自取食物、或住处危险而不事先向前来送食的檀越说明。犯者须忏悔。
众学
[编辑]众学巴利语为sekhiya,义为应当学。不同传承数目不同,从最少66条到最多113条。指有关服装、饮食和说法等等日常行为的戒律。
七灭诤
[编辑]灭诤(adhikarana-samathā),共有七灭诤,指有关平息僧团内部纷争的方法(包括现前止诤、忆念止诤、不痴止诤、自言止诤、觅罪相止诤、多觅罪相止诤、如草覆地止诤)。
其他概念
[编辑]有如下针对犯而未遂的罪行:
- 偷兰遮(sthūlātyaya),又译偷兰遮耶、偷罗遮、萨偷罗、土罗遮、窣吐罗、偷兰、窣吐罗底也,意译大罪、重罪、粗罪、粗恶、粗过、大障善道等。即触犯将构成波罗夷、僧残而未遂之罪;不属于波罗夷等五篇之罪,除突吉罗罪外,其余一切或轻或重的因罪、果罪皆总称为偷兰遮。
- 突吉罗(梵语:duṣkṛta;巴利语:dukkaṭa),又译突膝吉栗多、突瑟几理多、独柯多,意译恶作、恶说、轻垢等,是戒律中的轻罪。凡是违犯了二不定、百众学、七灭诤等三类戒条之一,即犯突吉罗。
历史
[编辑]在释迦牟尼在世时,为了教导僧团中的出家僧侣,作出许多规定,这些规定被称为学处。其中有许多重要的学处,被收集在一起,形成波罗提木叉。
佛教僧团每半个月要会集一处,称为布萨。在布萨中,由上座长老负责诵出波罗提木叉戒本,以提醒僧众随时遵守戒律。违反戒律的僧侣可在会中提出忏悔,而假如同修僧侣有违反戒律之处,也可在此提出,由僧伽大会作出判决,此称为布萨羯摩。
释迦牟尼入涅槃后,在王舍城结集中,由优婆离尊者负责诵出波罗提木叉,集结成律藏的核心部分,后世称为《戒经》[来源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