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中国
一个中国(英语:One China)是指“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的政治论述和国际外交政策。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及中华民国政府迁台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于法理上各自主张拥有全中国主权,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1][2]。国际社会中,依照其建交的对象,分别对这个论述有不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全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与其建交的183个主权国家、不丹[a]和联合国承认,或认知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立场宣示,为现今国际上的主流见解,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也反映这个论点[3][4]。此政治共识的存在使得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与其中一方建交必伴随着与另一方终止外交关系。政府间国际组织亦因仅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拒绝台湾以国家名义参与[5][6]。2019年1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时,重申“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7]。
中华民国方面,蒋中正政府时期奉行汉贼不两立政策,蒋经国政府时期奉行三不政策,其共同点为坚持中华民国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均要求邦交国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马英九政府时期奉行“活路外交”,坚持在“九二共识”及“一中各表”基础上处理与邦交国关系。而李登辉政府、陈水扁政府及蔡英文政府时期则采取“务实外交”政策,实际上不再要求中国代表权[8][9],即中华民国与其邦交国往来文书中不使用“中国”字样而以“华”或“台”作为简称,默许邦交国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经贸关系,不排斥双重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白皮书认为,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政府发表《开罗宣言》宣布,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后来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9月,日本签署《日本投降条款》,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10月25日,中国政府宣告“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并在台北举行“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中国因此从法律和事实上收复了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成立后,完成了国际法意义上的政权更替,故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有权对台湾行使主权[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白皮书同时认为,中国国民党统治集团退踞台澎金马以来,虽然其政权继续使用“中华民国”和“中华民国政府”的名称,但它早已完全无权代表中国行使国家主权,实际上始终只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12]。
据此,“一个中国原则”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官方政治意识形态和国际外交政策,以及对于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的一个中国原则,分为新旧两个版本。于上世纪80年代推出一个中国原则的“旧三段论”,内容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全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以及于2005年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以法律文字书面确定了一个中国原则的“新三段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与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据台湾陈长文律师所言,新版由从属关系转变为平等关系,而立法仅仅是把其宪法义务法律化而已。[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一个中国”原则作为建交的基本原则与其它国家发展外交关系,要求各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排斥“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即拒绝任何与中华民国建交的国家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目前,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式的外交关系,而与中华民国没有正式外交关系。
中华民国
[编辑]根据《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政府拥有“其固有之疆域”[15]的领土主权。因国共内战失利撤退到台湾,中华民国政府不再实际统治中国大陆,但在很长一段时间仍然自认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保持这项宣称。[16]
1971年之前,中华民国曾长期在国际上打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空间。中华民国政府采取“汉贼不两立”政策,阻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联合国以及绝大多数国际组织。多数国际组织也多以“北京政权”(Peking Regime)或“中共政权”(Chinese Communist Regime)称呼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朝鲜战争结束后,在受邀出席联合国安理会会议和进行国际谈判时,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或P.R.O.C.)名义在国际空间中活动。"[17]:555[18]
1971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议文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而同时进行的由美国提议的保留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的投票,则遭到否决。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中国”代表权后,也转而积极限制中华民国的国际空间。近二十年来,中华民国政府多次由其邦交国提案希望加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以及向世界卫生组织派出观察员,但是均受到中国代表权问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坚决反对而未被接受。中华民国政府一直试图增加其国际影响力,但在政治现实下,甚少国际组织接受中华民国作为其会员国。且多数国际组织往往以“中国台湾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或“中国台湾”(Taiwan, China)称呼中华民国。
在李登辉政府时期,在政策上略为松动,在宪法增修条文中,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实际统治范围,只限于台湾地区或“自由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际统治范围称为“大陆地区”或者“中国大陆”。在法理上,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他们宣称对中国的主权,但在现实上,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领土上,拥有实质统治权力,跟中华民国拥有同等地位,都是政治实体。因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中国原则”,中华民国政府参与国际组织时采用“务实外交”等不同手段,以“中华台北”或“台澎金马地区”等名称来参与国际活动,不宣称自己是唯一中国。
在政党轮替之后,不同政党对于一个中国路线有不同解释。
中国国民党的主张
[编辑]中国国民党认为,根据宪法一中原则,中国大陆和台湾皆属于中华民国固有领土,主权属于中华民国。
马英九政府认同并坚持“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策略,以此促成首次两岸领导人会面[5][19]。在对外外交上不接受两岸双重承认,以避免挑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的不满[来源请求],称为活路外交。
民主进步党的主张
[编辑]民主进步党倾向主张台湾独立,但在执政期间不多作认定。陈水扁政府时期曾提出四不一没有保证。蔡英文政府主张“维持现状”的说法[20],不同于2011年提出的“台湾共识”,但拒绝明确承认“九二共识”的立场[21],以及不接受九二共识[22][23]。
在其党内,支持华独的路线者,认为现今世界上“一个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国号目前为中华民国。即所谓的“一边一国”或者一中一台,一边是代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另一边则是代表台湾的中华民国。其主要论点在台独党纲与台湾前途决议文上展现。
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立场
[编辑]截至2024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183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其中有180个联合国会员国和3个非会员国(巴勒斯坦、库克群岛、纽埃),这些国家全部都有某种形式的“一中政策”,但其涵义的清晰度有所不同。根据相关统计,有130个国家明确承认台湾为中国领土或为中国一省,其中126个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联合国会员国、1个为联合国会员国但非建交国(不丹),约占联合国会员国总数的三分之二;3个为建交的非会员国(巴勒斯坦、纽埃、库克群岛)。在剩余54个建交国中,有37个国家明确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剩余的17个国家都声明他们“有一个中国政策”或“奉行一个中国原则”,但其内涵不清晰。
截至2024年2月,中华民国与12个国家保持外交关系,其中11个是联合国会员国(除教廷外)。教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相互承认,剩余的11个国家中其中有两个(伯利兹、圣卢西亚)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后又断交,转而与中华民国复交;其余国家未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
联合国模式
[编辑]英国模式
[编辑]联合王国政府承认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的立场,决定于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撤销其在台湾的官方代表机构。
联合王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英国模式为在英文本中,“承认”(recognize)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中国,“认知”(acknowledge)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译文中,两处皆表述为“承认”[24]。前后两处词汇,存在类似美国模式的用词差异。英国下议院曾发布政策指引,声明“认知”与“承认”并不相同,英国不接受中国的一个中国原则[25]。
采取英国模式的国家共有九国[哪个/哪些?][26],除美国外,其余为共和联邦成员国,如澳大利亚、纽西兰、马来西亚、库克群岛、斐济、萨摩亚等,此外还有西班牙与泰国等。美国除了采取这个措辞外,另外与北京以及台北方面各自提出保证。马来西亚和泰国分别在1999年和2023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中更新了表述,明确承认了台湾是中国领土。
有澳大利亚官员在签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交公报时说:“在我们的观点中,这个模式较英国模式而言,更为接近加拿大模式。“Acknowledges”一词的语义非常类似英文的“takes note”(注意到)[27]。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指出,澳大利亚的“一个中国”政策基础是,澳大利亚不承认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也不将台湾当局视为具有国际法人格的政府。虽然澳台政府之间没有正式的官方关系,但我们保持非官方关系。例如,澳大利亚在台办事处不具有外交地位,而台湾在澳大利亚名为“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的代表机构亦同[28]。
澳大利亚学者安德鲁·戈德温(Andrew Godwin)表示“acknowledged”就北京的立场而言指台湾是中国的一省,而这个用字的有效解释,就澳大利亚而言“既不接受”北京的立场(指台湾是中国的一省),“也不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省[29]。美国模式
[编辑]美国采取的一中政策,在外交公报措辞上采用英国模式,但同时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提供各自的保证。
中美建交公报
[编辑]此章节偏重在某些见解、事件或争议上。 |
关于美国对台湾问题的立场,《中美建交公报》中的表述为:
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章文晋在公报发表前夜的最后校对阶段发现“acknowledges”与“recognizes”含义的微妙区别后,认为将两词同样译为“承认”更符合中方立场,敲定“就这样吧,不改了”[30]。美国外交官费浩伟于1999年在接受访问时指出,参与谈判的美国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芮效俭“完全了解中方译成“承认”的含义,理应提出异议,但他认为芮效俭急于中美关系正常化,因此保持沉默”[31]。因而,《公报》英、中两文本在美方谈判人员“沉默”[31]及中方谈判人员敲定“就这样吧,不改了”[30]的情况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双方政府共同签署、发表[32][30]。
事后,美国卡特政府副国务卿沃伦·克里斯托弗[33]、特朗普政府国务卿雷克斯·蒂勒森[34]等表示只有公报英文本才对美国政府有约束力。美国国会研究处于2007年及2013年认为美国在美中“三个联合公报”中“没有明确说明台湾的主权地位”[35]。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则认为公报中文版也对美国有约束力,认为美国政府违反《公报》规定[36]。1979年以后
[编辑]1979年2月,美国常务副国务卿沃伦·克里斯托弗在此议题上表明美国认为英文才是对美国有拘束力的条文[37],即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与中华民国主权并未冲突。2009年11月,美国在台协会主席薄瑞光在媒体圆桌会议上也表明,关于中美联合公报所载的“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在公报中“认知中国的立场……过去三十七年来,美国明白表示‘认知’不代表认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认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义[38]。”
有人[谁?]认为,美国并未放弃其在台湾的战略利益,也一直没有放弃岛链封锁中国大陆的战略,故台湾问题一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认为是“中美关系发展中最敏感的问题”,“中美关系发展最大的障碍”。2005年5月13日,抵达美国纽约出席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在会晤美国总统乔治·沃克·布什时,再次提出“中美关系的关键在台湾问题”。美国总统与国务卿则多次强调台湾问题也是人权问题,其处理应当是和平方式且需尊重台湾之民意。
但此后美国政府一直保持模糊政策,直至2004年中,美国政府因应陈水扁政府激进动作,不得不进行了一次其不支持台独(亦非反对)的表示。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提及关于最终主权地位时,均使用“福尔摩沙”(Formosa),而其他时候则使用“台湾”(Taiwan)。此外,通过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以及美国国内法台湾关系法,但美国的态度是倾向(interest)中国人自己和平解决(对)台湾(主权)问题,并未明确反对以片面或非和平的方式来解决。除履行对台撤军承诺外,亦无规划解决问题之时间表[39],并宣称这样的政策符合美国的利益,也符合台海两岸人民的利益,同时重申自杜鲁门总统所确定之“美国对台湾没有领土野心”未做改变。
因此按照美国的说法,不论是朝鲜战争时协防台湾、金门炮战时协助中华民国国军运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日内瓦会谈、台湾关系法的订定及执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签订、1996年台海危机时巡弋台海、反对台湾公投、不支持台湾加入联合国等,皆无支持或反对两岸统一或台湾独立之立场,仅因美国的政策需符合美国的利益,美国的政策是清晰的、一贯的,而且没有改变。
美国国会研究处在研究中国/台湾“一个中国政策”报告书中(日期:2007年7月9日)阐述美国的立场,并总结了五点[40]:
- 在1972年、1979年和1982年三个美中联合公报中,美国没有明确说明台湾的主权地位。
- 美国“认知”两岸“一个中国”的立场。
- 美国的政策“没有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权。
- 美国的政策“没有承认”台湾为主权国家。
- 美国的政策认为台湾地位未定。
这些内容在2013年美国国会研究处的研究报告中保持不变。[41]
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处在2014年发布的《“一个中国”政策的演变–来自华盛顿、北京及台北的关键声明》[42]与《美台关系》[43]两份报告中的总结部分说到:简单地说,美国关注于台湾问题的解决过程上,对结果不预设立场。[44]
2016年底,唐纳德·特朗普就职美国总统前,曾试图以一中政策作为与中国的外交及贸易谈判的筹码[45],藉台湾为棋子[46],获取如朝鲜核问题、南中国海争议、贸易等各方面议题的谈判优势,并争取中国在有关方面作出让步。曾表示他充分理解一个中国政策,但除非和中国能在其他事情,包括贸易问题上谈成协议,否则“不需受到一个中国政策约束(be bound by a one China policy)”。但中方认为此举严重冒犯,遭到中方的强烈不满,中国外交部重申一个中国政策是中方底线,不可谈判。
2017年1月20日,特朗普在正式接任总统后没有按传统发表农历新年的总统讲话,但于2017年2月9日致函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表达对共同推动惠及两国的建设性中美关系的愿景及祝贺中国民众春节和元宵节快乐。特朗普在9日当晚与习近平通话后表示,美国将加强与中国之间的关系,并遵循美国长期以来的“一个中国”政策(Honor America's long-standing "One China" policy)[47],同时双方也互相邀请对方来自己国家会面。[48][49][50]
2017年6月15日,美国国务卿雷克斯·蒂勒森表示,美国的“一中政策”与中共的“一中原则”有不同解释,美方亦信守台湾关系法履行所有对台承诺[51]。
2020年8月31日,美国国务院东亚和太平洋事务助理国务卿史达伟表示,美国长久以来的“一中政策”与北京的“一中原则”不同。中共主张对台湾拥有主权,但美方并未对台湾主权抱持任何立场,美方认为台湾议题必须以和平、且为两岸人民接受的方式解决。美台保持广泛且友好的非正式关系,并依循《台湾关系法》承诺协助台湾自我防卫[52]。
2020年11月12日,美国国务卿蓬佩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台湾一直不是中国的一部分[53]。”但美国国国务院随后表示,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基于美中三项联合公报、台湾关系法与六项保证,美国对台湾主权不采取任何立场[54]。实际上,蓬佩奥呼吁美国放弃“承认(recognize)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仅“认知(acknowledges)海峡两岸所有中国人都认为仅存在一个中国,即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并于2022年4月以在野身份发表演讲时重申呼吁[55][56]。
2021年10月,时任美国国防部发言人约翰·柯比表示,国防部长期遵守“一中政策”,与北京主张中国共产党拥有台湾主权的“一中原则”有所不同,美国不对台湾主权采取立场;国防部持续支持在符合台湾人民意愿与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和平解决两岸议题,美国对台支持坚若磐石,有助维护两岸和区域的和平稳定[57]。
2021年11月4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内德·普莱斯表示,美国始终坚持自己的“一个中国政策”,也就是六项保证、三个联合公报和《台湾关系法》为指导的“一中政策”,并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本的“一中原则”是“截然不同”的。普莱斯还他表示美国承诺继续支持台湾的自卫,反对任何试图改变两岸关系现状的单边行动[58]。
2022年5月21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内德·普莱斯在Twitter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公开歪曲美国的政策。美国不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中国原则”——我们仍然致力于我们两党长期的“一个中国政策”,以《台湾关系法》、《三份联合公报》和六项保证为指导[59]。
2022年5月22日,美国驻华大使馆于Twitter转发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普莱斯的内容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公开错误描述美国的政策。美国并不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中国原则” - 我们仍然致力于我们长久以来、不分党派、在《台湾关系法》、《三个联合公报》和六项保证指引下的“一个中国政策”[60]。
2022年9月26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内德·普莱斯表示,美国“一中政策”没有改变,美国未对台湾主权采取立场,该政策自1979年来作为美国对台做法的核心,目前依然有效。美国希望看到现状继续维持下去,这个现状过去40多年来巩固台湾海峡和平与稳定[61]。
2022年11月4日,美国总统乔·拜登在20国集团会议结束之后的记者会上再次表明,美国“一个中国政策”没有改变。拜登向习近平表示美国反对台海任何一方单方面改变现状,全世界都在维持台海和平稳定上拥有利益。[62]加拿大模式
[编辑]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拿大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加拿大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加拿大在1970年10月10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建交谈判。加拿大使用“注意到中国的立场(take note of)”。这被称为加拿大模式(Canada Formula)。阿根廷、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象牙海岸、厄瓜多尔、希腊、冰岛、意大利、黎巴嫩、马耳他、秘鲁、乌拉圭、委内瑞拉皆采用这个模式,惟智利于2008年、秘鲁于2016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声明中已更新表述,明确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
加拿大全球事务部指出,根据加拿大的一个中国政策,加拿大与台湾保持着非官方但有价值的经济、文化和“人民对人民”(people-to-people)的联系[63]。日本模式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交公报中,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充分理解并尊重”(十分理解し、尊重し)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台湾是他们领土的立场[64]。在司法和行政实践中,日本政府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的合法性,认为“台湾并不是一个正式的国家”,因而拒绝受理中华民国政府开出的证明文件[65][66]。
这个模式共有16国[26][哪个/哪些?]采用,包括丹麦、匈牙利、菲律宾等。荷兰模式
[编辑]法国模式
[编辑]法国在外交公报上,承认(recognize)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
如俄罗斯[68]、巴基斯坦、葡萄牙等国皆采取这个模式,共有51国[26][69]。
中华民国前邦交国冈比亚[70]、圣多美和普林西比[71][72]、巴拿马、多米尼加[73]、布基纳法索[74]、萨尔瓦多[75][76][77][78][79]、所罗门群岛[80][81]、基里巴斯[82][83]、尼加拉瓜[84]、洪都拉斯,都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或恢复外交关系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德国模式
[编辑]德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但在外交公报上没有明确提到台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有41个国家[26][85]采取这个模式,欧盟也采取这个模式[86]。
德国政府在中德2004年发表的一份联合声明中,表示德国坚持明确的“一个中国”的政策,支持中国和平统一。反对“台湾独立”。[87]
欧盟表示,其遵循坚持一个中国政策,认为台湾不是主权国家,不与台北政府建立任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86]但认知台湾作为经济和贸易实体的存在性。[8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观点(“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表示理解、尊重或认知。[86]同时在符合欧盟的“一中政策”以及欧盟的政策目标下,欧盟支持以务实方式处理台湾的国际参与问题,包括WHA、WHO及其所有技术性会议,并主张欧盟的“一中政策”与中国的“一中原则”不同,欧盟不断强化与台湾在经贸关系、科学、教育与文化等各种领域的良好合作关系。[88]
2023年7月13日,德国联邦政府发布《中国战略》报告,其中对于一个中国政策的大纲描述为:“一个中国政策仍是我们的行动基础。德国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关系。但我们与台湾在许多领域保持着紧密和良好的关系,而且要扩大这样的关系。在欧盟的一个中国政策的框架下,我们支持民主台湾在国际组织中参与实际工作。改变台湾海峡现状只能以和平方式和通过协商一致加以实现。军事升级也会触及德国和欧盟的利益。”[89]印度模式
[编辑]印度于1949年12月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与其建交,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开放外交关系的谈判中,印度同意不与中华民国建立官方关系,也不支持台湾作为中国代表加入联合国。然而,在印度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时,尼赫鲁和周恩来之间的正式通信中没有提到任何一方的一个中国政策。同样的事实是,当时的印度总理拉吉夫·甘地于1988年12月访问(或时任中国总理李鹏于1991年12月回访)后两国关系正常化时,联合新闻公报没有提到“一个中国”。[90]
1996年11月30日,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访问印度期间,双方首次提到“一个中国”的联合声明。印度的意图可能是向中国保证,印度1995年在台北开设非官方办事处的决定并不意味着政策的改变。在此后,双边联合声明中至少又提到了“一中”四次。[90]
然而,新德里从2008年起停止公开提及“一中”政策。当时,北京发布一系列声明,主张拥有印度东部的阿鲁纳恰尔邦主权,并对查谟与克什米尔(今属拉达克)的部分居民发放另纸签证(stapled visas)[91][92]。目前,印度外交部刻意保持模糊、不愿重申所谓的“一中”。[90][92]
印度在外交公报上,未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代表,也未提到台湾。共有27国[26][93]采取这个立场。中华民国邦交国模式
[编辑]注释
[编辑]- ^ 不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民国都未建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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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12月9日,中国政府发布对日宣战布告,宣告“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并宣布将收回台湾、澎湖列岛。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政府发表《开罗宣言》宣布,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后来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9月,日本签署《日本投降条款》,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10月25日,中国政府宣告“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并在台北举行“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由此,通过一系列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文件,中国从法律和事实上收复了台湾。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是在中国这一国际法主体没有发生变化情况下的政权更替,中国的主权和固有领土疆域没有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国的主权,其中包括对台湾的主权。由于中国内战延续和外部势力干涉,海峡两岸陷入长期政治对立的特殊状态,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从未分割也决不允许分割,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地位从未改变也决不允许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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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erms of our Joint Communiqué dictate the fundamental basis of Australia’s one China policy –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does not recognise the ROC as a sovereign state and does not regard the authorities in Taiwan as having the status of a national government. Dealings between Australian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Taiwan, therefore, take place unofficially. For example, Australia’s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aiwan does not have diplomatic status nor do Taiwan’s representative offices in Australia, which have the titl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TE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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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osi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clarified in the China/Taiwan: Evolution of the "One China" Policy report of the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date: July 9, 2007) is summed up in five points: # The United States did not explicitly state the sovereign status of Taiwan in the three US-PRC Joint Communiques of 1972, 1979, and 1982. # 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d" the "One China" position of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 U.S. policy has not recognized the PRC's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 U.S. policy has not recognized Taiwan as a sovereign country; and # U.S. policy has considered Taiwan's status as undetermined. U.S. policy has considered Taiwan's status as unsettled. These positions remained unchanged in a 2013 report of the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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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Chinese text, the word for “acknowledge” is “cheng ren” (recognize), a change from “ren shi” (acknowledge),used in the 1972 Shanghai Communique. During debate on the TRA in February 1979, Senator Jacob Javits noted the difference and said that “it is very important that we not subscribe to [the Chinese position on one China] either way.” Deputy Secretary of State Warren Christopher responded that “we regard the English text as being the binding text. We regard the word ‘acknowledge’ as being the word that is determinative for the U.S.” (Wolff and Simon, pp. 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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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务大臣金田胜年昨(14)日召开记者会,表示日本并不承认台湾是一个国家,所以没办法受理莲舫的国籍放弃之证明文件。金田胜年指出,根据日本户籍法日本国民不得拥有双重国籍,必须提供国籍放弃的证明文件,但日本并不承认台湾当局的合法性,所以无法受理由台湾政府所开出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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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ther question that needs answering is whether India specifically articulated or affirmed a “One China” policy when it transferred diplomatic recognition to the PRC in 1949? During the negotiations with the PRC for opening diplomatic relations, India agreed not to have official relations with the ROC or support Taiwan’s membership in the UN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China.135 There was no mention, however, of a One China policy by either party in the formal communications exchanged between Nehru136and Zhou Enlai137 at the time of India’s recognition of the PRC. It is also a matter of fact that when relations were normalized following then prime minister Rajiv Gandhi’s visit in December 1988 (or the return visit of then premier Li Peng in December 1991), the joint press communique made no reference to One China. The first reference to “One China” is contained in the ChinaIndia Joint Declaration of November 30, 1996, during Chinese president Jiang Zemin’s state visit to India.138 The intention may have been to reassure the PRC that India’s decision to open a nonofficial office in Taipei in 1995 did not mean a change in policy. Yet after a decade (during which similar references were made at least four more times in bilateral joint statements), the practice of referring to One China was discontinued by India in 2009 on the grounds that China was not willing to show concern for Indian sensitivities on issues of sovereign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139 The current government has explicitly stated in 2014 (through then external affairs minister Sushma Swaraj) that “for India to agree to a one-China policy, China should reaffirm a one-India policy.”140 This policy of making no official reference to One China is consistent with the original position and intent of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namely that India’s transfer of recognition to the PRC in 1949 does not require any further explanation. Therefore, in the future, India should not make any reference to a One China policy in statements and communiques, whether joint or so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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