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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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會全面改選是指1990年代發生在臺灣的政治改革,終止了自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40餘年從未全面改選過的中央民意代表(國會議員)所組成的「萬年國會」[1];並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即臺灣、澎湖、金門與馬祖等島嶼)為範圍進行中央民意代表定期改選。
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因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而播遷來臺後,其於1947年至1948年間依照《中華民國憲法》選出之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第一屆立法委員、第一屆監察委員等中央民意代表亦隨之來臺。中華民國政府堅持其代表全中國之「法統」,但又因政府遷臺後實際控制領土縮小以及兩岸分治局勢的持久化,使多數中央民意代表之選區無法辦理改選。政府乃決定暫時不辦理改選,國會由原有代表及其遞補人持續延任、長期擔任國會議員的方式運作,型成任期長達40餘年的「萬年國會」現象。
1990年經過臺灣的民主運動團體長期持續抗爭後,中華民國在時任總統李登輝的主導下進行臺灣民主化的政治改革。1991年4月,李登輝總統召集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廢止造成「萬年國會」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憲法第一次增修)。《增修條文》中含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即臺灣、澎湖、金門與馬祖等島嶼)為範圍進行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之相關條文。1991年5月1日《憲法增修條文》公佈後,於1991年12月21日舉行了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1991年底,在任超過43年的資深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第一屆立法委員、第一屆監察委員全數優待退休,「萬年國會」正式終結。另外,1992年12月19日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自此中華民國國會完全由臺灣人選舉選出,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定期改選成為常態,為臺灣民主政治體制的一部份。
這次與之後的國會選舉不但讓中華民國的中央民意代表擁有更強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也象徵中華民國邁向民主國家、在政治層面落實臺灣本土化。直接民選的總統及國會、2000年及2008年及2016年的政黨輪替與和平轉移政權更是中華民國在台灣主權獨立自主、政治自由民主、社會開放進步、政府依法行政、全民監督政府施政與公僕表現的重要象徵與方式。[2][3][4][5][6]
目前,監察院已不再由省市議會選出,而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國民大會也停止運作,其原有的職權亦全數轉移至立法院或由人民直接行使。立法院成為一院制國會,立法委員選舉成為唯一的國會議員選舉,法規中之正式名稱為「中央公職人員選舉」。
改制背景與經過
[编辑]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因第二次国共内战中之不利形勢,宣佈將政府遷往其甫於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後代表盟軍自日本佔領領土臺灣的首府臺北市。進入1950年代後戰事漸歇,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與中国共产党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隔台灣海峽兩岸分治的格局型成。政府遷臺後,因實際控制領土縮小以及分治局勢的持久化,使憲法諸多規定產生窒礙難行之處。1954年1月,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31號解釋》,中央民意代表在舉行下屆選舉之障礙現在尚未掃除前繼續行使職權,無須改選。[7]此決定造成了之後四十餘年未改選的「萬年國會」。隨後雖然在臺灣進行了有限度的增選與增額代表選舉;但在政府遷臺後實施長年戒嚴令的時空背景下,仍有部分民主運動人士公開主張中華民國的所有國會議員應由居住於政府實際統治領土的人民直選產生。
1964年9月,國立臺灣大學政治系教授兼系主任彭明敏與其學生謝聰敏和魏廷朝共同起草《台灣自救運動宣言》,認為「蔣政權能否代表台灣的人民?三千餘人的國大代表中,台灣的代表只有十餘席,四七三人的立法院中,台灣的代表也不過六名,他們的任期已分別於十二年前和十五年前屆滿,當然不能代表現在的台灣人民」,並主張「重新制定憲法,保障基本人權,成立向國會負責且具有效能的政府,實行真正的民主政治。」三人隨即遭逮捕、以「叛亂罪嫌」起訴、並判處有期徒刑。1971年10月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後,1972年1月雷震所提出的《救亡圖存獻議》中亦有「立法委員……由臺灣地區,包括金馬在內,及海外地區的華僑和留學生依人口比例選舉」之主張。1975年參加第二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的知名黨外運動人士郭雨新也曾提出「國會全面改選」之政見。此後,黨外運動人士和民主運動的自由派學者大多主張全面改選國會議員。
1987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在臺北市中山堂舉行「中華民國行憲四十週年紀念日」紀念儀式,邀請時任總統蔣經國出席致詞。民主進步黨發起「1225國會全面改選運動」。在場外,主辦單位製作「垃圾是不會自己跑進垃圾桶的」傳單,由立法委員康寧祥督導這場抗議「一千人對抗一千九百萬人的戰爭」,來自全台的數萬民眾挺身支持這項「要求萬年老國代、老立委下台」的大規模示威遊行。超過五萬以上的人潮包圍會場中山堂,將附近路段擠得水洩不通,示威群眾在當時的中華商場旁平交道站在火車頭上、阻斷南北雙向火車前進,成為臺灣街頭運動史上第一次因政治抗爭而使臺北市西門町圓環縱貫鐵路中斷。在場內,當國大秘書長何宜武宣讀總統致詞時,11位民主進步黨籍的國民大會代表突然舉起布條並高呼「國會全面改選」口號,向出席會議的總統蔣經國展現臺灣人要求改革的決心。[8]
隨後蔣經國旋於1988年1月13日逝世,時任副總統李登輝繼任總統。1989年1月26日,立法院通過《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適用範圍包括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但由於資深代表抗退者眾,《退職條例》成效不彰。值得注意的是,不改選之「萬年國會」不僅引起民主進步黨和自由派學者之抗議,中國國民黨內部不少青年黨員也認為其在國會的政治前途被資深代表阻斷而有所不滿。
1990年3月,大批大學生為了抗議當時依然由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投票的第八任總統選舉,於中正紀念堂前發動抗爭活動,也就是「野百合學運」,又稱「三月學運」。[9]學運進行同時,3月21日中午,時任總統及中國國民黨主席的李登輝順利當選下任總統,獲得往後六年的總統任期。當選當日下午,李登輝在即接見學運學生代表,接納其政治改革意見。4月3日,26名立法委員連署提出釋憲案,要求司法院大法官重新檢視1954年的第31號解釋。參與連署之立法委員除了民主進步黨籍的陳水扁、余政憲、彭百顯、葉菊蘭、張俊雄、盧修一、謝長廷;也有中國國民黨籍的謝深山、黃正一、趙少康、王志雄、黃主文;和無黨籍的張博雅等人。6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做成《釋字第261號解釋》,推翻第31號解釋,並宣告「為適應當前情勢,第一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並由中央政府依憲法之精神、本解釋之意旨及有關法規,適時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以確保憲政體制之運作。」。李登輝亦履行對學生的承諾,在6月28日領導執政的中國國民黨與在野的民主進步黨等黨派召開「國是會議」,凝聚修憲與國會全面改選程序的共識。
1991年4月,已在任43年的第一屆國民大會召開第二次臨時會,依照修憲程序通過了包含國會在臺灣全面改選相關條文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同時也廢除了造成萬年國會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0]依照國民大會決議,李登輝總統在5月1日,公告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時公佈國民大會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新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讓中央民意代表完全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民選舉產生始有法源根據。[11]1991年12月21日,舉行了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選出了代表臺灣人民意的新國民大會繼續推動修憲。[3]。1991年12月31日,在任超過43年的資深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第一屆立法委員、第一屆監察委員全數優待退休,「萬年國會」正式終結。[2]
1992年,完全由臺灣人選舉選出的第二屆國民大會集會,繼續進行憲政改革,而立法院、監察院則分別由1989年、1987年在臺灣選出的任期制增額委員繼續運作。1992年12月19日,辦理了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隨後國民大會也依照1992年第二次修憲對監察院的新條文,通過了總統提名的第二屆監察委員。1993年2月1日,第二屆立法院與第二屆監察院順利組成,此後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定期改選成為常態,為臺灣民主政治體制的一部份。
法源與選舉方式
[编辑]其適用法源除了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之外,最主要的就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2]憲法增修條文對國會各機關之選舉方式經過多次修訂,形成了民主化後臺灣的憲政格局。
年份 | 名稱 | 國民大會 | 立法院 | 監察院 | 國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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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 | 憲法增修前 | 全國人民直接選舉,任期六年 | 全國人民直接選舉,任期三年 | 全國各省級議會間接選舉,任期六年 | 三院制 |
1991年 | 第一次增修 | 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任期至總統任滿前 | 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任期三年 | 自由地區各省及直轄市議會間接選舉,任期六年 | 三院制 |
1992年 | 第二次增修 | 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任期四年 | 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任期三年 | 治權機關,不舉行選舉 | 兩院制 |
2000年 | 第六次增修 | 任務型修憲機關,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 | 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任期三年 | 治權機關,不舉行選舉 | 一院制 |
2005年 | 第七次增修 | 停止運作,不舉行選舉 | 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任期四年 | 治權機關,不舉行選舉 | 一院制 |
國會議員定期改選
[编辑]年份 | 日期 | 機關 | 屆次 | 應選人數 | 主條目 | 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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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 | 12月21日 | 國民大會 | 第二屆 | 325 | 1991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 國民大會首次全面改選 |
1992年 | 12月19日 | 立法院 | 第二屆 | 161 | 199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 立法院首次全面改選 |
1995年 | 12月2日 | 立法院 | 第三屆 | 164 | 1995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 |
1996年 | 3月23日 | 國民大會 | 第三屆 | 334 | 1996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 與1996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同時舉行 |
1998年 | 12月5日 | 立法院 | 第四屆 | 225 | 199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 |
2001年 | 12月1日 | 立法院 | 第五屆 | 225 | 2001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 |
2004年 | 12月11日 | 立法院 | 第六屆 | 225 | 2004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 |
2005年 | 5月14日 | 國民大會 | 任務型 | 300 | 2005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 末代國民大會選舉 |
2008年 | 1月12日 | 立法院 | 第七屆 | 113 | 200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 立法委員選制及任期改革、與全國性公民投票同時舉行 |
2012年 | 1月14日 | 立法院 | 第八屆 | 113 | 201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 與2012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同時舉行 |
2016年 | 1月16日 | 立法院 | 第九屆 | 113 | 2016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 與2016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同時舉行 |
2020年 | 1月11日 | 立法院 | 第十屆 | 113 | 2020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 與202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同時舉行 |
2024年 | 1月13日 | 立法院 | 第十一屆 | 113 | 2024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 與2024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同時舉行 |
- 依照憲法第一次增修條文,原訂1992年12月需舉行第二屆監察委員選舉。但1992年5月憲法第二次增修後選舉取消。
- 依照憲法第四次增修條文,原訂2000年5月需舉行第四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但2000年4月憲法第六次增修後選舉取消。
國會議員補選
[编辑]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如原當選人辭職導致出缺(第七十三條)或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第七十四條)則應於原選區辦理補選。而實際上,舉辦國會議員補選之原因,多半為立法委員因為任期中當選地方政府首長或就任內閣官職而辭職立委,少數為判決當選無效者。因早期國會選舉採用複數選區制,如少數當選人出缺時可以由落選者依票數遞補,補選比較少見。然而自2008年立法委員選舉改制為單一選區兩票制後,加上地方選舉與中央選舉錯開,導致補選數量大增。
年份 | 日期 | 國會屆別 | 補選人數 | 補選選區 |
---|---|---|---|---|
1995年 | 3月12日 | 第二屆立法委員 | 1 | 花蓮縣選舉區 |
2006年 | 3月11日 | 第六屆立法委員 | 1 | 嘉義市選舉區 |
2009年 | 3月14日 | 第七屆立法委員 | 1 | 苗栗縣第一選舉區 |
3月28日 | 第七屆立法委員 | 1 | 臺北市第六選舉區 | |
9月26日 | 第七屆立法委員 | 1 | 雲林縣第二選舉區 | |
12月5日 | 第七屆立法委員 | 1 | 南投縣第一選舉區 | |
2010年 | 1月9日 | 第七屆立法委員 | 3 | 桃園縣第二選舉區、臺中縣第三選舉區、臺東縣選舉區 |
2月27日 | 第七屆立法委員 | 4 | 桃園縣第三選舉區、新竹縣選舉區、嘉義縣第二選舉區、花蓮縣選舉區 | |
2011年 | 3月5日 | 第七屆立法委員 | 2 | 臺南市第四選舉區、高雄市第四選舉區 |
2013年 | 1月26日 | 第八屆立法委員 | 1 | 臺中市第二選舉區 |
2015年 | 2月7日 | 第八屆立法委員 | 5 | 臺中市第六選舉區、苗栗縣第二選舉區、彰化縣第四選舉區、南投縣第二選舉區、屏東縣第三選舉區 |
2019年 | 1月27日 | 第九屆立法委員 | 2 | 臺北市第二選舉區、臺中市第五選舉區 |
3月16日 | 第九屆立法委員 | 4 | 新北市第三選舉區、臺南市第二選舉區、彰化縣第一選舉區、金門縣選舉區 | |
2022年 | 1月9日 | 第十屆立法委員 | 1 | 臺中市第二選舉區 |
2023年 | 1月8日 | 第十屆立法委員 | 1 | 臺北市第三選舉區 |
3月4日 | 第十屆立法委員 | 1 | 南投縣第二選舉區 |
國會議員罷免
[编辑]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之後,曾有選區選民發動國民大會代表或及法委員之罷免案,迄今只有一案通過。下列罷免案曾進行第三階段投票,其他未成案之罷免詳見罷免制度專頁。
年份 | 日期 | 國會屆別 | 選區 | 姓名 | 結果 | 主條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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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 11月27日 | 第二屆立法委員 | 臺北縣選舉區 | 詹裕仁 | 不通過 | 龍門核能發電廠(核四廠)相關爭議 |
林志嘉 | ||||||
洪秀柱 | ||||||
韓國瑜 | ||||||
1995年 | 1月22日 | 臺北市第二選舉區 | 魏鏞 | |||
2015年 | 2月14日 | 第八屆立法委員 | 臺北市第四選舉區 | 蔡正元 | 2015年臺北市第四選舉區立法委員蔡正元罷免案 | |
2017年 | 12月16日 | 第九屆立法委員 | 新北市第十二選舉區 | 黃國昌 | 2017年新北市第十二選舉區立法委員黃國昌罷免案 | |
2021年 | 10月23日 | 第十屆立法委員 | 臺中市第二選舉區 | 陳柏惟 | 通過 | 2021年臺中市第二選舉區立法委員陳柏惟罷免案 |
2022年 | 1月9日 | 臺北市第五選舉區 | 林昶佐 | 不通過 | 2022年臺北市第五選舉區立法委員林昶佐罷免案 |
參考資料
[编辑]- ^ 萬年國會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條目撰稿人:政大歷史系薛化元教授, 台灣大百科全書,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 2.0 2.1 資深中央民代退職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條目撰稿人:政大歷史系薛化元教授, 台灣大百科全書,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 3.0 3.1 國會全面改選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條目撰稿人:政大歷史系薛化元教授, 台灣大百科全書,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 改寫台灣歷史的人--李登輝執政十二年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台灣光華雜誌, 2000.6
- ^ 台灣民主化關鍵的1991─終止動員戡亂20週年紀念研討會. [2011-05-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07).
- ^ 終止動員戡亂時期20週年研討會 蔡英文致詞稿. [2011-05-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09).
- ^ 釋字第31號解釋. [2022-06-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19).
- ^ 1987年 為了推動國會改革 連火車都擋下來了. 民報 (2014年). 2016-02-12 [2016-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2-16).
- ^ 清大學運史座談--野百合學運回顧座談. [2011-05-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3-13).
- ^ 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條目撰稿人:政大歷史系薛化元教授, 台灣大百科全書,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 修憲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條目撰稿人: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陳儀深副研究員, 台灣大百科全書,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参考文献
[编辑]- 行政院新聞局編,1994,《寧靜革命》。台北:行政院新聞局。
- 若林正丈,1994,《台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洪金珠、許佩賢譯。台北:月旦。
- 李登輝,1996,《台灣的主張》。台北:遠流。
- 張世賢, 2010, 從萬年國會到全面改選-台灣民主化過程的一個面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 憤怒的野百合(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條目撰稿人:政大歷史系薛化元教授, 台灣大百科全書,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德先生的風采:台灣民主真情對話, 中央廣播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