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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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英語:One country, two systems)全稱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中國共產黨為了實現中國統一而提出的一項基本國策[1]。「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解決台灣問題的和戰兩手基本方針[2]。「一國兩制」的主要內容是:「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它們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2]。
「一國兩制」是時任中國共產黨第二代領導核心鄧小平在1980年代為實現「統一中國」目標所提出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原則之一。「一國兩制」最初的目標是為了解決台灣問題(海峽兩岸關係問題),後來擴展到過去分別為英國和葡萄牙殖民地的香港及澳門[3]。在一國兩制方針中,香港、台灣和澳門可以(但不必然)能夠保留資本主義經濟和社會、政治制度,比如香港得以維持金融港地位,澳門保留博彩合法等區位優勢,而中國大陸則繼續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按照方針,「一國兩制」將於香港(1997年)、澳門(1999年)至少實施至2049年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因此香港、台灣、澳門並不一定能夠全然保留原有的制度,決定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在特別行政區,比如2019年一系列衝突後中央就直接訂定了國安法。隨着參加2024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的三大黨派,包括民進黨,國民黨[4],民眾黨[5]候選人相繼以「香港一國兩制失敗」爲由,明確表態反對「一國兩制」,針對台灣問題而提出的「一國兩制」基本上被認爲是一個「一廂情願」[6]的設想[7]。
歷史
[編輯]兩岸分治
[編輯]1949年12月7日國府遷台,並繼續統治臺灣、澎湖群島、部分福建省離島(金門和馬祖)、東沙群島和太平島等地區,而剛由中國共產黨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初期決定採取「武力解放台灣」方針[8]。1949年後中國不能很快實現統一,主要原因是意識形態[9]:3。直到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上已經控制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後,中華民國則僅能控制臺灣以及剩餘部分島嶼。然而這時雙方政府皆照着各自憲法條文聲稱自己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此後雙方到1960年代末期前仍然發生多次小規模衝突,不過先前獲得優勢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在美國派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及美軍駐台後,始終未能成功取得臺灣和其周邊島嶼。而這時聯合國創始會員國的中華民國仍然被聯合國認可為中國合法政府並保有中國代表權,同時繼續擔任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之後中華民國政府長期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為自身仍然擁有中國大陸的主權,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取代中華民國所代表的中國席次。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49年成立後也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聲稱其已被消滅,並且堅持臺灣地區為自身領土的一部分。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西藏簽署《十七條協議》,承諾保留西藏制度,一國兩制之概念在西藏實行,最終實施了8年[10]。1956年,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提出「和平解放臺灣」的構想,希望透過第三次國共合作[11]來統一臺灣。1961年6月,毛澤東在與印尼總統蘇卡諾會談時首次談及容許臺灣保持原來社會制度,並且提到「如果臺灣歸還祖國,中國就可以進聯合國。如果臺灣不作為一個國家,沒有中央政府,它歸還祖國,那麼臺灣的社會制度也可以留待以後談。我們容許臺灣保持原來的社會制度,等臺灣人民自己來解決這個問題。」[12]
之後在1963年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將其對臺政策歸納為一綱四目,其內容已經隱含後來一國兩制的概念。到了1971年10月25日的聯合國大會上,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等23國所提出「關於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合法權利之提案」獲得通過,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便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1979年美國政府正式與中華民國政府斷交,美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正式全面的外交關係後,大部分國家已經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雖然海峽兩岸仍然繼續處於政治對立並且各自統治的狀態,但是後來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促使海峽兩岸的經濟與文化交流漸趨頻繁。
對臺政策
[編輯]1978年10月8日,時任全國政協主席鄧小平在會見日本文學評論家江藤淳時提到:「如果實現祖國統一,我們在臺灣的政策將根據臺灣的現實來處理。比如說,美國在臺灣有大量的投資,日本在那裏也有大量的投資,這就是現實,我們正視這個現實」[13]。其中鄧小平在最初構想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統一後將會尊重台灣的現實情況,並且繼續保護外商投資。
1978年11月14日,鄧小平在結束對泰國、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外交訪問並且準備途經緬甸返國時,在與緬甸總統吳奈溫會談中談到臺灣問題時表示:「在解決臺灣問題時,我們會尊重臺灣的現實。比如,臺灣的某些制度跟生活方式可以不動,但是要統一。」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全會公報在提及臺灣問題時,首次以「臺灣回到祖國懷抱,實現統一大業」來代替「解放臺灣」的說法。
1979年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了《告台灣同胞書》,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部長徐向前也發表了關於停止自1958年起對金門縣炮擊的聲明。在聲明中表示海峽兩岸應該儘快結束分裂局面,並且呼籲結束海峽兩岸軍事對峙局勢、開放海峽兩岸三通以及擴大海峽兩岸關係交流等方針。在這次公開信再度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期望和平統一的態度,並且被視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針對臺灣最早制定的政策內容[14]。
1981年9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在向新華社記者發表的談話,即葉九條,他提到:「國家實現統一後,臺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臺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
1982年1月,鄧小平更進一步表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兩制是可以允許的,他們不要破壞大陸的制度,我們也不要破壞他那個制度。」
1982年10月,蔣經國接受美國《新聞周刊》時提到「一國兩制」制度,他表示「中共不守信用;任何期望中共允許臺灣與大陸統一後,還能保留獨自社會經濟制度的想法,都是不切實際的。」 [15]
1983年6月4日,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六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全國政協主席鄧穎超:「在統一的大前提下,一切問題都好商量,總會求得合情合理的解決。」
1983年6月26日,鄧小平會見美國新澤西州西東大學政治學教授楊力宇時,即鄧六條,他重申[16]:「祖國統一後,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台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台,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17]:30此次會談要點歸納為鄧六條,雖然鄧小平為了統一,可以更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號的論點未再宣揚。2012年,國台辦在回答更改國號的問題時,仍持「只要堅持一個中國,兩岸之間什麼都可以談」的論調[18]。
1987年,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則以一國良制回應鄧小平[19][13]。2014年,受到大陸委員會委託的民意調查則指出只有10%和1.1%的臺灣民眾選擇「維持現狀後統一」和「儘速統一」,而17.6%以及4.7%選擇支持「維持現狀後獨立」和「儘速獨立」,而廣義上選擇維持現狀的人數比率則佔88.6%[20]。2014年9月6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習近平會見台灣新黨主席郁慕明及新同盟會長許歷農時表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我們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不是主權與領土的再造」,並且表示會充分考慮現實情況後具體實現之。對此,時任行政院院長江宜樺重申拒絕一國兩制的立場[21],朝野政黨也表示無法接受[22]。2019年,中華民國總統蔡英文召開記者會回應,台灣絕不接受一國兩制,絕大多數台灣民意也堅決反對[23]。
以下歸納歷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對台政策的論述:
- 1997年9月1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於中共十五大報告中,提及「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只要是有利於祖國統一的意見和建議,都可以提出來。」
- 201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於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提及「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規,依法規範和保障兩岸人民關係、推進兩岸交流合作。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推進祖國和平統一。」[26]
- 2017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於中共十九大報告中,提及「承認九二共識的歷史事實,認同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雙方就能開展對話,協商解決兩岸同胞關心的問題,台灣任何政黨和團體同大陸交往也不會存在障礙。」
- 2018年,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談話中將一國兩制推到核心。他提到,台灣若接受一國兩制,可以在經濟上繼續分享中國發展的紅利,台灣民眾的財產以及宗教等自由會受到保障,並能在世界上獲得尊重;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梁雲祥接受香港有線電視新聞台訪問時則表示,武統最大阻礙是美國,但是和平統一最大阻力,是現在中華民國很難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時的「管理制度」和「價值觀」[27]。習近平談話提到台灣民生經濟出路是依恃中國經濟發展,也提醒自蔡英文上任中華民國總統以來,台灣與中國大陸的經貿往來所面臨的難題[27]。近年來北京方面,習近平至香港中聯辦,都一再重申「一國兩制」承諾以後也都不會變[28]。
- 2019年1月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中提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並表示「『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會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況,會充分吸收兩岸各界意見和建議,會充分照顧到台灣同胞利益和感情。」[29]
重新提出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71年10月恢復在聯合國之合法席位後,於1972年3月8日(即中英兩國正式建交前5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黃華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和澳門問題之立場:「香港、澳門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因此,不應列入反殖宣言中適用的殖民地地區的名單之內」[30]:5。1972年6月15日,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通過決議,向聯合國大會建議從上述之殖民地名單中刪去香港和澳門;建議在1972年11月8日獲得第二十七屆聯合國大會接受[30]:5。
1984年2月22日,鄧小平在會見美國佐治城大學戰略與國際問題研究中心代表團時稱:「香港問題也是這樣,一個中國,兩種制度。……香港是自由港。世界上的許多爭端用類似這樣的辦法解決,我認為是可取的。否則始終頂着,僵持下去,總會爆發衝突,甚至武力衝突。」[17]:49
1984年6月22日,鄧小平在會見香港工商界訪京團和香港知名人士鐘士元時發表談話稱:「中國政府為解決香港問題所採取的立場、方針、政策是堅定不移的。我們多次講過,我國政府在1997年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後,香港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國際貿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變,香港可以繼續同其他國家和地區保持和發展經濟關係。我們還多次講過,北京除了派軍隊以外,不向香港特區政府派出幹部,這也是不會改變的。我們派軍隊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我們對香港的政策五十年不變,我們說這個話是算數的。……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未來香港特區政府的主要成分是愛國者,當然也要容納別的人,還可以聘請外國人當顧問。什麼叫愛國者?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只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我們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只要求他們愛祖國,愛香港。」[17]:58-61
1982年9月,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訪問北京,提出香港前途問題,中英雙方同意就此問題展開外交談判[30]:5。9月24日,鄧小平會見撒切爾夫人時稱:「中國就要正式宣佈收回香港這個決策。……香港仍將實行資本主義,現行的許多適合的制度要保持。」[17]:12談判於1982年10月開始,在談判期間,英方曾一度堅持「條約有效論」或主張「主權治權分開論」,但為中方堅決拒絕,最後英方終於接受「一國兩制」方案,於是雙方達成協議,就是兩國代表在1984年9月26日草簽之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該《聯合聲明》於同年12月19日在北京由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和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正式簽署[30]:5。
1982年12月19日,鄧小平會見撒切爾夫人時談到:「我還對日本朋友說,如果開放政策在下一世紀前五十年不變,那末到了後五十年,我們同國際上的經濟交往更加頻繁,更加相互依賴,更不可分,開放政策就更不會變了。我還想請首相告訴國際上和香港的人士,『一國兩制』除了資本主義,還有社會主義,就是中國的主體、十億人口的地區堅定不移地實行社會主義。主體地區是十億人口,台灣是近兩千萬,香港是五百五十萬,這就有個十億同兩千萬和五百五十萬的關係問題。主體是很大的主體,社會主義是在十億人口地區的社會主義,這是個前提,沒有這個前提不行。在這個前提下,可以容許在自己身邊,在小地區和小範圍內實行資本主義。」[17]:102
《中英聯合聲明》提供一個大綱,使香港在1997年7月1日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特別行政區後,能夠保存香港獨特經濟體系和生活方式;協議保存香港人熟悉之法律制度和香港沿用、包括普通法之一套法律;此外,更使香港可以繼續自行決定本身之經濟、財政和貿易政策,和繼續參加國際組織和貿易協定,例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當時英國政府有信心,認為協議提供關於香港前途所需之保證,使香港能夠繼續繁榮和維持在世界上作為主要之貿易和金融中心之獨特角色[31]:7。
同時英國政府還極力避免為香港現行政治體系和經濟結構隨着與中國共產黨統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併,使得過去許多建設和系統都因而遭到同化或者瓦解[32][33]。
港澳地區
[編輯]「一國兩制」具體到香港,是指主權移交後的制度安排與原則框架。鄧小平說「50年不變,50年後更不需要變」,即在此期間香港完整擁有和保留原來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政治制度、金融體系、法律體系和對外關係。作為「特別行政區」,香港有自己的「微型憲法」或稱「小憲法」《基本法》[34]。作為香港最高法律的基本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內容也可以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訂。憲法並沒有規定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50年不變。香港無權修改基本法。
1984年6月,鄧小平稱:「……我們的政策是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具體說,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十億人口的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近幾年來,中國一直在克服『左』的錯誤,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來制定各方面工作的政策。經過五年半,現在已經見效了。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才提出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辦法來解決香港和台灣問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我們已經講了很多次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了這個政策。有人擔心這個政策會不會變,我說不會變。核心的問題,決定的因素,是這個政策對不對。如果不對,就可能變。如果是對的,就變不了。進一步說,中國現在實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政策,有誰改得了?如果改了,中國百分之八十的人的生活就要下降,我們就會喪失人心。我們的路走對了,人民贊成,就變不了。我們對香港的政策長期不變,影響不了大陸的社會主義。中國的主體必須是社會主義,但允許國內某些區域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比如香港、台灣。大陸開放一些城市,允許一些外資進入,這是作為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有利於社會主義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比如外資到上海去,當然不是整個上海都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深圳也不是,還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中國的主體是社會主義。『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是我們根據中國自己的情況提出來的,而現在已經成為國際上注意的問題了。……實現國家統一是民族的願望,一百年不統一,一千年也要統一的。怎麼解決這個問題,我看只有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世界上一系列爭端都面臨着用和平方式來解決還是用非和平方式來解決的問題。總得找出個辦法來,新問題就得用新辦法來解決。香港問題的成功解決,這個事例可能為國際上許多問題的解決提供一些有益的線索。從世界歷史來看,有哪個政府制定過我們這麼開明的政策?從資本主義歷史看,從西方國家看,有哪一個國家這麼做過?我們採取『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辦法解決香港問題,不是一時的感情衝動,也不是玩弄手法,完全是從實際出發的,是充分照顧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的。……」[17]:58-60
「一國兩制」之方針政策及中國政府就1997年後之香港特區作出之承諾將會寫進一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為香港之憲制性文件;經過近兩年艱辛之談判,英國政府別無選擇,只有接受中方之建議;在1984年,雙方終於簽訂中英兩國《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30]:137。兩國政府首腦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共同簽署,鄧小平和中國國家主席李先念也前往簽署現場。《中英聯合聲明》指出是收回香港地區為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於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而英國政府也必須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有關香港未來制度議題上《中英聯合聲明》重申將會實施一國兩制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會確保其社會主義制度不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並且保留後者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35][36]。《聯合聲明》規定,中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之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30]:5。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其政府由當地人組成;香港現行法律基本不變,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各種人權和自由將獲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不向香港徵稅;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之名義與外國和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及簽訂協定[30]:5-6。
1985年4月10日,中國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正式批准《中英聯合聲明》,並通過《關於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30]:6。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英國政府在1985年5月27日互相交換批准書,並且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而使聲明正式生效,並且取代過往簽訂的《南京條約》和《北京條約》效力。6月,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單,共有委員59人,其中內地委員36人,香港委員23人;委員會開始工作後,成立5個專題小組;同時在香港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由180名來自香港各界之人士組成,負責香港居民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之間溝通和聯繫,並收集港人對《基本法》之意見[30]:7。
1979年中葡兩國建交時,雙方曾就澳門問題達成諒解,葡方承認澳門是中國領土,雙方在適當時候將通過談判解決澳門前途問題[37]:34。1985年5月,葡國總統訪華,雙方同意在1986年展開關於澳門前途之談判[30]:6。1986年6月至1987年3月談判,1987年4月13日雙方在北京簽署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規定中國政府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30]:6。《中葡聯合聲明》由兩國政府首腦在北京市簽署,雙方在1988年1月15日互相交換批准書後《中葡聯合聲明》正式生效。《中葡聯合聲明》之結構和內容與《中英聯合聲明》十分相似,由此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和澳門之回歸基本方針政策一致,就是成立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由「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香港和澳門之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原有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30]:6。兩個《聯合聲明》都提到,全國人大將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就《聯合聲明》所載之方針政策作出規定,並在五十年內不變[30]:6。
香港《基本法》之起草工作歷時4年零8個月;1988年4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佈,諮詢期5個月;《徵求意見稿》就具爭議之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列出5個不同方案,就立法會之產生辦法也列出4個方案;此外,《徵求意見稿》又列出部分委員對草案中其他具爭議之條文之不同意見和建議;1989年2月,《基本法(草案)》公佈,諮詢期8個月;1990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終於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30]:7。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香港《基本法》正式實施[30]:7。香港正式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一國兩制(英語: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38]。雖然《基本法》不是一個主權國家憲法,但它的確是「憲法性文件」,並具有憲法性文件之一些典型特徵:規劃香港特別行政區內部之政治體制,包括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架構之產生、權力和相互關係,又規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央政府之關係,包括兩者之間權力分配之原則;此外,它設定人權保障之制度,在《基本法》生效實施後不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便迅速確立以《基本法》為基礎之「違憲審查」之權力(即香港法院審查和推翻違反《基本法》之香港法律之權力);《基本法》所處理之自治權範圍問題、憲法性文件之解釋和糾紛爭議之解決之問題,以至對賦予自治權之憲法性文件之修改之限制問題等,和聯邦國家憲法所處理之問題是類似,但所提供之解決問題之方案卻有不同[30]:11-12。
1988年4月13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決定成立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同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起草委員會名單,委員共48人,其中內地委員26人,澳門委員22人;委員會成立5個專題小組,並在澳門成立90人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歷時4年零4個月,1991年7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佈,諮詢期4個月;1992年3月,《基本法(草案)》公佈,諮詢期4個月;1993年3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終於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葡萄牙語: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成立,澳門《基本法》付諸實施[30]:7。
2012年,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上台以後,「一國兩制」之表述都講兩句話,比如:「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中共十八大);「依法行使中央權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中共十八大四中全會);「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中共十九大)[39]。香港特區二十五年之際,習近平正式提出「一國兩制必須長期堅持」的未來方針[40],並於中共二十大中增寫了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的章程[41]。
政策
[編輯]框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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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8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轉《關於港澳工作預備會議的報告》:開展港澳工作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實事求是,一切工作都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不能照搬照套內地的做法,要解放思想,大膽放手,多想辦法,加快步伐,為實現中國四個現代化多做貢獻[9]:92-93。中共同時決定成立中央港澳小組,協助中央掌管港澳工作[42]:863。實際上「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共中央就有由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直接負責之港澳工作領導小組[43]:6。
一國兩制政策提到儘管在香港回歸和澳門回歸並且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一部分後,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期統治的中國大陸地區仍然施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以及民主集中制。「一國兩制」之法理基礎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在規劃中央與特區之關係時所應用之原則主要有兩條,一是國家主權原則,另外便是特別行政區之高度自治原則;前者體現「一國兩制」中之「一國」,後者則反映「一國兩制」中之「兩制」[30]:115。根據全國人大1990年4月4日和1993年3月31日之決定,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隸屬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是其屬下之工作委員會[9]:8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亦表示,經由全體會議通過的《基本法》本身有憲制性質,這也使得《基本法》又有「小憲法」之稱[3]。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別行政區行使之權力:①批准中國政府分別與英國、葡萄牙政府就香港、澳門問題所簽訂之國際協議,即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決定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②解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③為特別行政區立法之權力,即增加或減少在特別行政區實施之全國性法律;④對特別行政本地立法實施備案審查,即行使違憲審查權;⑤特別行政區成立後,貫徹實施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實施監督;⑥決定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之改革;⑦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之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之動亂,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9]:88。
根據1982年12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28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為便利行使上述有關權力,根據基本法,決定在其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之下分別設立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9]:88。基本法委員會任務:①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行使對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之監督權時,如果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之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在發回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前,全國人大常委會要先交基本法委員會研究,聽取其意見再作決定;②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即增減基本法附件二所列全國性法律時,要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③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解釋基本法關於中央之條款,在案件不可上訴之終局判決前,應由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有關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釋法前,應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④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準備接受條改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之議案並準備把修改議案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議程前,要先將該修改議案交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並提出意見[9]:89。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予國家主席的權力主要包括::①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之決定,批准中國政府分別與英國、葡萄牙政府就香港、澳門問題所簽訂之國際協議,即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②根據全國人大之決定,公佈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相關全國性法律;③接受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之述職;④根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之決定,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國家元首之一般職權[9]:90。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予國務院的權力主要包括:①以中央人民政府名義與英國、葡萄牙談判解決香港、澳門問題並簽訂有關協議,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②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之有關決定,協助制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可提出基本法修改議案,協助籌備特別行政區;③貫徹執行「一國兩制」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④統轄特別行政區政府;⑤負責與特別行政區有關之外交事務;⑥負責特別行政區之防務,承擔駐軍費用;⑦依照基本法規定任命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⑧接受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之述職;⑨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之事實問題應發出證明文件,之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之證明書;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之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之動亂而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有權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9]:91-92。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設5個職能司,即秘書行政司、香港政務司、香港經濟司、香港社會文化司、澳門事務司[44]:396-399;是國務院負責歸口管理香港、澳門事務之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①調查研究港澳地區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情況,及時掌握重大動向,建議制訂港澳工作之方針、政策、策略;②制訂政策和措施在港澳地區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③研究制訂中國政府恢復行使香港和澳門主權之方針、政策,負責籌備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④規劃、部署香港和澳門過渡時期之各項工作;⑤做好實施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之各項工作;⑥協同外交部掌管與香港、澳門有關之外事工作;⑦制訂或審核港澳之法規之政策、措施,協調內地與港澳地區之關係;⑧制訂內地與港澳地區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政策;⑨會同各地區、各部門做好到內地訪問、工作之港澳各界人士之接待工作;⑩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各地區、各部門在港澳地區設立機構;⑪承辦國務院交辦之其他事項[9]:93。
經1999年12月2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0年1月18日起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澳門分社更改名稱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和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根據2000年1月15日國務院去函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更改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澳門分社名稱問題的通知》,中央政府駐特區聯絡辦公室之職責有:①聯繫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②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澳門之中資機構;③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之間之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之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澳門居民對內地之意見;④處理有關涉及台灣之事務;⑤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之其他事項[9]:95。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自稱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2條約束。以及認為自身有五項職責內不存在的監督權。[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根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之規定,在特別行政區設立之負責處理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之外交事務之機構;具體職責包括:①協調處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事宜,國際組織和機構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辦事機構,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政府間國際會議;②處理有關國際公約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適用問題,協助辦理須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外國談判締結之雙邊協定;③協調處理外國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辦理有關領事業務;④承辦外國國家航空器和外國軍艦訪問香港特別行政區等有關事宜[9]:96。根據上述職責,駐港公署下設辦公室、政策研究室、國際組織部、條約法律部、領事部、新聞及公共關係部,駐澳公署下設政策研究室、綜合業務部、領事部和辦公室[9]:96。此外,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還設立港澳研究室,開展對香港、澳門各種問題之研究工作,為中央決策提供意見[9]:9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根據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之防務;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向特別行政區派駐軍隊,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9]:96-97。為保障駐軍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之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特區之安全,根據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專門制定《駐軍法》;中央軍事委員會要統一領導指揮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澳門)部隊;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9]:97。中央人民政府派駐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之軍隊不干預特別行政區之地方事務;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9]:97。
根據特區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司法獨立,擁有獨立之司法權和終審權;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與特別行政區之司法機關和政府法律部門之間並無隸屬關係,只有司法協助之關係[9]:97。有關外交、國防等國家行為之案件依法不歸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管轄,應該由內地司法機關負責;解放軍駐港澳特別部隊法院和檢察院承擔部分職責;除此之外,內地司法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不與特區發生關係[9]:9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國務院要遵循一些共同之工作原則:①遵循「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之指導方針;②嚴格依法辦事;③吸收特別行政區參與原則;④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發展[9]:98-99。
香港回歸、澳門回歸後,基本規範之變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中國憲法開始在特區生效;②基本法成為特區新憲制性法律;③中央有權增減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在香港、澳門實施;④中央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實行之政治體制等[9]:108-112。
中國憲法規定之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經濟上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公有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在文化方面,憲法規定實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根據「一國兩制」之方針和基本法之規定,特別行政區保持資本主義之政治經濟和文化制度,不實行人民民主專政,不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9]:126。中國憲法沒有規定遷徙自由、規定夫婦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之義務、公民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基本法則規定特別行政區居民有遷徙往任何地方之自由、有自願生育之權利、沒有規定依法服兵役,體現「一國兩制」之原則精神[9]:126-127。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首長即行政長官,同時是行政機構之首長,特別行政區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關係是保證司法獨立,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9]:127。中國一直實行單一制;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享有高度自治權大於一般地方、大於聯邦制下邦之權力,與中央之關係要由法律明文規定,設立及其所實行之制度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9]:127。中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根據基本法,特別行政區各自保留自己之司法制度,不受內地司法制度之影響,自己擁有自己之終審法院,所有案件之終審不在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一個國家,兩種司法制度」;特別行政區之司法制度保留下來,對中國內地正在進行之司法改革發揮很大影響,成為內地司法改革之重要參照之一[9]:128。根據中國憲法和有關選舉法之規定,中國採用直接與間接選舉並用、地域代表制與職業代表制並用之制度;特別行政區之選舉和選舉制度則十分複雜,可以採用不同於中國內地之選舉制度[9]:128-129。根據中國憲法之規定,中國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之多黨合作制和政治協商制度,中國共產黨是中國之執政黨,其他8個黨派不是在野黨,更不是反對黨,而是參政黨;特別行政區本地採取何種政黨制度,沒有統一之模式,要由各特別行政區自行選擇決定[9]:129。
基本法是授權法,是中央單方面授予特區各種權力之法律;聯邦制下同樣之法律往往是聯邦和州雙方討價還價而達成之分權協議,因此聯邦制下之憲法和憲法性法律一般是分權法,即清楚界定國家機關之間職權之劃分,尤其必須在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進行權力之劃分;基本法不同於聯邦制下之憲法性法律[9]:133。基本法是授權法,也是限權法;換言之,特別行政區所享有之高度自治權以基本法明確授予為限,基本法沒有明確授予特別行政區享有之權力,特別行政區就沒有這些權力;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不是絕對自治,無限自治,是有法律上之界限,高度自治必須有基本法上之明文依據,只有當我們在基本法中能夠找到明文之規定之時,才能說什麼事情屬高度自治[9]:133-134。
基本法不僅日確規定特區高度自治權之內容和界限,而且也規定不屬特區高度自治、體現國家主權、應該由中央行使之權力,中央能夠在特區幹什麼事情也必須有明確之法律依據,也就是基本法之依據[9]:134。根據「一國兩制」之方針,中央依法行使之職權主要有兩個方面:①根據事項本身之性質特點,在任何一個單一制國家都必須由全國政府(中央政府)行使之職權,包括基本法之制定、解釋、修改權,國防權,外交權,緊急狀態權,特區之創制權及其政府之組織權、主要行政官員之任命權;②根據一國全國政府(中央政府)和區域政府本身之職能來劃分職權,屬全國政府職能範圍內之事項,例如捍衛領土完整由全國政府負責較好,社會治安之維持等由特區政府負責較為科學合理[9]:134-135。中央對特別行區享有之權力可以分為:①有些權力完全由中央直接行使,如防務;②有些權力歸中央行使,但中央在行使這些權力時,充分吸收特別行政區之參與,如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之任命;③有些權力歸中央,但中央也授權特別行政區行,中央監督特區行使這些權力,如中央在外交事務上有全權,但同時授權特別行政區以法定之名義、方式自主處理對外經貿關係,中央對此實施監督;④有些權力歸特別行政區行使,中央只行使監督權,例如立法權歸特別行政區行使,中央只用備案之形式起監督作用[9]:135。有些與主權關係密切、十分重要之權力也授予特別行政區行使,例如司法終審權、發行貨幣權、徵稅權、獨立之出入境管制權等;中央儘管保留「剩餘權力」,但是特別行政區將來還可以取得中央授予之其他職權[9]:135-136。
基本法規定中央對特別行政區享有之權力主要有:①特別行政區之創制權:是其他一切權力之基礎;②對特別行政區之立法管治權;③特別行政區政權之組織權;④宣佈非常狀態權:當全國進入戰爭狀態或因特別行政區發生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之危及國家統一和安全之動亂而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⑤外交事務權;⑥防務權[9]:145-149。
根據基本法,特別行政區可以自行決定:①行政管理權;②立法權;③獨立之司法權和終審權;④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之權力;⑤特別行政區參與管理全國性事務之權利;⑥接受中央授予「其他權力」之權力;⑦特別行政區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之責任[9]:149-153。「一國兩制」之下特別行政區之自治權是高度和廣泛,不但遠遠超越中國之其他地方行政區域(包括民族自治區),即使與聯邦制國家之成員州或省比較,在很多方面也有過之而無不及[30]:18。
根據基本法內容香港和澳門兩個省級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自身地區事務,並且經常稱作「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及「澳人治澳,高度自治」。而在和平時期絕大部分全國性法律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內,各個特別行政區因應需要自行訂定法律,並且實施依照基本法規定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而當地特別行政區政府領導人則被稱為行政長官,俗稱「特別行政區首長」或簡稱「特區首長」、「特首」。
而過去分別為英國與葡萄牙殖民地的港澳地區得以繼續保留其既定制度,並且在統一後至少50年內維持高度自治系統,不過特別行政區的外交與軍事則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負責[46][47]。其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章第五條中便提到:「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48][49]」在1988年6月3日,鄧小平在會見「『九七』年代的中國與世界」國際會議全體與會者時指出:[50][51][52]:82
“ | 對香港的政策,我們承諾了一九九七年以後五十年不變,這個承諾是鄭重的。為什麼說五十年不變?這是有根據的,不只是為了安定香港的人心,而是考慮到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同中國的發展戰略有着密切的關聯。中國的發展戰略需要的時間,除了這個世紀的十二年以外,下個世紀還要五十年,那麼五十年怎麼能變呢?現在有一個香港,我們在內地還要造幾個「香港」,就是說,為了實現我們的發展戰略目標,要更加開放。既然這樣,怎麼會改變對香港的政策呢?實際上,五十年只是一個形象的講法,五十年後也不會變。前五十年是不能變,五十年之後是不需要變。 | ” |
——鄧小平,1988年6月3日,在會見「『九七』年代的中國與世界」國際會議全體與會者時講話 |
實施情況
[編輯]其中憑藉着基本法使得香港與澳門分別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為行政機構,以及包括作為立法機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和作為檢察機關的律政司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同時作為司法機構的香港司法機構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擁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其中香港繼續實施英國的普通法,而澳門則繼續使用葡萄牙的民事法律制度[53]。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經由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選出,但是連同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都必須提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意味着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於主要官員人選仍然擁有決定權。
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自行處理各種內部事務,制定出入境、海關政策、公共財政政策、社會治安以及引渡法規定。同時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基本法框架內得以制定訂定有關該地區教育、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等政策,而在特別行政區中不適用在中國大陸施行的文化產業相關法律規定[54][55]。在公眾教育以及大眾傳播也未強制使用簡化字以及現代標準漢語,其中香港地區的法定語言為中文以及英語,而澳門地區的法定語言則為中文以及葡萄牙語,而香港和澳門則以繁體中文書寫、以粵語作通用語言。在經濟和民生上,特別行政區按基本法規定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而不實行中國大陸地區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註 1][註 2]。同時特別行政區可以自行制訂自己的流通貨幣和財政方針,港元和澳門幣分別繼續作為香港與澳門的流通貨幣。另外基本法還提供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和自由等權利,同時基本法的條文也讓《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獲得憲法保障地位[56]。
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過去曾經分別被英國以及葡萄牙管治過,在這般背景下使得主要官員、政府機構乃至於法律設計上有部分相似地方,例如雙方都有廉政公署、審計署、終審法院和民政總署(港稱民政事務總署)等機構,同時兩個地區都不同於中國大陸地區而採行靠左行駛的方式。不過兩個特別行政區在制度上也有不同處,分別包括有保留傳統的政府架構[註 3]、法律體系不同[註 4]、澳門沒有高等法院等[註 5]。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以較早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藍本所通過的修訂版本,因此香港與澳門兩者的基本法在內容上有些許不同之處,不過這也避免了很多憲制法律中的問題與漏洞[註 6]。
2004年3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兆國説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時稱: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十四條增加第四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憲法第三十三條中增加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規定中增加「特別行政區」,將這一款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57]:31-3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4年4月6日解釋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明確政制發展之啟動程序;據此,4月15日行政長官董建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之報告[9]:14。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朝着更加民主化之方向修改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過18個月之廣泛諮詢,2005年12月21日向香港立法會提出一個更加民主之政制改革方案,方案沒有獲行立法會通過[9]:14。
2010年,香港中文大學民調顯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落實一國兩制」的受訪者跌至三成半,比例創十年新低,2015年認為有落實的只餘23.5%。[58][59] 一些港人提出積極促使「一國良制」。[60][61][62][63]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安子介也曾說過「一國兩制,不如一國良制。」[64]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為2017年特首普選方名200人,特首候選人規定是2至3人,每名候選人更須獲得提委會過半數提名,才可以成為正式候選人,門檻為原先1/8選委會委員的4倍,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亦規定功能組別議席全數保留。[54]此決議激發泛民政黨及爭取民主的香港市民強烈不滿,他們認為在此制度下,所有不獲中央屬意參選人,幾可肯定必會被小圈子產生的提委會「篩走」,真正讓全港合資格選民「普選」者只會有親建制人士,故他們認定「8.31框架」下特首普選根本談不上是他們主張的「真普選」。觸發了佔領中環和雨傘運動。政改方案最後被大筆數否決。
2020年3月18日外交部宣佈要求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華盛頓郵報、美國之音的美籍記者不得在中國包括港澳繼續從事記者工作,被泛民主派和外國記者會質疑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所列明自行管理的特別行政區出入境事務。[65][66]同年6月30日中國人大通過《港區國安法》後,美國為此撤銷香港在商業上享有的特殊待遇。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批評人士認為香港的民主進程出現大倒退,「一國兩制」名存實亡。
2021年3月30日,為落實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早前提出的「愛國者治港」要求[67]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決議,修改了《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68]。中國對香港選舉制度的改革引發香港本地及國際社會熱議,香港民主派將之視為香港民主進程的大幅倒退[69]。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新西蘭、歐盟等多個國家譴責中國共產黨顛覆香港選舉制度及摧毀一國兩制,完全違反《中英聯合聲明》[70][71][72],至此之後香港特區政府依據《港版國安法》陸續逮捕民主派政治人物與民運領袖[73][74][75][76]、箝制言論自由(連香港加油都被禁[77][78][79])[80]、立法管控各層面自由[81],迫使當地民主派組織與媒體相繼終止營運[82][83]、駐港外國媒體與人權相關的國際組織撤離香港。[84][85][86]
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全面貫徹一國兩制」被寫入中國共產黨章程。[87]
政府權責
[編輯]總部位於首都北京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透過設立在香港的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持聯繫,同樣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也在澳門設立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進行商談。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則為了能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建立雙向溝通管道,分別在北京市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作為對口。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的性質使得其最終解釋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擁有,而其下還分別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以提供相關意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則指出,如果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有關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事務或者是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案件判決,香港終審法院應該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解釋[註 7][88]。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有關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以及國防事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註 8][註 9]。其中在外交談判或者是僅限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與會議可能直接影響特別行政區時,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派遣代表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分別派遣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與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而其費用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承擔。不過在特別行政區對外事務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則授權特別行政區政府得以依照基本法內容自行處理相關事務。其中在不限國家參與的情況時,特別行政區則可以使用「中國香港」(Hong Kong, China)和「中國澳門」(Macau, China)的名義參與國際組織、國際事務與體育競賽[89]。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便由於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而同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同時香港也是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的經濟體成員之一,不過澳門在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中則沒有決策權[90]。
擴展
[編輯]香港展望
[編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陳氏基金憲法學教授、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中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一國兩制」之框架下,中國之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在港澳極小之地域容許資本主義制度繼續存在,不但有利於當地之繁榮安定,還有利中國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30]:14。但願中國人能從「一國兩制」下香港之法治實踐中吸取法治和憲政之資源,但願中國之法治和憲政事業蒸蒸日上[30]:92。一種想法是,香港應重視「兩制」多於「一國」,要防止來自內地之「干預」,要避免內地和香港「兩制」之模糊化,要盡量減少內地對香港之影響,要抗拒內地同化香港;此心態不但是「大香港主義」,現在看來,更是絕對過時,因為和1980年代初期(「一國兩制」構思形成那時)比較,中國大陸已經面目全非,其進步一日千里,有目共睹,而港英政府在過渡期則沉迷於政制改革和滿足於泡沫經濟,並沒有為香港經濟在21世紀之發展未雨綢繆,奠下穩固之基石[30]:173-174。
2017年,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王振民發表《「一國兩制」與基本法:歷史、現實與未來》結語〈香港為什麼依然重要?〉,認為討論關於「一國兩制」和香港問題,有兩種錯誤:一是有人認為現在全國開放,「一國兩制」運行起來成本高,還不如讓香港與內地特別是深圳完全融合,變回「一國一制」;二是一些極端人士認為,20年來「一國兩制」不成功,中央不斷「干預」香港「內部」,特別是不給「真普選」,香港乾脆「獨立」、重回「兩國兩制」[9]:322。王認為主張「一國一制」沒弄清「一國兩制」精神實質和戰略考慮,沒看到保持「兩制」不變也是國家發展戰略需要[9]:322。中國缺少可以講英文、可以雙語工作城市,香港應該保持英語特色;因此堅持「一國兩制」不改變、不動搖,確保在香港實踐不走樣、不變形,繼續貫徹實施,嚴格依基本法辦事,是對香港和中國最佳選擇[9]:322-323。中國不允許香港「獨立」、「內地化」,「一國兩制」是必須長期堅持之國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重要部分[9]:323。「香港經驗」仍是中國內地市場經濟改革和現代化建設之重要參照;香港是華人社會,擁有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和法治[9]:323-324。儘管中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取得很大進步,但在法治和政府管理體制與發達經濟體有很大差距;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有包括上海之其他地方無法代替之作用[9]:324。
2020年,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接受BBC專訪時憶述,1980年代中英談判期間,他曾向中方官員表示「如果又要香港繼續安全繁榮,又想恢復行使主權,是『魚與熊掌,不能兼得』」,並建議讓中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但繼續租給英國。其後他加入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希望確保一國兩制順利實施。他指現在仍然相信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對香港最為有利,但前路非常艱難,又以蹺蹺板形容一國兩制,中國是父親,香港是兒子,一國兩制要成功,需要「大人」放開手,給予香港「普選」,以及北京不能幹預香港內政。他批評北京政府近年「破壞了鄧小平的『一國兩制』,他的『一國兩制』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新的『一國兩制』是『黨人治港、全面管治』」,又指他不太喜歡《基本法》關於「釋法」等部分,但《基本法》整體「行得通」、「看上來不壞」,是北京不肯遷就。他仍然認為一國兩制下,香港可以帶領中國走向民主,只是時間長短的問題。[91]
2016年,前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參與一個關於香港獨立的論壇時指,很多人未能意識到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仍然是殖民地,又引述《前途解密》中訪問的一位不具名中共人士,指「周恩來執政時早已定下『白蟻政策』的基調,『充分利用』香港的地位進行集資,而『一國兩制』不過是中共的權宜之計」。因此,他認為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背後是一個目的是蛀空香港的陰謀,又批評「現今很多法律界的人卻將《基本法》視為『至高無上』的憲政權力來源,變相肯定了這一套缺乏民意授權的不公憲政安排」。他認為港獨是必然的,因為隨着越來越多人認知到中共的原意,便會追求獨立。[92]
關於臺灣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還向中華民國政府提出一國兩制並且如同香港和澳門賦予特別行政區的地位,其中特別行政區內除了可以自行處理文化、經濟、外交、國防事務以及制訂國際貿易政策,並且讓中華民國政府得以繼續保留權力、不會解散於臺灣設置的民意機關、能夠參與世界貿易組織等團體和有限度保留自身軍隊(不會對中國大陸構成威脅)等特別規定,但是種種提議都遭到中華民國政府拒絕[97]。其主要原因在於中華民國不同於香港和澳門過去被視為英國以及葡萄牙的殖民地,除了現時仍然有15個主權國家願意提供外交承認而將其視為主權國家外,實際上其所統治的臺灣地區在政治、外交、經濟和軍事等方面都享有自主性和獨立性[95]。面對這一情況,中華民國政府繼續維持現狀(有外交承認是中華民國的主權國家象徵),而且中華民國政府在憲法上至今仍未宣告放棄大陸地區的主權。
1984年,時任中華民國總統、國民黨主席的蔣經國發表《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必勝必成》一文,認為「一國兩制」是中共的政治陰謀,是用來蠱惑自由世界、製造和平假象;1986年聲稱「一國兩制」是共黨為達到控制目的而提出,共黨並未放棄侵犯吞併「我們」的意圖;1986年,蔣經國主持國民黨中央常會時強調,中共妄圖以威逼利誘的方式分化國民黨內部並打擊士氣。[98]
中華民國在2000年由民主進步黨執政後一度海峽兩岸雙方的會談進度中止,同時陳水扁在總統任內也提出了一邊一國論述。其中包含臺灣內部傾向中國統一的主要政黨以及許多社會輿論大都強力反對一國兩制提案,並且各自提出自身觀點作為回應。
根據2001年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統計,大約80%的民眾反對一國兩制政策,僅有10%的民衆支持該項方針[99]。其中反對中國共產黨人士便曾經提出一國兩府、《國家統一綱領》、一國兩區、邦聯制、聯邦制等建議,而一些人士認為一國兩制所提到的「一國」應為中華民國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100][101]。不過也有少部分臺灣民眾公開表示支持一國兩制原則,這包括有作家暨政治評論家李敖等人。當前中華民國社會民眾中普遍支持繼續維持現狀,並且反對短期內實現中國統一或臺灣獨立[102]。其中隨着臺灣陸續推動民主化運動以及本土化運動,甚至在1990年代舉辦中華民國總統直接選舉等一系列政治改革,這使得臺灣內部支持台灣獨立運動的人士比例逐漸上升,部分臺灣民眾也開始對於爭奪中國代表權不感興趣。在2010年12月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作的民意調查中指出有高達87.3%的臺灣民眾認為應該維持現狀,而分別有6.4%以及1.2%的人士分別主張儘快宣佈獨立或者盡快統一[103]。而2011年時,以「您認為臺灣與中國大陸哪裏才是祖國」為問題進行的調查顯示有89.3%的受訪者選擇臺灣為祖國,僅有5.7%的民眾選擇中國大陸[104]。在2013年的TVBS民調中心電話訪問民調中則指出如果海峽兩岸關係只有一種選擇時,則有71%的民眾希望臺灣能夠獲得獨立,而僅有18%的受訪者傾向與中國大陸統一[105]。
另外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否認中華民國統治的臺灣地區具有政治獨立性的主張,多次宣稱擁有臺灣地區主權,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也逐漸認知到民族意義的中國尚未完全統一或分裂分治。一國兩制方針至今仍然是官方政策,在胡錦濤擔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曾實質停止宣傳一國兩制[106]。其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中便未提到一國兩制原則,相對地其假設臺灣採取中立並且不自行宣佈獨立。而在2005年中國國民黨和平之旅之後中共開始進行海峽兩岸雙方交流與談判,到了2008年中國國民黨重新執政後兩岸官方會談重新展開[107],其中馬英九政府在處理海峽兩岸關係上決定採取「不統不獨不武」的政策[108]。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開始與中華民國政府進行官方交流[109],之後陸續設立兩岸定期航線、開放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以及雙方共同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110]。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始着重逐步推動經濟一體化,並且進一步與中華民國方面展開經濟和政治上的密切互動[106]。
習近平在2012年中共十八大就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後,開始重新提起一國兩制。2019年1月2日,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40週年紀念大會」宣佈繼續以「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作為兩岸統一大政方針,相關內容總結為習五條。6月香港反送中運動爆發後,直接衝擊202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的選情。最重要的兩位參選人,蔡英文、韓國瑜均表態反對一國兩制[111]。而面對另兩位國民黨籍參選人郭台銘、朱立倫反對一國兩制的表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安峰山在6月26日僅重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中國大陸解決台灣問題的最佳方案[112]。對於台灣方面反對一國兩制的風潮,大陸方面文章反嗆:放棄『兩制』,等於默認『一制』[113]。7月,解放軍少將羅援撰文稱,如不接受一國兩制,可在武力統一或和平統一台灣後,實行「一國一制」[114]。台灣問題與香港問題不一樣,但總有人拿香港來說事,來攻擊「一國兩制」;儘管不能說服所有台灣人接受它,但會說服更多台灣同胞接受;因此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成功實施,對解決台灣問題意義重大[9]:324。中國成功運用和平方式和「一國兩制」的模式解決香港問題,對其他國家也是很好的參照;任何一種社會制度都是我們一部分人對自然、對歷史和社會長期思考結果;我們可以不同意它,甚至可以批判它,「但是武器的批判不可以隨意取代批判的武器」;「一國兩制」就是不讓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不同成為不和平之理由,乃至戰爭之藉口[9]:325。
西藏地區
[編輯]台灣學者林照真認為西藏地方當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簽訂的《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條協定》是北京地方自治精神的初嘗試,並形容和平協定是一國兩制的濫觴[115][116]。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設法和西藏噶廈進行一系列接觸均無果後,1950年2月15日,中共中央西南局、西南軍區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野戰軍聯合發出進軍西藏政治動員令[117]。同年10月19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昌都戰役中成功解放康區西部的昌都地區(當時屬於西康省,此前在康藏戰爭中被西藏噶廈派兵佔領)[118],殲滅藏軍5700多人並且俘虜包括噶廈派來的昌都地區總管阿沛·阿旺晉美等在內的噶廈軍政人員[119][120][121],最後迫使藏軍向中國人民解放軍投降[122][123]。
1951年2月,西藏噶廈(西藏地方政府)派出以阿沛·阿旺晉美為首的代表團前往北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代表李維漢等人談判。同年5月23日,雙方代表團在北京簽訂《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124]。其中噶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對於西藏地區的主權,而中央人民政府則承諾暫時維持西藏現有的社會階級和政治架構、共同打倒帝國主義與中國國民黨勢力,同時承諾在前幾年暫不實行民主改革,從而暫時保留了三大領主對農奴的權利,並且定明「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125][126][127]。此後,在今西藏自治區的範圍內,同時存在三個地方政權,即西藏地方政府(噶廈)、班禪堪布會議廳(1953年改爲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員會)、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1956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吸收了上述三方面及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參加,此後三方面的權力逐漸向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轉移。1959年藏區騷亂中,十四世達賴從西藏流亡至印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宣佈解散西藏地方政府(噶廈),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原有職權[128][129][130][131]。隨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才開始推行西藏民主改革。1965年,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125]。
十四世達賴喇嘛一直主張西藏自治、不追求獨立,2005年他提出在大藏區按照一國兩制的辦法實行「高度自治」,而且自治權利應比香港、澳門更大。他表示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針對一國兩制有所規定,因此他的這項建議應該可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接受,並且表示如果同意大藏區實施一國兩制作法時他將會結束流亡返回西藏。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媒體對此反駁稱,一國兩制是專門為香港與澳門這類曾經遭到西方國家作為殖民地統治、實施資本主義制度的地區所施行,而西藏自從元朝開始便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因此並不存在類似香港或者澳門地區的問題[126][132]。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認為西藏獨立運動成員可能藉由一國兩制的方式,藉由自治的名義方便往後推動獨立[133][134]。此後達賴方面未再多提一國兩制,不過他還是強調自治的理念,並多次稱不會尋求獨立。
評價
[編輯]中國官方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都認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保障下,一國兩制政策已經分別成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135][136][137]。
2013年3月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提出的「管理香港的人不能與中央對抗,不能企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論點,也引來香港部分民主派人士的批評[138]。
2014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重申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授權,並強調「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139]這引來部分香港反對派人士的批評和質疑,認為中國共產黨領導高層是背棄一國兩制的承諾,進而破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下香港實施民主自治的政策[140]。例如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人文及法律學院助理教授賈廷思表示難以就「監督權力」評論。被問到有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提及白皮書所謂「監督權力」,他表示若要辯論此問題,對方或會辯解《基本法》第12條暗示了有關權力,但賈認為該條文絕對沒有作此表述。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白皮書所謂「監督權力」之說沒有明確法律基礎,強調白皮書不能取代《基本法》成為憲法一部份,也不能作為解釋《基本法》的文件[141]。
就此問題,中國內地的一些法學專家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授權,並非香港固有,中央與香港不是分權體制,不存在所謂「剩餘權力」問題,希望香港的反對派人士理性面對中央與香港的關係[142][143]。此前有內地學者研究認爲,1986年初,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港方起草委員李柱銘等人提出的「剩餘權力」問題,後來並沒有被《基本法》承認。[144]
而對於白皮書拋出的對自治層擁有指揮權的概念,《明報》不署名評論指若中央依法直接對港行使管治權,香港與其他中國城市並無分別,而在白皮書中出現中央人民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的說法,這個權力如何操作、由哪一個部門向特首發號施令未有明言,評論認為體現高度自治的特首變成受令於中央,客觀上特首的管治威信勢必大打折扣[145]。
對中國中央政府來說,一國兩制是一個整體,因此它不能僅僅對香港好,還是中國現代化、國際化整體戰略方案的一部分。起草《基本法》時以保障香港法制優先,但中央保留人大釋法條文(《基本法》第158條)[146]。
2015年9月11日,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出席《基本法》頒佈25周年研討會時就香港政制表示,草擬基本法時的主導思想,是以特區政府作為核心的主要體制,「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張曉明於研討會發表致謝辭說,香港於回歸前及回歸後,也沒有實行過任何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他說,「作為領導特區政府的行政長官,他所具有的雙首長身分和雙負責制的責任,使得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的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的三權之上起着連結的樞紐作用」[147]。
有關言論引發巨大爭議,多位政界人士對此作出評論。9月14日,香港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對張曉明的演講內容的討論表示深切關注。聲明提到,基本法清晰界定了三權的關係和權責。大律師公會堅信「權力分立」的法律概念在基本法底下得到充分的落實。張曉明「超然於三個機關之上」的描述,難免被解讀為行政長官「凌駕於三權之上」,引起公眾憂慮,大律師公會對此深表遺憾。大律師公會又促請張曉明及律政司司長早日作出澄清,「消除香港市民以及國際社會對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秉行法治的疑慮」[148]。
同日,23名泛民立法會議員以泛民會議名義發表聯合聲明,引用基本法三項條文,說明行政長官權力受多重製衡,因此超然一說是無中生有。泛民會議表示希望張曉明能「尊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勿再發表損害香港核心價值的言論」,又促請梁振英「公開重申會遵守本地法律,並按基本法條文接受立法與司法的制衡」[149]。9月15日,梁振英在政府總部會見記者時,評論了張曉明的演說內容,指張曉明在演說中並無使用「凌駕」字眼,有人沒在現場聽而作出批評,出現斷章取義或誤導的情況[150][151]。9月16日,梁振英又對傳媒表示行政長官地位「確實是超然」[152]。9月20日,香港律師會就張曉明的言論發表聲明,重申兩個基本原則:「司法獨立對法治的重要」和「香港司法機構的專業及其制度健全」[153]。
香港大學學生會中文期刊《學苑》副總編輯江旻諺就第五次釋法後評價一國兩制稱「香港唯一的工具價值,只在證明『一國兩制』的歷史錯誤」,「香港民主運動的消亡,是台灣面對的反例,證明了『一國兩制』是中國政府架構出的謊言」[154]。
2021年3月7日,全國人大前常委、立法會前主席范徐麗泰接受深圳衛視專訪時表示:一國兩制中「兩制」指經濟制度而非政治制度。[155]
中國民間
[編輯]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指出,一國兩制設計的初衷是讓內地學習香港,它包含着「兩制」互動融合的初衷初心。國家在一國兩制中的利益體現於一直強調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主權與安全即香港不能成為反國家基地,「這是任何一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最基本的政治忠誠要求」。發展利益則是指香港要在不同階段,根據其自身獨特優勢支持國家發展,「過去是幫助國家現代化,現在則在國家主場優勢下參與及融入式發展[146]。在習近平提出的「四個自信」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與」制度自信」此兩項皆表明現時中國的政治制度相比起外國(及香港)的制度模式具有顯著優勢,如何調和中港兩地不同制度的矛盾將成爲今後一國兩制的主要課題。
香港民間
[編輯]1998年出版的《探求一個燦爛的世紀》一書中摘錄,金庸曾對池田大作說:「中國對於香港的政策,可以說是『現狀不變,長期利用』八個字,再加上八字:『民族大義,利於國家』。香港現狀的維持對中國有利,對全國人民有利。只要能長期維持下去,可以加以充分利用。」[156]:31、「這其中香港所發生的作用之大、所作貢獻之重要,是無可估量的。由於這些實際的考慮,毛澤東和周恩來制定的香港政策是『保持現狀,充分利用』。香港只有保持現狀,才對中國有用,既然有用,就長期而充分的利用之。這個政策一直不變。」[156]:36、「『反英抗暴鬥爭』,組織左派群眾,和香港的英國政府正面衝突,衝擊港督府,與警察打鬥,到處放置炸彈。英國出動正規軍反擊,雙方都有死傷,還累及不少無辜市民,一時局面十分惡劣。幸得周恩來總理親自下令制止這種違反中央政策、破壞香港穩定繁榮的行動,左派暴動才漸漸平息。其後這場動亂的組織者與發動者據說受到了黨內的批評,有些人還受到處分懲罰,被下放到邊遠地區的農場和礦山中勞動改造。經過了這次教訓後,『不得破壞香港現狀』的政策在中共高層領導中更加得到重視,這個政策的基本理由是:香港現狀的維持對國家有利、對全國人民有利,也即是對全黨有利,對香港廣大中國同胞有利。」[156]:37
2001年,《蘋果日報》、《大紀元時報》等的評論認為,香港名義上雖然擁有自己的法律以及言論和表達自由,但是仍然出現打壓異見人士和逐步壓縮言論自由的舉動[157][158],這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沒收六四民主浮雕[159]、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主運動人士入境等[160][161]。其中一些批評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仍然會暗中聽從在北京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指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暫緩按照基本法給予香港雙普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解釋基本法等作為也常被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試圖干涉香港事務[162]。例如2003年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準備立法時,便被擔憂[誰說的?]可能是為了大規模打擊反對黨並且破壞自主權[163]。
2015年9月,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在的民意調查報告顯示,對一國兩制感到信任的43.3%民眾低於感到不信任的50.0%民眾[164],而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信任度也回升至35.5%[165];然而有36.8%以及44.1%的香港民眾分別不信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66],同時對於香港前途的信心程度則由1997年7月的72.7%下滑至2015年9月的44.0%[167]。雖然一國兩制已經在香港和澳門地區實行,但是《蘋果日報》質疑一國兩制實際上並沒有如其所述在2047年以前給予高度自主,甚至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針對香港地區進行多次干涉[168][169]。
2018年,香港法學學者、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曾任香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學生代表,其對一國兩制的實施曾帶有批判和懷疑。他在法律系的學士論文是研究一國兩制如何在台灣實施,認為在實施上要面對很多問題。一國兩制本身是充滿矛盾的產物,兩制衝突是必然。中港兩地無論經濟制度、社會狀況均有不少差異,要結合並不容易,戴稱「當時希望有一國兩制,但又不是天真到覺得一國兩制無問題。」[146] 香港政策研究所董事暨行政總裁及基本法諮委會成員馮可強對一國兩制的運作模式的理解,是委員會成員都希望香港走向民主,最終實現全面普選。香港繼續沿用普通法系,與中國特色大陸法系不會互相干預,「河水不犯井水……總之內地歸內地、香港歸香港,大家互相尊重,同時香港繼續對中國經濟作出貢獻。」這個共識是因為當時大陸剛開始改革開放,無論法律、經濟、城市管理等都比香港落後,不少官員都欲來港取經學習,中央亦很樂於接受意見,其中目標是香港能繼續貢獻中國的改革開放[146]。而《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有一種意見是當時香港精英認為回歸已經不可避免,故在當前條件下試圖在《基本法》內獲取更大的本地利益,以及聚焦於民主、實現普選及保護自身經濟利益,「以本地利益優先,財產權優先,民主權利發展優先」[146]。馮可強認為一國兩制實施過程裏,中央依據香港社會形勢轉變,治港方略變化可分為三階段,即董建華第一任行政長官時期的「基本不管」,董建華下台後中央開始查找「要管」的法理依據,以及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宣佈對港擁「全面管治權」[146]。馮認為一國兩制下中央對港擁許多權力,最初備而不用且鮮有提及,以致被人忽略,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列明,「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意味「根據憲法,中央有權對香港做任何事」,問題只是他是否實踐這權力和有多克制[146]。
2019年,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張贊賢(Peter T.Y. Cheung)說:「和1997年不同,我認為今天的一些不安來自確定性,而不是不確定性」[170]。
國際輿論
[編輯]2006年,正值陳水扁當政時期,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出169個案例指控中華人民共和國多次干涉香港市民自治的權利,並且嚴重干預司法系統以及言論自由[171]。中華民國前總統李登輝和陳水扁曾批評一國兩制使香港民主倒退、基本人權受侵犯、產業空洞化加速以及失業率大幅提高,並且認為香港政經困境的真正癥結點在於香港喪失自主性與主體性[94][172][173]。
2011年,英國政府在部分提交國會的《香港半年報告書》中均認為,一國兩制原則在香港運作良好,《中英聯合聲明》所承諾的權利及自由也得到尊重[174][175][176],亦同時表示近年一些事件引起英國政府及國際社會對一國兩制落實情況的關注,引起香港特區政府回應指其他國家不應干預香港內部事務[177][178]。歐盟發表的《2012年香港年報》也認為,一國兩制在香港運作良好,香港人的人權自由繼續受到尊重,法治、市場經濟及營商環境繼續得以維持[176]。2012年,美國國會美中經濟與安全審議委員會報告中,在有關香港的部分就香港一國兩制的持續實施表達關注,並且重提應制定美國-香港政策法報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言人反駁稱,一國兩制正有效運作,報告就香港一國兩制的持續實施表達的關注毫無根據[179]。
2020年5月末,全國人大會議通過「港區國安法」決定草案,美國總統特朗普在同月29日於白宮玫瑰園舉行記者會,批評通過「港區國安法」決定草案是違背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確保香港自治的承諾,將「一國兩制變成一國一制」,對港人、內地人、以及及全世界人民來說都是「悲劇」。[180]
2020年11月11日,全國人大會議宣佈取消香港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的議席,繞過經香港立法會及香港法院的取消資格審議程序,另外15名民主派議員表示證明一國兩制已死,決定總辭,事件引起多國表態[181],美國國家安全顧問奧白賴仁於同日發表聲明,他稱這顯示中共當局違背《中英聯合聲明》中所作的國際承諾,以及在《基本法》下對香港人的承諾,證明「一國兩制」只是中共在香港擴大一黨專政的一塊「遮醜布」[182],並表明美國會繼續運用《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香港自治法案》及「香港正常化」行政命令下的所有權力,查明和制裁要為泯滅香港自由負責的人[183]。
2021年3月12日,前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在出席孫中山逝世96周年紀念活動時接受記者提問時表示,形容一國兩制的構想正式進入歷史、宣告死亡,對此感到非常遺憾。而中國國民黨主席江啟臣呼籲北京確保香港的自由與民主化,才能得到港人的民心。[184]
2024年1月11日,台灣國民黨正、副總統候選人侯友宜、趙少康舉行國際記者會。《日經新聞》記者提問,中國主張一國兩制是中國與台灣關係的基礎,但看到香港的現況,能接受中方說的一國兩制嗎?趙少康表示,香港的一國兩制是失敗的,台灣絕對不接受一國兩制。趙少康指出,香港三周前的區議會選舉,投票率僅27%,就表示香港人已經用腳反對他們的制度,特別是國安法訂定以後。[4]
其他地區的設想
[編輯]馬來西亞
[編輯]東馬來西亞實施特殊的出入境政策,所有西馬來西亞的人都需要持有護照方可入境東馬來西亞,否則需要持有大馬卡並填寫入境表格。同時東馬來西亞居民可以自由進出西馬來西亞。而東馬來西亞的沙巴和砂拉越之間也設有入境限制,故而也有人將之稱為馬來西亞版的一國兩制。
朝鮮半島
[編輯]高麗民主聯邦共和國(韓語:고려민주련방공화국/高麗民主聯邦共和國)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已故最高領導人金日成在1980年10月10日朝鮮勞動黨第六次代表大會上所作的朝鮮勞動黨中央委員會工作總結報告中提出的兩韓統一後的國名[185],以一個民族、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和兩個政府為基礎。[186]
金日成主張北韓國自主和平統一,並使用朝鮮半島歷史上第一個統一國家高麗國作為國號。
1997年8月4日,金正日發表了《切實貫徹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關於統一祖國的遺訓》,將《建立高麗民主聯邦共和國方案》與《統一祖國三項原則》《為統一祖國,實現全民族大團結的十大綱領》一起,定為「統一祖國的三大憲章」。[187]
2013年10月10日,朝鮮勞動黨建黨68周年紀念日,朝鮮勞動黨官方報紙《勞動新聞》登載文章,強調聯邦制度才是最光明正大的民族共同統一方案。[188]
2023年12月,北韓領導人金正恩正式宣佈北韓與南韓的關係不再是「同一民族」的關係,而是敵對兩國關係,強調兩韓是兩個不同民族的國家,不再尋求與大韓民國統一,定調兩韓處於「敵對」或「交戰」關係。勞動黨得出「南北韓永遠都無法實現統一」的結論。[189][190]
沖繩
[編輯]在概述日本民主黨對沖繩縣想法的《沖繩願景》中,沖繩縣被描述為區域主權的試點,採用「一國兩制」的方式[191],並考慮積極納入各種制度,但幾乎沒有提到更高的自治程度,這個願景與經濟、邊境管制、教育等方面的經濟特區相類似。
嘉利吉俱樂部支持一國兩制。
加泰羅尼亞
[編輯]關於加泰羅尼亞獨立運動的討論中,加泰羅尼亞社會主義者黨亦主張可以考慮一國兩制。
北愛爾蘭
[編輯]愛爾蘭外交部長施蒙·科文尼表示,將香港與中國聯繫起來的安排可能是解決英國脫歐後北愛爾蘭命運的一個可能解決方案。歐盟成員國愛爾蘭共和國和英國統治的北愛爾蘭之間的邊界在與英國的談判中越來越受到關注,都柏林要求邊界保持完全開放,以避免危及和平進程。[192]
巴勒斯坦
[編輯]為《亞洲時報》撰稿的穆罕默德·科恩(Muhammad Cohen)認為,「一國兩制」的模式是解決以巴衝突的一個可能方案。[193]
註釋
[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分成政務司、財政司和律政司三司,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則分成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保安司、社會文化司以及運輸工務司五司,同時後者在職能方面僅相當於香港司長轄下的各局。
- ^ 香港法律制度繼續實施英國的普通法,而澳門司法制度則繼續沿用葡萄牙的民事法律制度。
- ^ 一直到1999年6月30日時,葡萄牙把所有訴訟案件的終審權移交給澳門高等法院,並且改組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在1999年針對香港居留權爭議、2004年針對香港政治制度改革、2005年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問題和2011年針對香港對外事務問題進行基本法解釋,而澳門則是在2011年時才有關於澳門政治制度改革的基本法解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四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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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停戰協定簽署,毛澤東認為是該解決台灣問題的時候了。10月,毛澤東在中央軍委會議上說:「北韓停戰了,我們身上的擔子一下輕了很多……這兩年,我們那位在台灣的蔣先生趁我們抗美援朝無暇他顧之際,仗着有『山姆大叔』撐腰,很是興風作浪,在那裏做反攻大陸的美夢哩!我們現在已經可以騰出手來了,我看該集中力量去解決台灣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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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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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繁體中文) 互動圖表/變調的一國兩制,香港公民運動事件簿!